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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出发探讨了征地法律制度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问题。作者认为,生态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合理成分,法律应当保护公众的环境权。政府官员和企业在征地时忽视环境方面的损益分析,常常造成公众的环境权损失。防止这种损失的主要途径是公众对征地过程的参与,而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此基础上,作者就征地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