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推动网络商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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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5月3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公布施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初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办法》的指导思想
  
  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特点,我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规范与监管。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交易的法律政策体系,以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工商部门的一项全新职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引起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作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等工作,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竞争、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交易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办法》的突出亮点
  
  《办法》最突出的亮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按照“两促进、两维护”的指导原则,突破了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三个难题。
  
  (一)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自然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问题。网络经济的发展为自然人创业、就业提供了便捷、低进入成本的新途径。近年来。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成为公民个人创业、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商品价格低、购买方便,自然人之间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日渐成为满足城乡居民多样性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自然人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逐渐扩大,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销售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登记,以及由此带来的自然人真实身份识别确认问题,成为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难题。
  按照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个体实现网上创业就业提供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的原则,按照有效确认个人主体真实身份和资格是实现网络交易、扩大网络交易必不可少要件的要求,《办法》规定:第一,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第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此项规定既充分考虑到个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现状,又充分考虑到未来发展的要求,在鼓励支持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创业就业的同时,又能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的目标,较好地解决了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二)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主体真实身份识别问题。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由于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的识别问题成为困扰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难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既简便又能够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保障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了一套既简便又能够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也就是说,对于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经营者可以通过其在网上公开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确定对方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二是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也就是说,对于从事网络商品销售活动的自然人,消费者可以通过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审查核发并加载在该自然人网页上的标志识别对方主体真实身份。
  《办法》既考虑到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现状,又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既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和就业,又能有效保障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网络交易安全,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支撑和保障。
  
  (三)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管辖问题。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网站经营者的管辖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有的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确立管辖原则;有的从利于查处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违法行为地确定管辖原则;有的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消费者受侵害地确立管辖原则。经过反复比较考虑,《办法》最终确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现阶段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力军,促进网络市场发展,首先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发展。平台监管首先要做好促进发展的服务工作,扶持其发展壮大。如果按照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等原则确定管辖,由于平台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那么全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平台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对平台进行搜索巡查,平台正常运行将不同程度遇到阻碍,平台配合工商行政监管的成本将大幅提高。这也是《办法》起草过程中各网站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办法》按照“两促进”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思路
  
  (一)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以网管网”。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
  工商部门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二)以信用监管为统领,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诚实是金,信用是魂,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监管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工商部门应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重点,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三)探索研究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网络消费维权体系。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经营环境中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
  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积极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指导和监督网络经营主体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理顺职能,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要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工商部门应在系统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衔接起来;在深入研究政府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立体系统。
  《办法》的发布施行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工商部门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各级工商部门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推动网络商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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