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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运输单证与其他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向合法持有提单人交付货物并收回提单,这一规则已经形成商事习惯,但是立法上却对凭单交货的法律原因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凭单交付的规则改变了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货主的一般常例,凭单交付规则体现了运送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这也是提单的物权性在运输环节的体现,具有双重基础。因此时该规则的违反,对承运人来说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