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十七大精神 合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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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2007年10月30日至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举办以“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为主题的论坛。本次论坛分企业自主创新与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交易与资产评估、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与资产评估四个专题进行了研讨。探讨如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方面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来自财政系统、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评估界、法律界、金融界、企业界及高等院校的领导、专家、执业人士共计300多人参加了论坛。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副局长张勤、财政部部长助理丁学东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为论坛带来两部门如何合力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思路与构想。科技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领导,及其他嘉宾也发表了精彩的演讲。这次论坛为政府部门、评估行业、企业、学术界深入探讨、加强各方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一个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评估行业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出资、损害赔偿等,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活动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供给和需求将更加旺盛,知识产权的交易将更加频繁。这为评估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这就需要广大业内人士积极做好准备,以饱满的热情、精湛的专业技术,迎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为使广大关心评估行业发展的业内外人士了解更多会议的详细内容,现将有关领导及部分嘉宾的演讲内容摘编刊登。 ——编者
  
  在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论坛上的讲话
  财政部副部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朱志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举办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论坛,研究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如何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实际行动。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党的十七大报告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二十多年来,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不断提高,但自主创新能力仍显不足,关键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拥有量不多;对外贸易增长迅速,但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出口产品增长与效益不成比例;科研成果大量涌现,但不少成果被束之高阁,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渠道不顺畅。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继续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又要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重视知识产权,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品、企业、地区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智力成果只有实行产权化才能转化为实际的财富资源,才能激发人们学习知识的热情和自主创新的潜力;知识产权只有产业化才有利于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将知识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因此,我们要大胆改革创新,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智力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体制机制、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
  企业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最重要的主体。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和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同时,企业也要增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注意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评估行业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出资、损害赔偿等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活动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供给和需求将更加旺盛,知识产权的交易将更加频繁。这为评估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评估行业要以新的举措、新的行动积极应对,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财政部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资产评估工作。近年来,财政部从财税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给予了大力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的监管,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情形、机构资质、人员培训、质量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财政部将继续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继续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的监管,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起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时代的要求。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评估行业的光荣使命。让我们共同携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
  
  中国评估论坛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探讨如何更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资产评估事业的一次具体行动。这次论坛提出了一个既需要长远思考又富有现实意义的主题——“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我就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谈几点看法。
  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党的工作报告中首次从战略高度部署知识产权工作。对比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表述,可以看出,五年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正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正在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全面“战略”的新跨越。
  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国发展所依靠的核心战略资源。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资源储备还不够,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还不强,正遇到越来越多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因此,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未来竞争的必然选择。
  2005年,国务院作出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决策。两年多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二十个专题研究已经如期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将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涵盖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总体发展战略,将在较长一段时间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推动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就是要提高市场经济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实现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还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形成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所有这些,都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紧密联系,需要一个健全完善、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来支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关键一环
  知识产权成果由于本身固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并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要素,具有不易估价的特点。如果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就难以在知识产权买卖双方之间形成合理预期,就难以促成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成果就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努力克服知识产权交易的障碍,才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提高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绩效。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一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评估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定价行为有助于形成市场要素,规范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在内的无形商品交易,促进形成归属清晰、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市场对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能够使知识产权人在各类经济活动中获得保障,赢得主动权,同时有助于构造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三是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已经日益超越传统有形资产的今天,运用知识产权资产来引资、投资和融资等行为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经营手段,通晓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四是有利于技术的创造和扩散。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稳定预期降低了技术创造和转化的风险,促使投资者收回投资并进一步加大对研发的投资力度,也促进了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问题,并把资产评估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日本为例,日本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并积极采取知识产权“活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使发明创造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活用”战略的一条重要实施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包括确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标。
  截至2006年底,我国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330万件;2006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21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12万件,中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发明专利受理国。但目前我国专利质量还不高,专利维持时间短,实施效益还有待提升,专利市场价值需要进一步挖掘。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知识产权中介体系还远未成熟,使得专利与市场脱节,缺乏顺畅的产业化渠道。因此,要抓紧培育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力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作用。
  三、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工作力度。2007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要发展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现代服务业。2006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2007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促进工程启动以来,夯实了体系建设的基础,加强了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在四个方面取得了初步实效。
  首先,加强了数据信息系统和评估准则建设,提高了管理能力。目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数据信息系统已进入项目建设的实质性阶段,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进入专家审议阶段。今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项目运作,将会得到资源共享、合理规范的管理体系强有力的支撑。
  其次,深化了重大课题研究和专业培训工作,提升了专业水平。到目前为止,完成了16个课题研究成果,完成了湖北、福建、河南等三个省的培训工作。在提升系统内技术理论水平的同时,着力打造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
  第三,构筑了专利金奖评估和国际交流平台,创新了运作模式。以专利金奖评奖为平台和契机,创新性地构建了一套专利资产评估运作模式。目前,大部分金奖评估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已形成,汇编报告案例和技术指导的出台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第四,依托战略评估论坛和主题活动宣传,扩展了发展空间。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要统筹考虑,加强协作,以企业作为市场创新主体,以行业作为发展创新平台,以政府部门作为决策创新支撑,共同促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的创新发展。
  一要创新管理体制,形成高效务实的联动机制。要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交流合作;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管理和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要创新技术规范,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的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引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结合,借助评估服务机构、人员综合能力优势,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要创新决策思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要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流失预警机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评估报告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积极构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平台。
  四要创新法制观念,夯实行业发展的政策基础。要深入探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配套支持政策体系,加强和规范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激发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七大已经为我们指明方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不我待。相信在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下,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一定能取得新的大发展,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
  财政部部长助理丁学东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了从“保护”到“战略”的跨越。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对于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增强国家竞争能力的关键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国力和提高国际地位的重要战略资源。美国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日本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印度、韩国等也把知识产权作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在这种背景下,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国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绩,但是资源环境代价不容忽视,自主创新能力尚显不足,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由主要依靠增加能源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才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点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实现中国从整体不够发达到比较发达、人均收入从较低到较高的转变;二是推动社会转型,从传统社会形态转变为现代社会形态。大量研究成果和经验表明,解决这两大问题最有效的路径就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摆脱过分依赖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的传统发展模式,为构建现代社会形态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不仅包括经济、科学领域,也包括文学、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可以促进技术创新,也可以促进艺术创新,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促进文化繁荣,构建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
  二、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事业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诞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多年来资产评估服务对象已由国有产权主体扩展为多种所有制产权主体;业务领域已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扩展为企业价值评估、金融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新兴领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当前发展经济的关键手段,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资产评估是其中重要一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资产评估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资产评估应当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精诚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早在1996年,两部门就共同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理论、准则建设等问题的研究;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年,财政部拨付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成立了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与管理研究工作。
  (一)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发挥重要作用。自主创新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创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师可以对项目资金投入成本与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发表专家意见。目前,不少评估机构已开展这样的业务,很受欢迎。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此类业务日益增多,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领域大有可为。
  (二)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专业研究等方面能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和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意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也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管理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三)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做出合理判断。资产评估师可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知识产权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当事各方提供参考,促进顺畅流转,进而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和产业化。如资产评估可以在知识产权出资、质押等环节,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后的并购重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拍卖等环节,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价值评估服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降低转让成本,促进知识产权的顺畅流转和合理应用。
  (四)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正当行使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自己的创新成果,有效制止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二是要善于应对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资产评估既可以帮助当事方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合法权益,还可以为司法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三、评估行业要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评估是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资产评估行业要顺应形势,抓住机遇,努力提高素质,积极服务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规范和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评估行业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二)评估协会要夯实基础,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功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从国家经济发展、国际竞争等方面的战略高度,增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济、政治敏感性,以新的举措和行动积极应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树立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理念。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首先需要全体公民的广泛了解和支持。评估协会要发挥好政府与会员的桥梁作用,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宣传者和推动者,带领全行业树立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服务理念。
  营造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良好环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合作,营造良好的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环境,为会员搭建宽广有利的执业平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一项充满挑战与创新的工作。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执业水平的衡量尺度,资产评估协会要深入研究、加强管理和引导,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全行业统一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和准则体系,指导、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一个新领域,也是一个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的领域,专业性比较突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与执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评估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知识的专业培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能力建设,抓住机遇,发展队伍,积极服务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要提高执业水平,以实际行动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是知识产权评估的主体,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广大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技术、开阔工作视野、提升执业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信,国之宝、民之所凭。资产评估作为智力性中介服务,评估从业人员更应以诚实守信为执业灵魂,严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理念,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客观有效的中介服务,促进知识财富向经济财富的有效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要勤于学习,提高服务能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一项前沿性的业务活动,需要较强的综合知识。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评估知识,还要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要努力探求知识产权评估的合理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要与企业加强合作,积极有效服务。企业是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的主体,广大评估从业人员要了解企业的需求,为企业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和智力支持,让企业享受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要在服务企业中增强本领,在服务企业中发展自己。让我们乘十七大东风,乘势而上,加强研究、努力学习,强化素质、提升能力,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一单元:企业自主创新与资产评估
  
  此单元的演讲嘉宾为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宋康乐,科技部政策体改司综合与政策处处长苏靖,中评协副会长、秘书长刘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汪大总。几位嘉宾分别从政策层面、行业管理层面、企业管理层面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为发挥资产评估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出了创新思路。
  苏靖处长在题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的演讲中,从政府层面指出,有力的政策支撑对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介绍了当前国家在科技投入、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包括配套政策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他还强调,一定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工作,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创新各个方面的主体能够感受到政策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汪大总副总裁在“加快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的主题演讲中,从企业层面指出,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只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才能及时推出顺应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介绍了目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研发、新能源策略与实践、国际经营等情况的基础上,指出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现代企业赢得国际竞争的战略选择。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就坚持不完全依赖外方、不排斥外方参与、不违反知识产权、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四项总体原则。——编者
  
  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宋康乐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是公共财政的重要政策目标
  近年来,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中央财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使用国产设备,鼓励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鼓励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同时,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制新产品、新技术和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要领域和重要行业企业科技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创业投资,鼓励企业利用国产技术与装备。2001至2006年,全国财政科技投入累计达到6185.64亿元。2006年,我们建立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全国财政科技拨款额为1688.5亿元,比上年增加353.6亿元,增长26.5%;科技拨款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为4.2%,为1998年以来的最高水平。这些政策,为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必须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现存的问题,着力创造公平有序、有利于创新的外部环境,着力弥补市场失灵、引导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今后几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把支持自主创新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政策目标,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拓展政策支持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充分认识资产评估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
  企业自主创新不仅需要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自主创新。在知识产权进入经济领域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资人、中间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实施等环节,以及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三化”过程中,资产评估可以通过价值发现、分析和衡量等手段,使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模式和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等多种模式。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创新模式和创新项目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通过价值评估技术,分析不同模式所产生的效益及投入的成本,为企业的选择创新模式提供参考;在选择创新项目方面,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收益预测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支持,帮助企业筛选出有投资前景的项目,预测创新转化后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帮助企业判断更有价值的项目,提高创新效率,减少和避免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风险。
  (二)资产评估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自主创新金融支持
  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依靠企业的自身能力是远远不够的。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吸收外部投资或借助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重要支撑。在项目融资阶段,需要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投资价值分析,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担保和吸引投资提供价值的依据,有助于贷款方、投资方客观衡量项目的价值,降低投资风险。
  (三)资产评估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成果商品化
  企业自主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有着商品化的需要,即知识产权的流转。在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和对外投资过程中,通过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提供谈判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价值流转的实现。同时,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避免知识产权在产权变动时发生不应有的损失。
  (四)资产评估有助于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产学研相结合,创新要向企业集聚,关键是要将企业的自主创新纳入技术创新的体系,通过产业化,使好的技术能进入到好的企业,发挥应有的价值。另外,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会选择规模的扩张及创新技术的引入,在决策过程中就需要资产评估提供价值评估意见,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产业化进程提供专业支持,有助于推动企业整体价值的进一步提升;在自主创新的产业化阶段,对创造价值量的考核也需要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在吸引外资方面,知识产权评估也有利于防止中方低估和外方高报知识产权价值,使吸引外资的行为更加规范与合理,维护中外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发挥资产评估作用,大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随着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活动不断增加,服务于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活动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参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活动。据统计,目前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类型已经涵盖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大多数知识产权领域。同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规范和管理也在不断加强。为更好地促进资产评估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这里我提几点建议。
  一是资产评估要由单项知识产权评估向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转变。在为企业自主创新服务的过程中,资产评估行业要重视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份额,通过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更好地发现知识产权的超额价值,考核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为增加企业整体价值作出的贡献。
  二是资产评估要为企业自主创新的各个环节提供专业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论证环节、融资环节、商业化环节、产业化环节都为资产评估服务提供了广阔的服务空间。要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相关领域的全面了解,通过对自主创新成果未来价值的分析,为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资产评估师也要加强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配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客观、科学地形成评估结果。
  三是资产评估要为企业自主创新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服务。企业自主创新包括引进技术再创新,在对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形成创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引进技术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对再创新后的成果流转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师在双向的评估服务过程中,要站在独立、客观的角度,发表专业意见,并注重分析前后价值的变化,为企业运用“引进技术再创新”提供判断、评价的参考。另外,对引进的国外技术成果,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国际技术动态的了解,还可以借助相关领域的国际专家提供协助。
  四是资产评估要扩大服务范围,满足企业自主创新多方面的需求。企业自主创新,既需要评估师提供价值评估报告,也需要提供相关的价值或决策咨询意见。为此,资产评估师应站在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运用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多方面的服务。通过评估服务向咨询业务的延伸,更好地为企业自主创新服务,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服务。
  面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保障资产评估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序、健康发展。
  
  资产评估行业积极服务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刘萍
  
  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主要战略之一。这一战略和目标,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经过近二十年的长足发展,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就资产评估行业积极服务知识产权战略与大家进行交流与探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如今又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那么资产评估行业在这种起点之上,有没有胜任能力?有没有一套完备的组织体系、准则体系作保证呢?
  一、资产评估行业具备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
  近年来,评估行业人士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充分利用自身知识和能力,服务于市场经济,为社会提供智力产品,不断的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发挥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做了众多的实践和充分的准备,为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深厚的基础。评估行业目前已经具备了服务知识产权的素质和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确立了服务经济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
  多年来,中评协充分发挥评估价值发现的本质特点,紧紧围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开展工作,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评估行业要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充分发挥专业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中,就必须将已具备的专业特长、技术优势和评估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为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准备。
  (二)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律管理体系
  中评协自2004年分设以来,创新了行业管理体制,修订了协会章程,明确了行业发展目标,搭建了分级分类的会员管理体系,在中评协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朱志刚会长明确提出要“将评估行业建成深受社会尊重、享有诚信声望、无愧于市场经济的行业”。此后的三届一次、二次常务理事会,又成立了注册管理、教育培训、维权等8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与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6个专业委员会,健全了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基础。中评协为保证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切实加强自律监管,出台了执业行为自律惩戒、执业质量自律检查、行业谈话提醒和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办法,初步建立了资产评估执业自律监管体系。借美国评估行业资深人士的一句话,“中评协不仅仅是一个一般性质的社团组织,它在中国价值评估行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已打造了一支基本符合战略要求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并有丰富的无形资产评估实践
  中评协十分重视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工作,树立人才是行业的第一资源的理念。针对市场的要求和行业的专业特点,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2006-2010)人才培养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才培养的内外部保证体系、制度体系、师资队伍体系、教材体系、基础教育体系、创新教育体系、搭建信息平台等七大体系。用5-10年的实践培养并形成三支队伍,即: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执业人员队伍;为提高评估机构管理水平的管理人才队伍;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端人才队伍。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评估行业做了大量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60%的评估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收入约占总业务收入的25%左右,已经拥有一批有评估实践经验、能力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资产评估师。评估实践已经从简单的无形资产单项评估向整体企业价值迈进,由资产评估向参股、股权评估迈进。
  (四)已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平台和技术规范支撑,为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专业基础
  中评协围绕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研究评估行业发挥作用方式和参与形式。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中评协起草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准则形式公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规范,也是第一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2004年,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为资产评估行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无形资产评估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平台和执业规范基础,为行业服务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执业准绳。
  二、资产评估行业主动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层面的实践
  2005年以来,中评协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了知识产权评估实践,力争评估行业为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基础。
  (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良好的合作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评估领域的课题研究。中评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课题研究,提交了近5万字的研究报告,形成了资产评估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研究成果被充分采纳和吸收,也形成了资产评估如何参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思路。
  二是加强协调与合作。财政部、中评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知识产权评估进行了多种层次的沟通与协调。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与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进行了部级高层会晤,就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等思路进行确定;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与中评协再次进行会谈,就知识产权评估如何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作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明确目标。200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和中评协组成联合调研小组,赴上海对专利价值评估软件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评协又分别成立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双方合作方案的协调和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协调,中评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知识产权评估战略重点、制度建设、专业研究、人员培养、组织活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
  三是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2006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评估开创了新的起点,对拓宽知识产权评估范围、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正像美国原华盛顿州长骆家辉所说:“中国政府知识产权的政策,对世界都是十分重要的。”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准则及相关专业研究。中评协成立了由专利、商标、法律、评估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组织研究知识产权评估专业问题,参与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规范等。中评协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评估指南起草小组,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下,启动了专利权评估指南的制定。
  五是共同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中评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长期目标,明确了具体的措施。2007年初,财政部为此拨付专项资金,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
  六是组织重要活动,扩大社会影响。2007年9月,中评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组成考察团。通过考察了解到,美、加等国知识产权评估市场需求非常大,并呈刚性增长。如,北美的产业整体结构中,制造业所占的份额越来越低,服务业的份额已经大大提高,制造业营销中品牌价值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目前,美国的许多产品在中国生产,在美国贴牌,然后再进行销售。因此,以品牌为主的无形资产对于美国越来越重要。在美国的一家服装企业我们看到,因其进行商标贴牌每年有1000万美元的收入,凭此就可以向银行贷款800万美元。而银行需要每年对这一商标品牌价值进行评估,以衡量企业还贷的保证程度。甚至有的专家预计,在不远的将来,美国的品牌与专利技术会像股票一样,在类似股票市场那样的市场上流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近年发布的公告——141号《企业并购与相应损失的测试》与142号《商誉与其无形资产》,都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据此要求,美国企业都需要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购入价格进行分配,并对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测试。这必定使知识产权评估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又如,美国的司法部门每年需要处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美国法律规定,法庭可以根据专家的证词帮助确定专利被侵权时的损失。美国每年的专利诉讼案中有2000件需要举行听证会,其中300到400个案件需要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美国每年需要进行听证的商标案例也已经达到2000多件,此时评估师需要到庭,以评估结果作为证词。在美国知识产权索赔时,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七是共同组织专题培训。2007年5月16日至19日,双方共同合作,由中评协组织,在深圳举办了首期知识产权评估专题培训;此次共同主办“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论坛就是评估行业积极服务、并能够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最好证明。
  (二)资产评估能够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服务
  要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就要发展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发展。知识产权需要有发达的知识产权市场和健全的有效流转机制,在知识产权进入经济领域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合理定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帮助市场合理定价,从而增强对知识产权发明人、权利人、投资人、中间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与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是价值发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环节中具有价值发现功能,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流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更加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价值咨询。通过发挥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咨询作用,能够让相关各方准确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让企业更加关注提升自身价值增值的能力。通过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还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知识产权国际许可、投资和贸易中的国家利益。
  三、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将如何发挥作用
  资产评估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利用专业服务优势,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一)加强合作,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要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联系和合作,进一步完善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大力配合,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二)完善准则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和执业行为
  我们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大框架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准则体系。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下,研究制定专利、商标、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具体的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的管理与规范。
  (三)夯实基础,搭建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平台
  我们要做好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搭建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专业平台。
  一是继续加强课题研究工作。充分发挥业内外专家、学者的集合优势,通过委托、招标等多种方式,开展课题研究,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需求:围绕知识产权评估基础理论建设的需求,开展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参数方面的研究;围绕评估经济行为的具体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资设立企业、中外合资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等研究;围绕新兴市场评估实践的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资产化、文化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评估等研究;围绕全面了解知识产权评估社会价值的需求,开展评估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地位与作用等研究。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社会价值研究》、《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平台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方法研究》等课题的立项和研究,为资产评估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推动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系统建设,为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在多方调研、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系统的总体方案,初步形成整体的数据分析系统设计,完成专利资产评估数据库的结构设计和功能模块设计。在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数据系统设计、软件开发、数据对接、运用分析等环节,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系统,使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纳入到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四)加大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评估队伍的素质
  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培训工作,首先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能力框架研究,了解对培训内容的需求。其次,要根据需求,组织编写知识产权评估培训系列教材,如《专利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专利资产评估案例》和《专利资产评估相关法规与制度》等,初步设置培训课程体系,初步组建知识产权评估培训师资库。在全国范围内,联合举办知识产权评估相关人员的培训班。
  (五)加强交流,扩大知识产权评估的国内外影响
  要通过举办高层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外知识产权界和资产评估界的著名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扩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影响。中评协将继续加大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力度,共同研究专利金奖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探索专利金奖价值的评估,扩大国内影响;跟踪评估获得金奖的专利技术,将评估结果提交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扩大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的国际影响。
  
  第二单元:知识产权交易与资产评估
  
  此单元的演讲嘉宾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王保安,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伍堂,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美灵,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玉平。几位嘉宾分别从财政如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如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作用促进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资产评估方法遴选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发挥资产评估作用,促进知识产权顺畅交易提供了多层次、多视角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胡景岩司长在题为“服务贸易发展与中国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演讲中,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指出了在目前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一些与资产评估有关的问题,并希望得到有关政府及相关行业的支持。
  来小鹏教授在题为“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中,从法律的角度介绍了与知识产权交易客体、主体、交易方式有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一些限制,并指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确立知识产权交易的战略地位、构建知识产权交易的科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的评估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交易的规则、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等。
  刘玉平教授在题为“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研究”的演讲中,从研究者的层面介绍了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知识产权的转化;指出无形资产评估值具有弹性,只有认识弹性产生的原因,才能有效避免其随意性,如,应注意区分和界定各类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注意分析不同评估方法对结果的影响;评估师不得求证客户预先设定的价值等。对于如何更好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刘教授提出了一些建议:应单独制定各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导意见;对于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按行为分别研究和规范,如为什么评估、评估的预期用途是什么、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运用和维护的规律,掌握其特点,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认识;强化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 ——编者
  
  积极运用财政政策 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王保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并将“加大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财政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至关重要。在新的发展阶段,财政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要加大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创新,以促进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一)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目前,财政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已有相当规模,下一步关键是要集中力量,突出支持重点。财政资金要重点保障好基础科学研究、安全战略性技术、重要公益性研究领域的创新活动,加快退出一般商业性科技创新活动。整合产业研发资金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基金,改变过去点多面广、分散支持的作法,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十一五”期间,将集中资金支持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技术、新材料、航天技术等重大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推进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力争实现突破。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扩大创新风险投资范围。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始终是财政支持科技创新面临的重要任务。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是国外支持技术创新的普遍做法。实行创业风险投资,将由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代替政府选择管理项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选择项目;由财政无偿投入转为股权投入,建立财政资金退出机制,以充分放大财政政策的效能。风险投资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公正财政职能的市场化运作。此前进行的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投资“中星微”电子公司,目前已增值20多倍,下一步我们将研究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范围,继续探索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三)更好地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20多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知识产权工作与国家经济、科学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知识产权服务功能。财政将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活动,普及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专利审查能力建设,改善审查质量;支持建立专利信息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服务;支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财政支出效果。要切实改变以往“重投入、轻产出”的作法,加强对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充分发挥与利用社会中介的力量,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建立应用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积极实行“以奖代补”等新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为市场所接受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补贴。
  (五)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科技人力资源大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350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研究开发人员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关键是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要加快改革现行投入机制,加快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创新能力,鼓励通过市场分配资源,重大科技项目要向全社会科研机构进行招标或优化组合,真正做到“谁有能力、谁出成果就支持谁”,切实保证政策效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技术竞争与经济竞争的战略制高点。知识产权战略已毫无疑问地成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质押贷款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实务
  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伍堂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状
  过去,银行贷款主要以有形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但是,无论是银行还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都认识到,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是公司的重要资产。既然它能在衡量企业价值时被认可,也应该能作为有效的质押资产。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为在同业竞争中赢得优势,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质押贷款业务迅速在一些银行正式开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一直没有真正开展。直至2006年11月1日,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该行的一项金融品种,才真正开展起来。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分析
  2006年9月,在“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世界银行的专家指出,银行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大量的专业问题,特别是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制约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关键问题。
  (一)估值风险
  首先是由于专利的价值评估本身存在风险。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贷款产品。而对“交行”率先推出此项业务,他们也表示“暂不打算跟进”。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专利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要求。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专利。作为专利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专利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利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专利的价值还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指,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目前还比较困难。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专利。另外。由于专利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专利的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就更低。
  (三)由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产生了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分歧
  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是起到一个对借款人信用增级的目的。为做好充分的风险控制工作,它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清算价值或转让价值更为恰当。
  评估师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说明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确定抵押资产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对于抵押人来说,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其能够获得的贷款的额度,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更好地从抵押贷款中获得帮助。而对抵押权人而言,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金融机构正确地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从而很大程度保证贷款的安全。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银行方面
  第一,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这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对知识产权贷款项目不再硬性要求第二还贷能力,建立新的审核标准。
  其次,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
  再次,知识产权型企业已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一大批高收益,低风险,稳定发展的知识产权型企业正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可以预计,银行寻找优秀的知识产权项目,即具有良好第一还款能力的企业,创立一套新型的知识产权贷款模式,为我国企业提供一条简单、快捷的融资途经,将会得到一大批知识产权型的优质客户,赢得竞争优势。
  (二)评估机构的角度
  要努力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化解风险。银行与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公平市场中,一笔投资风险越大,则得到的回报也越高;但对银行而言,它们只能取得固定的利息,而无法从项目所含的高收益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银行在贷款中格外关注风险控制的问题。
  第一,控制主要风险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当研究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变现性、地域性这三项特征,以及三类影响因素。三项风险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应当把这三方面作为风险点,特别予以关注,从而控制评估的风险。
  银行质押贷款下的知识产权评估与传统业务相比,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这体现了在正常经营下企业的偿债能力;银行更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第二,在评估过程中,还有三类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下的知识产权价值产生影响,也应关注。
  第一类是法律因素。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是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以专利为例。专利证书仅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我们公司在实践中就曾遇到专利权人因不了解各种许可方式的区别,将委估对象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并收取了全额转让费用。虽然该专利权人仍享有委估专利,但就质押贷款而言,已经无法继续进行。
  二是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评估师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以确保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商标权利的稳定性相对专利要高一些,但也要关注商标权的变化。
  三是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由不同权利人控制的情况,评估师应给予关注。由于拟质押物无法单独形成产品且借款人无权处置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经济实体拥有的专利,而严重影响到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从而影响其价值。因此,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对质押物价值的影响。
  此外,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还应注意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或商标续展费的交付是否有构成权利法律风险等因素。
  第二类是专利技术因素、商标维护因素。与一般评估业务不同,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银行一般仅针对成熟的专利技术及商标等开展信贷业务。对于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风险较高,一般不会给予信贷。但有些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具有较高的价值,对未来的变现能力可以预计,在充分研究其风险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贷款。下面说明技术因素(对于商标而言为商标维护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
  一是产品获利能力与质押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获利实现的。我们公司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出一套数学模型,通过对质押物多种特性的分析,用于确定质押物与产品获利能力之间的定性定量关系。如厦门某服饰公司是一家制造女士手袋的公司,该公司既无工厂,也无销售队伍,然而在短短三年时间里,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从几百万元,迅速发展到上亿元。通过评估人员的深入分析,了解到该公司采用了皮尔·卡丹式的品牌营运模式,商标是该企业盈利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资产。结合该商标的特性,运用上述的数学模型,最终确定了质押物与企业产品获利间的定性关系。
  二是替代技术对委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在开展银行质押贷款评估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对替代技术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评估师通过运用专利地图及自己研发的技术趋势分析软件等,对拟质押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对其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价值变化进行判断。
  第三类是经济因素。对于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适用谨慎原则,仅根据拟质押物的现实应用进行测算,对于未来潜在的可能应用,应不计入其价值。此外,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质押物所涉及产品的财务数据与企业整体财务数据的分割。如山东某造纸厂拥有一项专利技术,使该企业每年节省几百万元的“三废”处理费用。当该企业向当地银行以此专利技术作为质押物提出贷款时,让银行感到困惑的是,企业拥有的技术价值,如何与企业自身的价值分解,从而使该质押物成为能够独立处置的质押物。我们公司通过对该造纸厂的生产工艺及流程深入了解后,确定该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运营成本的节约,据此将该技术价值与企业价值进行剥离,最终确定质押物的价值。
  二是折现率的选取(略)。
  另外,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在进行收益期限的选取时,评估师还应考虑贷款期限的影响。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资产评估实务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美灵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走资本化的道路,迈向国际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交易中评估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是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评估制度,是完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重视无形资产,重视商标价值,重视知识产权,才能做大做强自己的品牌,从而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占有有利地位。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促进知识产权实施工作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
  
  从以上图表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在出资、融资、交易、诉讼过程当中,要确定赔偿的价值;在风险投资当中,都需要经过第三方对知识产权按照科学系统的专业方法进行价值评估,以体现其公有价值,而且这也提高双方的信任度,所以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
  (三)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积极意义。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交易、整体资产转让时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知识产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这些内容国资委已经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立法来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要通过有关组织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以后的知识产权才具有法律效率,才能入账。尤其是企业联营、投资、并购、资产重组更应该进行评估。立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地位。在外资知识产权入股和投资的时候,也应该确立知识产权的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的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整个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当中,应该具备这样的评估程序。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和特点的把握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评估对象的多少和范围的大小。确定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深入认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把握其特征。从内涵上来看,“知识产权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质,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时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理解其内涵,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知识产权无实物形态,但通常又依托于某种实体。知识产权所依托的实体,称之为客体,例如专利权不具备实物形态,但它又借助于图纸、设备等有形的客体来体现。
  (2)知识产权为所有者和经营者持续带来超额经济收益,并由一定主体控制。拥有知识产权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如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它只是偶尔对企业经营发挥作用,而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那么这项专利技术就不能视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排他性在市场经营中表现为独占与垄断,企业拥有它能带来超值收益。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一项生产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要具备人、财、物这些传统的“有形”的生产要素,还要具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营权这些现代的“无形”的生产要素。
  从外延看,对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美国评估公司把知识产权按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起作用分为三类:促销型、制造型和金融型。包括诸如商标、顾客名单、经销网、专有技术、专利、优惠融资、软件、商誉等近三十项。遵照我国现行法律与政策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经营秘密、营销网络、专营权、商誉等。
  以上所列举的各项就某一特定企业而言,能否构成其知识产权,还要作具体分析。比如,某一企业曾注册了某一商标权,但已过期,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已消失。
  2.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分类。知识产权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其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可确指(辨认)的知识产权和不可确指(辩认)的知识产权。前者可以个别或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后者无法具体确认,不能单独取得,如商誉。
  (2)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自创、投资转入及捐赠四类。按照来源划分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划清企业知识产权的来源渠道及其产权归属。
  (3)按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知识产权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权利类(主要由契约、合同及政府授权组成)、关系类(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网络、职工队伍等)和商誉(由综合因素得到)四类。
  (4)按其是否具有法定期限为标准,可分为具有法定期限的知识产权和不具有法定期限的知识产权两种。前者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营权;后者如专有技术、商誉等。
  (5)按其是否纳入“知识产权”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知识产权”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知识产权,以及不纳入“知识产权”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知识产权。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此种分类提醒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些知识产权企业不能忽视。
  3.确定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当以知识产权的成本费用摊销为目的时,其评估的对象受税法和财政法规的严格规定。由于摊销是对成本费用的补偿,因而只有费用支出资本化的知识产权才能估价据以补偿;对于那些费用支出收益化的知识产权不得另行估价,再摊入成本。当以知识产权的投资、转让为目的时,其评估对象就是被投资或被转让的单项知识产权。不论该项知识产权是账内还是账外,不论该项知识产权是自创还是外购,不论其费用作为资本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支出,都可以列为评估对象。当以企业产权变更为目的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评估,其评估对象是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
  现行的知识产权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1.市场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应用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知识产权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知识产权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知识产权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应用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问题。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知识产权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
  3.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知识产权所需的成本。适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知识产权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但由于受某种知识产权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致使此法在应用上也受到限制。
  四、知识产权评估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的评估。专利权是指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使用和销售等,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对专利权的评估,应注意专利本身的一些基本情况。
  (1)专利的类型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讲,后两项专利远不如发明专利,在评估时应特别注意。
  (2)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
  (3)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4)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如卷入这类诉讼,尤其是该诉讼尚未终审裁决,那么专利权的价值就应大打折扣。
  2.商标权的评估。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包括专有的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取得信誉的商标权的产品或商品往往能赢得大量顾客,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对企业进行商标权评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使用意义甚微。特别是国家规定必须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2)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否已接近续展期。对已接近续展的商标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该商标的合法性。因为商标在续展时,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二是在注册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由何方负责办理续展,续展费用由谁来承担。
  (3)该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不是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驰名商标。判断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商品质量、销售区域等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3.商誉的评估。商誉一般是指某一企业由于技术先进、产品质量优越、历史悠久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对商誉进行评估一般采用直接法和残值法两种方法。
  (1)直接法认为商誉与超额收益密切相关。为商誉所支付的代价,实际是对预期的、超额的未来收益的付款,有必要把超额的未来收益变成现值。计算商誉的基本公式是:商誉=(预期的未来年收益-该行业典型性的不变年所得率×企业的资本额)÷商誉的本金化率。
  (2)残值法是先把一切个别的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及可辨认的知识产权项目,用现行价值计算,各项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与购价相比的差额,即为商誉。
  
  第三单元: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资产评估
  
  此单元的演讲嘉宾为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兼研究局局长黄毅,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余爱国,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刘建军,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部副主任王岩岫,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锋,北京康比特威创体育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厚增。他们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论述了独到的理念、经验和智慧,特别是对如何把知识产权质押与金融创新结合起来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规范发展等,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余爱国市长在题为“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演讲中,介绍了湘潭市在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新机制,发挥政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引导作用。二是引导协调,确保专利权质押贷款顺利实施。三是强化创新发展,推动专利质贷款工作取得新突破。除了要创新融资机制,还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建议今后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评估人员的培训,在提供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时,应采取评估专业人员与相关行业的专家相结合、评估价格与专利质量相结合、文献检索与研究分析相结合的评估办法。
  刘建军副行长介绍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展业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包括服务对象、担保方式、业务发展情况等。并介绍了该产品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举措与成效。
  王岩岫副主任在题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演讲中,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历史、现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及监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和金融创新中的作用。他表示,中国银监会将着眼防范风险,继续积极推动金融的创新。
  郭锋律师在题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演讲中,将自己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中遇的一些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作了探讨。介绍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等。并简要介绍了风险防范及处理对策。
  白厚增总经理在题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企业自主创新”的演讲中,介绍了本公司在企业发展创新及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方面的一些感觉和经验。他认为,知识产权抵押和信用贷款为众多中小型科技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解决通道。并指出,在这一过程中,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评估,使结果得到银行的认可,使公司贷款中最大的困难得以顺利解决,效率高、针对性强,节约了成本。 ——编者
  
  金融知识产权:银行业竞争的战略储备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兼研究局局长黄 毅
  
  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正在使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划分一个社会是否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重要标尺之一。金融业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
  一、金融知识产权对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源于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无形”财产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由于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生产成果的产权化,在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智慧成果已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源泉。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正是凭借着其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逐渐演变成为“有脑袋无身体”的指挥者。如,耐克运动鞋的生产者,通过向其他国家输出知识产权和管理、营销能力,分得了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另一些国家则正在演变成为“有身体无脑袋”的简单制造者。
  这种情况在金融业中同样存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知识高度密集型行业,在信息社会中受到信息革命和技术创新的影响尤其显著。以银行业为例,从传统存贷款业务和支付结算业务的流程再造到银行卡业务、电子票据业务、电子银行、资产证券化等,每一次业务创新无不和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可以说,谁拥有和掌握了信息技术,谁就有可能在未来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知识产权作为信息技术保护的主要法律手段,对于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开发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企业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高低。
  不仅如此,知识和科技的结合,已经使得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成为了当前金融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金融机构,不仅在本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研究和发展金融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视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而且已经将触角延伸到了发展中国家。以我国为例,近年来我国大部分金融类专利的申请人是外资企业,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IT企业。据估计,银行信息化和电子银行发展的核心技术有90%以上都已被国外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申请了专利。更令人忧虑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种新举措,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由于“商业方法”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为社会所接受且普遍使用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对其实施专利保护,其影响面之广是可以想象的。商业方法专利出现后,外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积极置身于这类专利的申请。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会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
  从短期看,商业方法专利还是一个新事物,虽然许多商业方法专利已在国外(主要是美国)获得授权,但目前实际应用的并不多,据估计不超过专利授权量的10%。但从长远来看,商业方法专利的影响带有全局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第一,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权很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惯例,一旦如此,我国金融业很有可能整体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第二,国外机构的申请行为带有全球性特点,我国金融业走向世界将可能面临巨大障碍。如,花旗银行在美国获得了某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同时,要求其分布在其他国家的所有分行都要向其所在国的专利部门提出申请。这种战略大大扩大了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会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的经营活动面临诸多约束,会对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带来极大的影响。第三,网络金融活动是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一个重点领域,我国网上银行的未来发展面临威胁。目前,涉及网上银行活动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利,要么会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费用;要么面临可能被“驱逐出网”的危险。我国网上银行目前的交易量在7万亿左右,根据国外网络银行发展趋势推断,5年后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量将超过20万亿,交易笔数在4000万笔以上。如果按交易量的千分之一缴纳专利使用费,每年的费用将会高达200亿元。如果不支付这笔费用,国外专利持有人既可以要求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国家限制中国网上银行服务的渗入,也可以在技术上设置障碍,阻碍我国网上银行的技术进步,甚至有可能通过国际机制解决专利争端。第四,随着“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业不可能绕开商业方法专利问题的挑战。商业方法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结合形成的专利,往往会通过整合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变成某类行业或产业的技术标准,然后通过许可非专利人使用该标准而获取收益。为便于资金划转,提高媒介效率,金融机构使用的平台一般都是统一标准的平台,如信用卡的统一标准、ATM的统一标准等。如果我国的网络银行不使用这些标准,很有可能会成为一块“孤岛”,最终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如果不得不使用这些标准,除需要支付专利费以外,网络金融的总体发展也会受到制约。
  二、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
  中国银监会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共同研究及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举措,如,成立了“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研究小组”,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络与沟通联合机制;通过定期出版相关的报告和简报,向各商业银行转递最新的资讯,不断了解和帮助商业银行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善了商业银行信息闭塞、不对称的状况;及时反映银行业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国内各商业银行进行了风险警示;对中国主要商业银行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和彻底地摸底和研究;由专家组成专题调研小组,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不同类型,对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专题调研,掌握了中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一手资料;适时地举办专门针对中国各家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银行业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年兴业银行申请的“不间断服务方法和系统”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并被授予专利权,这是我国以银行为申请人的迄今为止第一例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2007年,中国民生银行的两项专利也被授予专利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信息跟踪、收集和深入调研,对比中国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我们发现中国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如下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中资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广度不够,技术含金量普遍不高,品种单一,缺乏有价值的战略储备。虽然国内机构申请的专利在总量上还是多于国外机构,但是,在专利的品种和类型上,中资机构多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发明类专利比重不够,具有发明高度的发明专利寥寥无几,商业方法专利更是尚未得到突破。而外国机构的专利申请往往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对贷款、结算、支付、账单等银行业传统业务的技术运用,也包括对证券、电子交易、系统方法、银行卡、信息、互联网等银行业创新业务的技术运用。我国中资银行这种品种单一、层次不高,缺少重量级知识产权储备的知识产权现状将会影响我国国内银行业与外资银行业的力量对比,在竞争上处于劣势。
  二是中资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意识也没有能够和产品开发的各环节结合起来,更多地是重视金融产品的推广和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时效”的观念,未能将金融创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种创新和保护脱节造成的空隙很容易被他人利用,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和风险。知识产权战略尚不明晰,尚未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我国中资银行多数仅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个案的需求来看待和操作,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银行战略发展的一部分,或者作为战略考虑也是“形似神不似”,缺少全方位的策划。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划上,多注重短期效应,而常常忽视了远期的目标,比如有的银行申请专利只是为了申请而申请,不够注重技术的经济价值和发展前景,申请之后由于申请成本和经济收益不能成正比而中途放弃,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影响了银行的发展速度。
  三是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刚刚起步。我国中资银行普遍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部门,目前该项工作散落于技术部门、产品开发部门、甚至技术或产品开发的具体项目当中,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容易造成步调不一致、效率低下,重复劳动,难以实现银行整体的战略目标。在人员的配置方面,普遍都是兼职人员,并且多数不是这个领域的专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团队,这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此外,我国中资银行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零星、分散的制度加大了执行的难度,容易造成“令多意乱”的失控局面,不利于银行的管理,也不利于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四是专利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仍然使我国中资银行业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国中资银行业应当直面的问题是:(一)缺少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储备,增加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商业成本。由于没有形成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在引进外部技术和服务时,缺少谈判的筹码,增加了商务成本支出,而国外机构专利在保护期内的垄断性不可避免地使我国银行业消化和吸收外部技术的行为成为“鸡肋”,影响了银行的发展。(二)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短期影响尚难实现,但是从长远看来,外资金融机构的专利战略将逐渐显山露水。我国民族产业能否得到健康、稳健的发展需要各方面齐头并进,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的策划和有效实施。为此,对于缺少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的中国银行业,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三、加强和促进中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业要应对未来知识产权的挑战,需要把科学的发展观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宏观”策略和“微观”措施应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各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一是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银行业发展的战略位置上来,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要改善我国银行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被动的局面,将知识产权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中,从总体上促进我国银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取意识。二是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研究。政府和银行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各种培训渠道,利用各种工具加强对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联合银行业机构对银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提高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能力。三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的手段,促进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取意识。建立起必要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其次,对于我国银行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国内中资银行应当加强培训力度和研究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敏感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了解,寻求最新、最有效的保护途径和解决方式;建立合理的组织构架,使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落到实处;制定并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化,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产品、技术创新相结合,将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内化于产品、技术开发工作流程中,与开发工作同步进行,并加强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事后管理。二是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制定明晰、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我国银行业缺乏对技术经济基础性研究及高层次应用开发技术依托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可以通过引进、模仿、消化、吸收引进技术,选择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三是加强同业协作,建立国内银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建立起信息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外抗衡的能力;另一方面确保各银行信息对称,加强各银行及时应对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四是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宽严不同,可以结合我国特点,利用合法的手段,提高抵抗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既可以在产生纠纷时,通过法律手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可以利用“主张先用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也可以通过确认驰名商标的做法对抗侵犯商标知识产权的第三人。
  
  第四单元:知识产权保护与资产评估
  
  此单元的演讲嘉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曾武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商务部条法司知识产权法律处处长陈福利,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秘书长王毅。他们分别从政策层面、知识产权海外经营、司法实践及评估服务多角度发表演讲,介绍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资产评估方面宝贵的经验及成果,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孔祥俊副庭长在题为“知识产权侵权与损害赔偿”的演讲中,介绍了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与损害赔偿中遵循的一些原则、发展的趋势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支持。
  陈福利处长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经营”的演讲中,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简要介绍了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支持,最后他还介绍了目前国家在稳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的建设情况。
  王毅秘书长在题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研究”演讲中,从评估的角度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介绍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对损失赔偿计量标准作了初步探讨。他认为,评估师要成为一名损害赔偿评估专家,不仅需要扎实的企业价值评估功底和理论修养,同时还需通晓经济、统计、市场营销、财务会计及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曾武宗
  
  一、知识产权的类型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存在争议,在此采取简化的方式,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二部分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为准,它们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保护。
  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有如下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情况。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还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下面分别介绍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一) 版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修改施行,该条例对《著作权法》作了一些细化的规定。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经权利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有关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4、《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门规范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其中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根据网络的特点而制定的专门法规。
  7、根据司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
  (二) 商标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法规。
  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商标评审规则》、《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部门规章。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属于办事规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可以看作是关于商号权的法规。
  (三) 地理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四) 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我国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一种专利,在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
  (五) 专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审查指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一些具体方面进行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一些司法解释。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国务院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部门规章。
  (七) 植物新品种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给出了司法解释。
  (八) 未披露过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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