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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索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推进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各家保险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保险;贿赂;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41-01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保持着持续、较快的发展势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2%,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是2005年的2.7倍;2010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比2005年增加53家,保险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是2005年的3.2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
1 保险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所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出现在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行为上,大致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支付标准过高。保险公司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行业自律公约中规定的标准上限,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代理渠道或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优质客户,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
二是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不得向无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或提供利益。但现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经办人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
三是支付方式不是明折明扣,而是明佣暗返。支付给客户和中介的手续费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因此很多情况下都不通过转账而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即使正规的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是标准内的手续费转账,超标准部分提现金,甚至有个别单位特别是中介代理机构,在业务洽谈时将大量提取现金手续费作为主要条件摆在桌面上公开提出,并且往往不提供任何手续。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办人或是领导在这方面有所顾忌,其手续费往往采取报销费用,收取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免费为亲朋好友办理保险,境内外旅游等方式处理,一些公司在支付方式上可谓为对方想尽办法,担尽责任。
四是支付来源渠道繁多。要满足代理机构或保户的一些不当要求,就必然与财经制度和监管规定相背离,有的公司往往采取账外暗中操作的方式,通过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列账,甚至埋单、吃单、制作鸳鸯保单等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用违纪违法的手段解决。
2 保险业商业贿赂易发原因分析
2.1 保险市场体系发育尚不成熟
虽然早在1949年,我国就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保险市场并未真正形成。改革开放以后,内地的保险市场才开始孕育和发展。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还不健全,各类市场尤其是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以致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失衡、竞争无序,并且产生种种摩擦,使得保险领域的商业贿赂有机可乘。
2.2 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多,竞争异常激烈
2006年到2010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最快的5年,保持着年均24.2%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多的国际保险业涉足中国市场,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比2005年增加53家,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市场格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扩大和支撑业务规模,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市场主体在结构上的不完整和发育上的不成熟,使其极易在竞争中运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这些都成为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基本因素。
2.3 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
鉴于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还不完善,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保险事务等现象依然存在,从而使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获得某种许可或保险资源,成为保险市场主体角逐的热点。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法或非法,经济或非经济的手段,不断腐化着拥有庞大公共财产保险资源、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商业贿赂成为滋长政府“权力寻租”的温床。
2.4 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
商业贿赂多采取单独私下接触的方式进行,交易时比较隐蔽,而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
3 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立法,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保证
建立健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从立法成本和立法的科学性考虑,制定必要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对涉及商业贿赂治理但又不宜并入该法的刑事、会计等立法内容进行配套修改,健全保险企业的财会制度和内部监管职责,建立保险企业信用登记查询制度,为顺利查明保险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3.2 完善行政监管和制裁体系
加强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体系,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推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法则,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和被逐出市场的风险。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加强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做好对保险领域的监督检查。要科学界定和把握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政策界限,规定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业务开支。为防范类似高手续费业务的商业贿赂现象,可以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纯保险费率及附加保险费率,同时给予一定浮动范围并明确代理费比例浮动空间,间接控制该险种的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而对各保险公司该险种相关账目进行检查并监督其利润率,以减少业务销售中高手续费现象的产生。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联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联动查账。按照资金流向检查双方账目能否对应,从而避免不规范行为的产生,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为防范保险中介机构的“洗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中介机构业务量与获得佣金之间的比例而进行控制。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商业贿赂,可以从财务角度上强化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查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的侵害。同时加大资金托管范围,以避免商业贿赂发生。
3.3 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标准及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进展动态,报道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形成震慑力,为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4 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一些信用极差的保险主体实施限制和清退,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建立保险市场主体商业贿赂污点记录制度,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归入失信企业的行列。进一步加快保险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和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尽快建立起权威、统一的保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做好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3.5 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家经营主体都必须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端正认识,在经营思想上消除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通过有效治理保险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为保险业合规有序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努力消除不正确的经营思想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消除滋生违纪违规行为和诱发案件的隐患,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广大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依法经营的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商业保险;贿赂;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41-01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保持着持续、较快的发展势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2%,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是2005年的2.7倍;2010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比2005年增加53家,保险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是2005年的3.2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
1 保险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所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出现在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行为上,大致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支付标准过高。保险公司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行业自律公约中规定的标准上限,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代理渠道或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优质客户,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
二是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不得向无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或提供利益。但现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经办人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
三是支付方式不是明折明扣,而是明佣暗返。支付给客户和中介的手续费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因此很多情况下都不通过转账而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即使正规的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是标准内的手续费转账,超标准部分提现金,甚至有个别单位特别是中介代理机构,在业务洽谈时将大量提取现金手续费作为主要条件摆在桌面上公开提出,并且往往不提供任何手续。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办人或是领导在这方面有所顾忌,其手续费往往采取报销费用,收取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免费为亲朋好友办理保险,境内外旅游等方式处理,一些公司在支付方式上可谓为对方想尽办法,担尽责任。
四是支付来源渠道繁多。要满足代理机构或保户的一些不当要求,就必然与财经制度和监管规定相背离,有的公司往往采取账外暗中操作的方式,通过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列账,甚至埋单、吃单、制作鸳鸯保单等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用违纪违法的手段解决。
2 保险业商业贿赂易发原因分析
2.1 保险市场体系发育尚不成熟
虽然早在1949年,我国就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保险市场并未真正形成。改革开放以后,内地的保险市场才开始孕育和发展。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还不健全,各类市场尤其是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以致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失衡、竞争无序,并且产生种种摩擦,使得保险领域的商业贿赂有机可乘。
2.2 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多,竞争异常激烈
2006年到2010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最快的5年,保持着年均24.2%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多的国际保险业涉足中国市场,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比2005年增加53家,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市场格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扩大和支撑业务规模,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市场主体在结构上的不完整和发育上的不成熟,使其极易在竞争中运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这些都成为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基本因素。
2.3 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
鉴于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还不完善,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保险事务等现象依然存在,从而使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获得某种许可或保险资源,成为保险市场主体角逐的热点。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法或非法,经济或非经济的手段,不断腐化着拥有庞大公共财产保险资源、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商业贿赂成为滋长政府“权力寻租”的温床。
2.4 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
商业贿赂多采取单独私下接触的方式进行,交易时比较隐蔽,而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
3 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立法,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保证
建立健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从立法成本和立法的科学性考虑,制定必要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对涉及商业贿赂治理但又不宜并入该法的刑事、会计等立法内容进行配套修改,健全保险企业的财会制度和内部监管职责,建立保险企业信用登记查询制度,为顺利查明保险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3.2 完善行政监管和制裁体系
加强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体系,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推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法则,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和被逐出市场的风险。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加强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做好对保险领域的监督检查。要科学界定和把握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政策界限,规定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业务开支。为防范类似高手续费业务的商业贿赂现象,可以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纯保险费率及附加保险费率,同时给予一定浮动范围并明确代理费比例浮动空间,间接控制该险种的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而对各保险公司该险种相关账目进行检查并监督其利润率,以减少业务销售中高手续费现象的产生。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联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联动查账。按照资金流向检查双方账目能否对应,从而避免不规范行为的产生,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为防范保险中介机构的“洗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中介机构业务量与获得佣金之间的比例而进行控制。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商业贿赂,可以从财务角度上强化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查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的侵害。同时加大资金托管范围,以避免商业贿赂发生。
3.3 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标准及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进展动态,报道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形成震慑力,为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4 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一些信用极差的保险主体实施限制和清退,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建立保险市场主体商业贿赂污点记录制度,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归入失信企业的行列。进一步加快保险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和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尽快建立起权威、统一的保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做好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3.5 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家经营主体都必须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端正认识,在经营思想上消除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通过有效治理保险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为保险业合规有序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努力消除不正确的经营思想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消除滋生违纪违规行为和诱发案件的隐患,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广大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依法经营的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