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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较早对数据库实行版权保护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区域性机构。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构成主要包括保护范围和条件相对较宽、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权利保护的限制和例外。这些模式既具有明显的特色,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我国数据库的版权立法保护具有参考价值。我国图书馆是数据库的主要集中阵地之一,应该积极应对版权新情况,参与和推动数据库版权立法进程,防范数据库版权侵权风险,以创建健康、和谐、共享的信息存储分享技术,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