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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应负专业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对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之他人负有选任及监督职责,且应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受益人。我国应尽快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赋予经登记的信托财产更强公示效力。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获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我国应赋予第三人因与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之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直接向受托人及信托财产提出主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