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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各种因素所致,农民土地权益屡次被损害,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干群关系的严重对立,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从分析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对其成因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保护对策,旨在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95-01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公共利益为由,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以征用土地为前提。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却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与广大农民的意愿相背离,以非常低的价格进行强行征收,然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农村无法享受土地出让所带来的增值收益,自身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通过集中土地招商的形式,强迫农村土地集中流转。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政绩,急功近利,丝毫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通过集中土地招商的形式,强迫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在土地实现流转后,所引进的企业发展迅速,而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增长缓慢,流转的价格不能够反映土地要素的实际价格和升值预期,会对农村土地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如果引进的企业发展不理想,会存在违约现象,会对农村土地权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三)以特殊情况为由,违规征用农村土地。
一些地方政府以特殊情况为由,对农村的意愿置若罔闻,利用公共权力,对农村土地进行强制、违规征用,将其用于非农建设。在一些严重的地区,甚至有政府打着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幌子。将征收来的土地卖给开发商,严重损害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四)土地出让金过高,农民难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村土地在被征收的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金额是按照农村土地收益进行计算的,而政府在征收土地后,是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出让的,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使得农民难以享受农村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研究指出,农村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收益在土地收益总额中的比例仅有5%-10%,而大部分的收益是企业和政府所得,因此,这种形式实际上形成了对农民财务的一种掠夺。
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法律不健全,不能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对具体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进行明确。这就为地方政府随意界定公共利益带来了可乘之机,使其可以利用公共权力随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进而侵害农民的权益。其次,现行法律不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当前,侵害农村土地权益的方式层出不穷,而法律上的滞后以及部分领域的空白,难以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司法救济渠道缺失。
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众多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而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不懂法,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土地开发中出现“钉子户”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这也反映了农民在表达自身诉求时的无奈和无助。同时,司法救济渠道缺失,不能够对受害方进行良好的司法救助,使得农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选择激烈的方式,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征地补偿的方式单一,补偿金测算不合理。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主要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或者为放弃农村土地而获取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村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这种补偿方式都忽略了实地农村长期的谋生问题。对于那些有手艺的农村,能够尽快融入城镇,通过自己的手艺来谋生;而绝大多数的农村,一辈子靠土地生存的农村来讲,一旦失去土地,便失去了谋生的土壤,有限的补偿金一旦用完,生活将会越来越困难。同时,当前征地补偿金的测算不合理,使得农民在土地后续升值过程中不能够享受合理的收益。
(四)征收过程不透明,农民难以表达诉求。
如前所述,土地开发中出现“钉子户”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折反映了农村在表达自身诉求时的尴尬,而出现这种尴尬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当前你土地征收过程的不透明。很多地方政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只要村委会的干部同意就会进行征收,不会与农户进行沟通。由于农户只拥有土地承包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这就致使农民难以参与到征收的过程中,使得很多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征收了。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加快相关法律建设,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护。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和空白,因而,要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必须加快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建设。《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于农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应加快修订和完善。同时,还应当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转对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对农村土地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注重农民发展利益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引入多重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农民、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同时,征地补偿除了在土地征收时的现金补偿外,还应该注重土地征收后的发展利益补偿。通过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强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时,必须为农民购买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险,妥善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其基本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行政执法,增加违法成本。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除了法律尚不健全外,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打擦边球,行政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征收土地。因此,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能够有效防止知法犯法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农民维权意识。
媒体报道的“钉子户”只是全国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极少数,大多数的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都选择了沉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懂法,缺乏维权意识。因此,要想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推进普法工作,提升农民的维权意识,在其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魏霞.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2]洪世昌.基于保护农民权益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研究[D].华侨大学,2014.
[3]张云华.城镇化进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J].经济体制改革,2010,05:87-92.
[4]张云华.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J].发展研究,2010,12:105-107.
[5]柴志敏,刘小英,李卫祥,李富忠.城镇化发展与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28:3878-3880.
作者简介:何丹(1965-),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法学硕士,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覃丹(1994-),女,土家族,湖北宜昌人,法学本科。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95-01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公共利益为由,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以征用土地为前提。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却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与广大农民的意愿相背离,以非常低的价格进行强行征收,然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农村无法享受土地出让所带来的增值收益,自身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通过集中土地招商的形式,强迫农村土地集中流转。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在短时间内创造政绩,急功近利,丝毫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通过集中土地招商的形式,强迫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在土地实现流转后,所引进的企业发展迅速,而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增长缓慢,流转的价格不能够反映土地要素的实际价格和升值预期,会对农村土地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如果引进的企业发展不理想,会存在违约现象,会对农村土地权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三)以特殊情况为由,违规征用农村土地。
一些地方政府以特殊情况为由,对农村的意愿置若罔闻,利用公共权力,对农村土地进行强制、违规征用,将其用于非农建设。在一些严重的地区,甚至有政府打着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幌子。将征收来的土地卖给开发商,严重损害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四)土地出让金过高,农民难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村土地在被征收的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金额是按照农村土地收益进行计算的,而政府在征收土地后,是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出让的,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使得农民难以享受农村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研究指出,农村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收益在土地收益总额中的比例仅有5%-10%,而大部分的收益是企业和政府所得,因此,这种形式实际上形成了对农民财务的一种掠夺。
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法律不健全,不能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对具体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进行明确。这就为地方政府随意界定公共利益带来了可乘之机,使其可以利用公共权力随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进而侵害农民的权益。其次,现行法律不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当前,侵害农村土地权益的方式层出不穷,而法律上的滞后以及部分领域的空白,难以充分满足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司法救济渠道缺失。
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众多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而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不懂法,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土地开发中出现“钉子户”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这也反映了农民在表达自身诉求时的无奈和无助。同时,司法救济渠道缺失,不能够对受害方进行良好的司法救助,使得农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选择激烈的方式,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征地补偿的方式单一,补偿金测算不合理。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主要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或者为放弃农村土地而获取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村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这种补偿方式都忽略了实地农村长期的谋生问题。对于那些有手艺的农村,能够尽快融入城镇,通过自己的手艺来谋生;而绝大多数的农村,一辈子靠土地生存的农村来讲,一旦失去土地,便失去了谋生的土壤,有限的补偿金一旦用完,生活将会越来越困难。同时,当前征地补偿金的测算不合理,使得农民在土地后续升值过程中不能够享受合理的收益。
(四)征收过程不透明,农民难以表达诉求。
如前所述,土地开发中出现“钉子户”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折反映了农村在表达自身诉求时的尴尬,而出现这种尴尬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当前你土地征收过程的不透明。很多地方政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只要村委会的干部同意就会进行征收,不会与农户进行沟通。由于农户只拥有土地承包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这就致使农民难以参与到征收的过程中,使得很多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征收了。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加快相关法律建设,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护。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和空白,因而,要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必须加快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建设。《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于农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应加快修订和完善。同时,还应当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转对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对农村土地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注重农民发展利益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引入多重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农民、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同时,征地补偿除了在土地征收时的现金补偿外,还应该注重土地征收后的发展利益补偿。通过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强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时,必须为农民购买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险,妥善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其基本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行政执法,增加违法成本。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除了法律尚不健全外,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打擦边球,行政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征收土地。因此,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能够有效防止知法犯法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农民维权意识。
媒体报道的“钉子户”只是全国农村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极少数,大多数的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都选择了沉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懂法,缺乏维权意识。因此,要想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推进普法工作,提升农民的维权意识,在其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魏霞.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2]洪世昌.基于保护农民权益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研究[D].华侨大学,2014.
[3]张云华.城镇化进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J].经济体制改革,2010,05:87-92.
[4]张云华.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J].发展研究,2010,12:105-107.
[5]柴志敏,刘小英,李卫祥,李富忠.城镇化发展与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28:3878-3880.
作者简介:何丹(1965-),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法学硕士,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覃丹(1994-),女,土家族,湖北宜昌人,法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