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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政府妇儿工委、妇联拟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