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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中大学生受伤害的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确定成为了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本文对高校的大学生受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高校与大学生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使用的法律归责原则,并分四种情形分析相关的法律责任,为高校和大学生双方解决纠纷问题提供了法律参考依据。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高校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伤害事故的种类也是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问题。如何确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大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高校和大学生双方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成为摆在众多高校和大学生面前的现实情况。
一、高校的大学生发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根据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称为大学生伤害事故。[1]由此可见,高校的大学生发生受伤害事故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分别进行界定:
第一,只有在校大学生才能成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休学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作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本人认为,休学的大学生由于不参加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不能成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
第二,从空间上来看,一般受伤害事故要发生在大学校园内。但是,一些校外场所,即使不属于高校管理,但是高校如果使用该空间开展一些教育教学活动,也可以成为受伤害事故的发生空间。
第三,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高校进行教学等活动的时间范围内。但如果是假期大学生留校时发生的事故,也应该属于该时间范畴内。
第四,其主观原因包含故意、过失和无过错的意外。
第五,最终结果造成大学生的人身伤害的事实。
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基础,要分析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先弄清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关系是民事关系。大学生作为自然人,高校作为法人单位,双方通过缔结教育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第二种关系是行政关系。高校和大学生之间,存在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对高等学校进行授权,高校取得了行政管理职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由此与大学生形成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当高校作为校生共同体的利益和秩序的代言人时,与大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则构成特别权力关系,亦即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
三、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高校利用国家授权或者作为共同利益代言人所造成的,所以它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高校和大學生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划分,首先要确定归责原则。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种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呢?这是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中使用的主要归责原则,主要指:当高校、大学生和第三方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责任。那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呢?这一原则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有几点必须要注意:第一,这不是一种赔偿责任,高校无过错,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第二,这是在高校“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担;第三,在公平责任原则中,高校是根据“自愿、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的大学生适当的经济帮助。
四、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明确受伤害事故的处理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引发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分以下四种具体情形:[3]
第一,高校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很重要的原因是高校在大学生受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大学生承担责任。大学生因自残、自杀、自身疾病、自发组织活动以及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定而引发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大学生自己本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校在无管理疏漏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第三方承担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第三方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混合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指由学校、大学生、第三方等多方过错共同造成了受伤害的后果而形成的责任。
五、结束语
高校应当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指导落实预防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的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大学生的受伤害事故,依法保护高校和大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宏.浅析学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德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1):18-19.
[2]朱孟强.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法律关系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06.
[3]陈山,陈少平.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J].高校教育管理,2012(3):78-84.
作者简介:王刚(1971.7),男,汉族,湖南长沙县,武汉工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从事电子商务等研究。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高校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伤害事故的种类也是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问题。如何确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大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高校和大学生双方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成为摆在众多高校和大学生面前的现实情况。
一、高校的大学生发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根据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称为大学生伤害事故。[1]由此可见,高校的大学生发生受伤害事故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分别进行界定:
第一,只有在校大学生才能成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休学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是否可以作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本人认为,休学的大学生由于不参加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不能成为受伤害事故的主体。
第二,从空间上来看,一般受伤害事故要发生在大学校园内。但是,一些校外场所,即使不属于高校管理,但是高校如果使用该空间开展一些教育教学活动,也可以成为受伤害事故的发生空间。
第三,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高校进行教学等活动的时间范围内。但如果是假期大学生留校时发生的事故,也应该属于该时间范畴内。
第四,其主观原因包含故意、过失和无过错的意外。
第五,最终结果造成大学生的人身伤害的事实。
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基础,要分析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先弄清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关系是民事关系。大学生作为自然人,高校作为法人单位,双方通过缔结教育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第二种关系是行政关系。高校和大学生之间,存在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对高等学校进行授权,高校取得了行政管理职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由此与大学生形成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当高校作为校生共同体的利益和秩序的代言人时,与大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则构成特别权力关系,亦即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
三、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高校利用国家授权或者作为共同利益代言人所造成的,所以它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高校和大學生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划分,首先要确定归责原则。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种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呢?这是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中使用的主要归责原则,主要指:当高校、大学生和第三方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责任。那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呢?这一原则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有几点必须要注意:第一,这不是一种赔偿责任,高校无过错,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第二,这是在高校“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担;第三,在公平责任原则中,高校是根据“自愿、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的大学生适当的经济帮助。
四、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明确受伤害事故的处理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引发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高校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分以下四种具体情形:[3]
第一,高校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很重要的原因是高校在大学生受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大学生承担责任。大学生因自残、自杀、自身疾病、自发组织活动以及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定而引发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大学生自己本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校在无管理疏漏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第三方承担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第三方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混合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指由学校、大学生、第三方等多方过错共同造成了受伤害的后果而形成的责任。
五、结束语
高校应当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指导落实预防大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的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大学生的受伤害事故,依法保护高校和大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宏.浅析学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德阳教育学院学报,2006(1):18-19.
[2]朱孟强.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法律关系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06.
[3]陈山,陈少平.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J].高校教育管理,2012(3):78-84.
作者简介:王刚(1971.7),男,汉族,湖南长沙县,武汉工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从事电子商务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