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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的民营经济概念等同于私营经济,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无法解释个体户为何不能称为民营企业。若从“民营”作为经营方式看是民间经营,则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正相符合“民营”称谓。但也不能解释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何不叫“民营”企业。为此,笔者提出,民营概念应包括三个层次的涵义:民营Ⅰ=私营企业,民营Ⅱ=民有企业,民营Ⅲ=非国家经营企业。“民营”是一个一词多义的复合概念。这样的认识有助于淡化所有制问题上的公—私界限,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