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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金融体系在20世纪经历了几次大的危机的洗礼,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各国金融体系在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各国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要给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救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金融救助 救助主体 救助方式
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经历了30年代大危机、70年代石油危机、80年代滞胀等几次经济危机,同时也伴随着银行危机。欧洲金融体系在这几次危机当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同时危机也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成熟。
一、欧洲金融救助机制演变
1.银行救助理念的转变
最初银行救助的理念就是各国所奉行的“大则不倒”(Too Big To Fail ),主要原因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后果和震荡,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立银行家公司(JMB)的拯救,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映。但是很多人认为:“大则不倒”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导致其不关心储户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的趋势,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近年来“大则不倒”的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限制,一些国家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十六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显然的例子。
2.救助措施的转变
(1)被动最后贷款人到主动贴现政策
在1847年4月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减少发行银行券,仅对短期票据贴现。10月的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首次打破《1844年皮尔条例》(1844,Peel Act)对英格兰银行券发行的限制。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提供了215万英镑资金。
1890年11月巴林银行陷入困境,引起英国整理公债价格的下跌。英格兰银行一面在俄国收购黄金,一面从法国借入黄金,并且组织了伦敦的主要商人银行对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证金以担保其债务。这些都是早期英国由被动最后贷款人向主动贴现转变的案例。
(2)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是政府先通过行政政策缓解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然后再通过货币或财政政策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为危机的解决提供条件。
1931年7月13日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达姆银行宣布无力支付现款,政府的不得不宣布银行休假两天,以后只能一家一家复业,各种交易所也停止营业。7月15日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此后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银行,使德国政府成为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
(3)救生艇政策
所谓救生艇政策即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行动来支持那些可能最终会破产的金融机构。1973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时,英格兰银行组织了被称为救生艇(Lifeboat)的援助行动。
(4)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即国家根据公司法或银行法的规定,让出现危机的银行破产,然后进行重组等。1995年巴林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中出现巨额亏损,最后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收购。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二、欧洲金融救助主体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特点,在金融救助过程当中各国金融救助也有不同的主体实施,并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主
虽然英国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独立承担监管职能,但是英格兰银行在金融救助当中还是充当主要角色。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签署了一个理解备忘录在金融稳定领域内建立起一个合作框架。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财政部对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的市场操作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将不参与他们的操作活动。
2.德国:以银行业协会为主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同时,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监督厅在批准银行执照时,必须与德国银行联邦协会进行商议,另一方面,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银行监查协会必须将所有的监查报告提交给联邦银行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查阅。
3.瑞典:资产管理公司
在瑞典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 注重通过不同的机构实现不同的功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AMC) 解决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显的任务, 即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 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 最后卖掉。
4.法国:银行业委员会
1984年,法国根据《信用机构活动与管理相关法律》,对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设置了银行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
银行委员会发现银行的问题时,只要不是资不抵债或者陷入深刻的流动性危机中,银行委员会都应该积极介入试图扭转问题银行的状况。法国银行的总裁是银行委员会的议长,在必要的场合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联盟银行对问题银行予以支援。
三、欧洲金融救助主要特点
1.金融救助的主要方法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差异,在危机发生之时,各国的救助方式也有所差异,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1)政府援救
政府的政治优势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信誉援助非常重要,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稳定信用,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外国政府通常采取对有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方式进行救助,或者由中央银行对其接管,以稳定民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存款保险体系支持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存款保险公司也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负责,因此在银行发生危机时,就可以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援助和同业救助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导致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会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
(3)进行重组
改善其资产负债表,扩充资本,允许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持股,或将部分单位的债权转换为对有问题机构的股权,增加其资本金,缩减负债。直接减免有问题机构对政府的债务, 或者将有问题机构的负债转给好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 且由政府对接收银行提供补偿; 盘活资产。由政府建立债权管理机构, 对有问题机构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的抵押物进行收购,然后在市场上出售, 差额部分由政府弥补。
2.金融救助的主要模式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处置有问题银行,先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救生艇基金模式
英国在1973年到1976年出现第二次银行危机时,由于中央银行和大的清算银行联合提供流动性成立“救生船基金”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或合并至其他公司,或者被清理收購。有问题银行倒闭后先由中央银行接管,然后将其私有化。破产机构的主要损失由股东承担,但也得到救生船基金的一些流动性支持,在银行收购和其后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由中央银行消化。
(2)好坏银行
建立一个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资机构及坏银行,从而将原有问题银行资产一分为二,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有专门人员解决问题,其他资产进入由充足资本支持的新机构,即好银行,使之复活并最终出售给私人部门。
(3)银行医院和剥离法相结合
西班牙于1980年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并进行明显的政府干预,使用公认的剥离法。存款保险基金的融资由更大的商业银行和西班牙银行承担,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购买,或通过银行保险再出售,该基金像银行医院一样运作,由西班牙银行负责监督并将有问题的银行指派给银行医院。其使用的技术主要有:第一,使用手风琴原则,即根据资本损失的程度降低资本,由股东负责损失的主要部分,第二,以债券换购银行坏资产,有时向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和长期性软贷款,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医院取得有问题机构的所有权后,其对其进行清理,清理干净后再将其出售非私人部门。
3.市场退出的方式
(1)自动退出
主要是指银行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致使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经批准注销后,其发生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通过指银行自愿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一家自动解散,一家收到英格兰银行限制性授权的通知而退出。
(2)撤销与关闭
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问题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务进行清算,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1988年~1994年间英国先后有36家银行被限制授权,10家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取消授权。
(3)宣告破产
英国1978年银行法第92条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作为申请人认为授权银行资不抵债时可以法院申请该银行清盘,银行董事或信贷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破产过程中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接管申请,且必须通知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有权出席法院听证会和有关会议。
四、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的启示
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法律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银行危机的形成原因各异,因此各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也各具特色。但是尽管如此,比较各国银行危机处理的实践,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1.果断处理危机
危机的加速扩散性决定危机处理必须迅速果断,拖得越久,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讳疾忌医或一味希望顽症不治而愈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要做到果断的处理危机。
2.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特别是当陷入危机的银行面积较大时,加强配合十分重要。在危机处理中,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有机协调,包括监管当局、政府、金融同业、贷款企业之间在拯救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损失承担方面的配合。其次要加强当局政策的协调配合,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协调。
3.多購并少破产
银行危机处理的各种方式都有其利弊,并且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但总体来看,由于单纯的拯救涉及到资金的来源,并且银行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很大,并且付出的成本很高,因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更多采用购并的方式,而较少破产是各国一条普遍的原则。
4.健全处理中介
银行危机的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必须创设专门的中介机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银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桥银行以及社会性中介,存款保险机构的危机监管职能在不断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广泛的危机处理权。
5.完善法律支撑
银行危机处理要求多个部门、多种政策的配合,牵扯到多方面的直接利益,这些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危机处理的效率,还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的危机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就各国的经验看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普通的经济法、普通的金融法。为了确保危机处理的顺利进行各国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都制定和完善了专门性的法律,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一般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03,
[2]张之骧严衡元:《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3]Andrew Large: A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June 2005
[4]Michael Koetter, “Structures and Trends in German Banking”,Kiel Institute for World Economics,2004.10
[关键词] 金融救助 救助主体 救助方式
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经历了30年代大危机、70年代石油危机、80年代滞胀等几次经济危机,同时也伴随着银行危机。欧洲金融体系在这几次危机当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同时危机也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成熟。
一、欧洲金融救助机制演变
1.银行救助理念的转变
最初银行救助的理念就是各国所奉行的“大则不倒”(Too Big To Fail ),主要原因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后果和震荡,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立银行家公司(JMB)的拯救,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映。但是很多人认为:“大则不倒”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导致其不关心储户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的趋势,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近年来“大则不倒”的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限制,一些国家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十六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显然的例子。
2.救助措施的转变
(1)被动最后贷款人到主动贴现政策
在1847年4月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减少发行银行券,仅对短期票据贴现。10月的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首次打破《1844年皮尔条例》(1844,Peel Act)对英格兰银行券发行的限制。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提供了215万英镑资金。
1890年11月巴林银行陷入困境,引起英国整理公债价格的下跌。英格兰银行一面在俄国收购黄金,一面从法国借入黄金,并且组织了伦敦的主要商人银行对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证金以担保其债务。这些都是早期英国由被动最后贷款人向主动贴现转变的案例。
(2)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是政府先通过行政政策缓解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然后再通过货币或财政政策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为危机的解决提供条件。
1931年7月13日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达姆银行宣布无力支付现款,政府的不得不宣布银行休假两天,以后只能一家一家复业,各种交易所也停止营业。7月15日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此后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银行,使德国政府成为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
(3)救生艇政策
所谓救生艇政策即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行动来支持那些可能最终会破产的金融机构。1973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时,英格兰银行组织了被称为救生艇(Lifeboat)的援助行动。
(4)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即国家根据公司法或银行法的规定,让出现危机的银行破产,然后进行重组等。1995年巴林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中出现巨额亏损,最后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收购。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二、欧洲金融救助主体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特点,在金融救助过程当中各国金融救助也有不同的主体实施,并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主
虽然英国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独立承担监管职能,但是英格兰银行在金融救助当中还是充当主要角色。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签署了一个理解备忘录在金融稳定领域内建立起一个合作框架。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财政部对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的市场操作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将不参与他们的操作活动。
2.德国:以银行业协会为主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同时,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监督厅在批准银行执照时,必须与德国银行联邦协会进行商议,另一方面,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银行监查协会必须将所有的监查报告提交给联邦银行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查阅。
3.瑞典:资产管理公司
在瑞典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 注重通过不同的机构实现不同的功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AMC) 解决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显的任务, 即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 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 最后卖掉。
4.法国:银行业委员会
1984年,法国根据《信用机构活动与管理相关法律》,对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设置了银行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
银行委员会发现银行的问题时,只要不是资不抵债或者陷入深刻的流动性危机中,银行委员会都应该积极介入试图扭转问题银行的状况。法国银行的总裁是银行委员会的议长,在必要的场合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联盟银行对问题银行予以支援。
三、欧洲金融救助主要特点
1.金融救助的主要方法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差异,在危机发生之时,各国的救助方式也有所差异,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1)政府援救
政府的政治优势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信誉援助非常重要,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稳定信用,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外国政府通常采取对有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方式进行救助,或者由中央银行对其接管,以稳定民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存款保险体系支持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存款保险公司也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负责,因此在银行发生危机时,就可以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援助和同业救助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导致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会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
(3)进行重组
改善其资产负债表,扩充资本,允许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持股,或将部分单位的债权转换为对有问题机构的股权,增加其资本金,缩减负债。直接减免有问题机构对政府的债务, 或者将有问题机构的负债转给好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 且由政府对接收银行提供补偿; 盘活资产。由政府建立债权管理机构, 对有问题机构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的抵押物进行收购,然后在市场上出售, 差额部分由政府弥补。
2.金融救助的主要模式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处置有问题银行,先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救生艇基金模式
英国在1973年到1976年出现第二次银行危机时,由于中央银行和大的清算银行联合提供流动性成立“救生船基金”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或合并至其他公司,或者被清理收購。有问题银行倒闭后先由中央银行接管,然后将其私有化。破产机构的主要损失由股东承担,但也得到救生船基金的一些流动性支持,在银行收购和其后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由中央银行消化。
(2)好坏银行
建立一个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资机构及坏银行,从而将原有问题银行资产一分为二,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有专门人员解决问题,其他资产进入由充足资本支持的新机构,即好银行,使之复活并最终出售给私人部门。
(3)银行医院和剥离法相结合
西班牙于1980年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并进行明显的政府干预,使用公认的剥离法。存款保险基金的融资由更大的商业银行和西班牙银行承担,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购买,或通过银行保险再出售,该基金像银行医院一样运作,由西班牙银行负责监督并将有问题的银行指派给银行医院。其使用的技术主要有:第一,使用手风琴原则,即根据资本损失的程度降低资本,由股东负责损失的主要部分,第二,以债券换购银行坏资产,有时向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和长期性软贷款,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医院取得有问题机构的所有权后,其对其进行清理,清理干净后再将其出售非私人部门。
3.市场退出的方式
(1)自动退出
主要是指银行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致使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经批准注销后,其发生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通过指银行自愿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一家自动解散,一家收到英格兰银行限制性授权的通知而退出。
(2)撤销与关闭
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问题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务进行清算,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1988年~1994年间英国先后有36家银行被限制授权,10家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取消授权。
(3)宣告破产
英国1978年银行法第92条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作为申请人认为授权银行资不抵债时可以法院申请该银行清盘,银行董事或信贷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破产过程中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接管申请,且必须通知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有权出席法院听证会和有关会议。
四、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的启示
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法律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银行危机的形成原因各异,因此各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也各具特色。但是尽管如此,比较各国银行危机处理的实践,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1.果断处理危机
危机的加速扩散性决定危机处理必须迅速果断,拖得越久,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讳疾忌医或一味希望顽症不治而愈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要做到果断的处理危机。
2.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特别是当陷入危机的银行面积较大时,加强配合十分重要。在危机处理中,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有机协调,包括监管当局、政府、金融同业、贷款企业之间在拯救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损失承担方面的配合。其次要加强当局政策的协调配合,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协调。
3.多購并少破产
银行危机处理的各种方式都有其利弊,并且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但总体来看,由于单纯的拯救涉及到资金的来源,并且银行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很大,并且付出的成本很高,因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更多采用购并的方式,而较少破产是各国一条普遍的原则。
4.健全处理中介
银行危机的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必须创设专门的中介机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银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桥银行以及社会性中介,存款保险机构的危机监管职能在不断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广泛的危机处理权。
5.完善法律支撑
银行危机处理要求多个部门、多种政策的配合,牵扯到多方面的直接利益,这些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危机处理的效率,还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的危机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就各国的经验看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普通的经济法、普通的金融法。为了确保危机处理的顺利进行各国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都制定和完善了专门性的法律,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一般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03,
[2]张之骧严衡元:《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3]Andrew Large: A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June 2005
[4]Michael Koetter, “Structures and Trends in German Banking”,Kiel Institute for World Economics,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