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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论语-卫灵公篇第二十四章》中有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的原意是孔子用以教诲弟子不要将个人所不能接受的情况附加于其他人,用于解释不受约束的媒介权力存在的侵犯公众权益的现象可谓无出其右。而媒体行业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路径,这条路径是以公众权益的让渡为基本条件的,公众愿意相信由自己自由意志所赋予的舆论传播同样是自由的,反而这样的惰性思维被媒介权力的施行者所掌握于滥用,新闻传播也愈发的不受约束于控制,反倒成为限制公众享有自由权益的绊脚石。
关键词:媒介权力,公众权益,职业道德
现代社会中的“宗教”形式
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体现,媒体行业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的发明,我们却可以形象的将其比喻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宗教”,这种“宗教”形式以建构公众认知为基本目的,却比宗教更加具有宣传性,从而取得公众的信任。然而这种权力来源的说法本来就是源于对宗教的解释,所以不妨把目光投向中世纪,那是一个由宗教领袖控制世俗权力的时代,生活于那样的时代之中,宗教掌权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圣经,并向公众进行思想宣传。这种极权性质的思想控制由近代化的政治思想家与世俗性的大众心理宣传所解放,也不过是过去了几个世纪而已。那么为何生活在新的自由时代的人民还要受到新时代宗教的再度控制,原因就在于对于人民所赋予的媒介权力的滥用,缺乏制度性的监管是一切问题的源头。在马丁·路德这位自由媒体的先行者,将象征着宗教大众化的“九十五条论纲”张贴在教会门口,提醒着人们反抗那些侵占大众自由信仰的教士,将自由宣传的权力再次交与人民手中之时,个体思想首次有了觉醒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之后的启蒙思想家所发展,成为了现代自由思想与舆论宣传的直接理论来源,如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就解释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则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限的法律……,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而同时期的洛克在《政府论》中表达的是,人们能够“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种思想解放在于让人们意识到公共权力的获得是一种人们想象的建构,是人们愿意相信上帝将权力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体,而在新闻报道走上自由化的最初阶段,公众往往乐于相信这样的自由宣传是带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的。建立公众媒体的目的就在于人们共同参与国家于社会各权力实体的建设于完善,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制度的完善并没有跟上媒介权力发展的步伐,反而远远的被甩开。
在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勒庞阐述了群体以及群体心理的特征,指出了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这个人融入了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大众没有辨别能力,因而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这样,大众心理就产生了如同宗教般的认知,不再有个体独立思考的习惯,由此为媒介权力侵占公众权益埋下隐患。而群体在缺乏独立思考的习惯时,自然会选择相信带有特殊身份的群体领袖作为自己的代表,勒庞同时认为,信仰的唤起——无论是宗教的、政治的还是社会的,无论是工作中的还是思想中的,始终都是群体领袖的最大功能,而且他们在这一方面的影响力非同凡响。公众也乐于相信这些领袖的权威具有代表性。宗教性的非理智战胜了少数派的理智,这就使得群体的领袖享有一种非常专制的权威,而且这种专制实际上是他们之所以能够拥有众多追随者的一个条件。
执笔人不能同时是裁判者
依照国内学者的定义,“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失控往往源于掌权者的监守自盗,如果将宣传与道德审判的权力交付同样的媒介,这样的形式下,媒介权力就如同断线的风筝,在权力的天空中恣意遨游,不仅影响到了民主飞行器的自由航行,而且破坏了原本就脆弱的自由化空气。江歌案的事例告诉我们,是非曲直不仅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而且还囿于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宣传解读。
而纵观媒介权力对公民权益侵犯的表现:媒介为赢得流量、制造轰动效应,故意揭露公民隐私,这通常与公众人物相关;媒介无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故意贬损其名誉,使用污蔑、诽谤的字眼,对其人格进行侮辱。传播内容的主观性和倾向性导致媒介内容失实,使公民权益一再受到侵犯。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为例。2018年10点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大巴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后,冲破桥边的护栏坠入江中。很快,各方媒体记者来到现场开始跟踪报道。当天中午时分,网络上开始刷屏一条消息:“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一名开私家车的女司机逆向行驶造成的,而且她还是穿着高跟鞋开车。”随后腾讯新闻、重庆青年报、新浪新闻、新京报等纷纷转载或二次编辑,并且在该消息下方还配上了该女司机的照片,完全不顾其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权益。而媒体不负责任地报道,一切只为博眼球赢流量。殊不知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抹去的伤害。“逆行”“女司机”“高跟鞋”,这些媒介“赋予”的诽谤字眼,网友们的口诛笔伐,使得女司机丈夫在采访中气愤地说:“理解网友,但我不能接受”。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在互联网时代,谁掌握了媒介,谁就掌握了讯息的发言权。同时福柯所言“话语即权力”。话语通过某种途径转化为命令,形成一种支配社会实践主体的权势力量。大众赋予了媒介以自由和权力,但媒介权力植根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是公众对公共权力实施监督和发挥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一股民主力量,可是如果这种自由和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约,就会转而吞噬公众自身的自由权益。
为媒介权力设置一个红线
“新闻逐渐接近真相”,是指通过已核实的信息、逐步的报道来接近真相,所谓的“反转新闻”,其本质就是新闻失实。而客观事实是新闻的本源,是新闻存在的基础,是媒介公信力建立的基础,更是媒介发挥自身权力的基础。如何防止媒介权力演化为“媒介暴力”?我们不妨为媒介权力设置一个红线,用制度化的规范来提醒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与个人,越界就会受到惩罚。当然,在红线之外,自觉遵守这条限制固然是最好的,但切不可指望完全依赖媒介权力执行者即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觉,这原本就是大众心理在认知上的一个误区,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设置那么一道红线。
同时,从媒介权力自身来看,媒介组织应遵守新闻专业主义,加强媒介自律,强化媒介权力执行者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一味地屈从于其他权力或利益,势必导致媒介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丧失,危及媒介权力的地位和存在。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句台词:“起初你讨厌它(指监狱),然后你逐渐习惯它,足够多的时间后你开始依赖它。这就是体制化。”当法治不彰,舆论缺失,监管失效,偶一为之的不能自制者就会堕落为理性选择的放纵者。无论是媒介权力的执行者抑或是普通公众,除法律的客观约束外,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时刻秉持“良心”二字,成为一个改变现状的践行者,逆转媒介权力发展的良莠不齐的局面。让自由主义的思想不再受制于某些带有特殊目的的媒体与个人,将以盈利为目的的新闻传播思想剔除,找回一个媒体人真正的职业道德操守。切不可成为“戏剧的看客”,更不能成为乌合之众。
作者简介:
王秀珊(1992—),女,汉,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新媒体。
关键词:媒介权力,公众权益,职业道德
现代社会中的“宗教”形式
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体现,媒体行业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的发明,我们却可以形象的将其比喻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宗教”,这种“宗教”形式以建构公众认知为基本目的,却比宗教更加具有宣传性,从而取得公众的信任。然而这种权力来源的说法本来就是源于对宗教的解释,所以不妨把目光投向中世纪,那是一个由宗教领袖控制世俗权力的时代,生活于那样的时代之中,宗教掌权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圣经,并向公众进行思想宣传。这种极权性质的思想控制由近代化的政治思想家与世俗性的大众心理宣传所解放,也不过是过去了几个世纪而已。那么为何生活在新的自由时代的人民还要受到新时代宗教的再度控制,原因就在于对于人民所赋予的媒介权力的滥用,缺乏制度性的监管是一切问题的源头。在马丁·路德这位自由媒体的先行者,将象征着宗教大众化的“九十五条论纲”张贴在教会门口,提醒着人们反抗那些侵占大众自由信仰的教士,将自由宣传的权力再次交与人民手中之时,个体思想首次有了觉醒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被之后的启蒙思想家所发展,成为了现代自由思想与舆论宣传的直接理论来源,如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就解释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则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限的法律……,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而同时期的洛克在《政府论》中表达的是,人们能够“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种思想解放在于让人们意识到公共权力的获得是一种人们想象的建构,是人们愿意相信上帝将权力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体,而在新闻报道走上自由化的最初阶段,公众往往乐于相信这样的自由宣传是带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的。建立公众媒体的目的就在于人们共同参与国家于社会各权力实体的建设于完善,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制度的完善并没有跟上媒介权力发展的步伐,反而远远的被甩开。
在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勒庞阐述了群体以及群体心理的特征,指出了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这个人融入了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大众没有辨别能力,因而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这样,大众心理就产生了如同宗教般的认知,不再有个体独立思考的习惯,由此为媒介权力侵占公众权益埋下隐患。而群体在缺乏独立思考的习惯时,自然会选择相信带有特殊身份的群体领袖作为自己的代表,勒庞同时认为,信仰的唤起——无论是宗教的、政治的还是社会的,无论是工作中的还是思想中的,始终都是群体领袖的最大功能,而且他们在这一方面的影响力非同凡响。公众也乐于相信这些领袖的权威具有代表性。宗教性的非理智战胜了少数派的理智,这就使得群体的领袖享有一种非常专制的权威,而且这种专制实际上是他们之所以能够拥有众多追随者的一个条件。
执笔人不能同时是裁判者
依照国内学者的定义,“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失控往往源于掌权者的监守自盗,如果将宣传与道德审判的权力交付同样的媒介,这样的形式下,媒介权力就如同断线的风筝,在权力的天空中恣意遨游,不仅影响到了民主飞行器的自由航行,而且破坏了原本就脆弱的自由化空气。江歌案的事例告诉我们,是非曲直不仅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而且还囿于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宣传解读。
而纵观媒介权力对公民权益侵犯的表现:媒介为赢得流量、制造轰动效应,故意揭露公民隐私,这通常与公众人物相关;媒介无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故意贬损其名誉,使用污蔑、诽谤的字眼,对其人格进行侮辱。传播内容的主观性和倾向性导致媒介内容失实,使公民权益一再受到侵犯。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为例。2018年10点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大巴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后,冲破桥边的护栏坠入江中。很快,各方媒体记者来到现场开始跟踪报道。当天中午时分,网络上开始刷屏一条消息:“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一名开私家车的女司机逆向行驶造成的,而且她还是穿着高跟鞋开车。”随后腾讯新闻、重庆青年报、新浪新闻、新京报等纷纷转载或二次编辑,并且在该消息下方还配上了该女司机的照片,完全不顾其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权益。而媒体不负责任地报道,一切只为博眼球赢流量。殊不知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抹去的伤害。“逆行”“女司机”“高跟鞋”,这些媒介“赋予”的诽谤字眼,网友们的口诛笔伐,使得女司机丈夫在采访中气愤地说:“理解网友,但我不能接受”。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在互联网时代,谁掌握了媒介,谁就掌握了讯息的发言权。同时福柯所言“话语即权力”。话语通过某种途径转化为命令,形成一种支配社会实践主体的权势力量。大众赋予了媒介以自由和权力,但媒介权力植根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是公众对公共权力实施监督和发挥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一股民主力量,可是如果这种自由和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约,就会转而吞噬公众自身的自由权益。
为媒介权力设置一个红线
“新闻逐渐接近真相”,是指通过已核实的信息、逐步的报道来接近真相,所谓的“反转新闻”,其本质就是新闻失实。而客观事实是新闻的本源,是新闻存在的基础,是媒介公信力建立的基础,更是媒介发挥自身权力的基础。如何防止媒介权力演化为“媒介暴力”?我们不妨为媒介权力设置一个红线,用制度化的规范来提醒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与个人,越界就会受到惩罚。当然,在红线之外,自觉遵守这条限制固然是最好的,但切不可指望完全依赖媒介权力执行者即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觉,这原本就是大众心理在认知上的一个误区,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设置那么一道红线。
同时,从媒介权力自身来看,媒介组织应遵守新闻专业主义,加强媒介自律,强化媒介权力执行者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一味地屈从于其他权力或利益,势必导致媒介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丧失,危及媒介权力的地位和存在。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句台词:“起初你讨厌它(指监狱),然后你逐渐习惯它,足够多的时间后你开始依赖它。这就是体制化。”当法治不彰,舆论缺失,监管失效,偶一为之的不能自制者就会堕落为理性选择的放纵者。无论是媒介权力的执行者抑或是普通公众,除法律的客观约束外,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时刻秉持“良心”二字,成为一个改变现状的践行者,逆转媒介权力发展的良莠不齐的局面。让自由主义的思想不再受制于某些带有特殊目的的媒体与个人,将以盈利为目的的新闻传播思想剔除,找回一个媒体人真正的职业道德操守。切不可成为“戏剧的看客”,更不能成为乌合之众。
作者简介:
王秀珊(1992—),女,汉,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