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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纵观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其中不乏有成功的经验以及挫败的教训,这些经验以及教训,无疑对我们当今的法学教育有所启迪,同时也是珍贵的文化遗产。但现今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研究热情并不高,尤其是以法律史的角度来对法学教育进行的研究就更为少见。因此,笔者试图在这篇论文里通过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盛衰的问题进行全新角度的梳理与论述,以激发理论研究领域的共鸣,进而在当今“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史学的借鉴。
【关键词】近现代法学教育;历程;法学教育盛衰;史学借鉴
一、自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的兴起
1、近现代法学教育的萌芽:新式学堂的创办。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它并不是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才开始产生的,而是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基本完成了法学教育向“近代化” 的转型。
2、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法政专门学校的出现。法律教育自清末的勃兴之后,越过辛亥革命,到民国成立后还保持了发展的势头。这主要表现在法学教育机构的兴盛上面,在民国时期将原有法政学堂改称为了法政专门学校。与1913年之前相比,法政专门学校较清末有所增多,全国各地的国立、公立法政大学数量不断增多,私立的法政大学也开始出现开始发展。由于当时教育管理的不当,当时法政学校的泛滥,而且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
3、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变化:大学法学院的设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低潮与衰落。这主要是与南京国民政府对法学教育的直接控制有关,法学几乎成为“官学”,后来对法学招生人数的限制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激减,从而使法学教育的发展一度陷入了低迷的状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法学教育采取了直接控制,规定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后来其对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的限制,更是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由1931年的29所下降为1940年的27所。另一方面,它们又调整和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既模仿日本,也模仿欧美,逐步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二、1912年—1927年:法学教育的兴盛时期
1912 年-1927 年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由于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发生了改变,从而法学教育步入了一段“兴盛”的时期。
1、法学教育机构的兴盛。第一,与其它专门学校相比法政专门学校发展兴旺。在北洋政府期间(1912-1927),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从1912-1927年间,法政学校年平均数占全国院校年平均数的40%左右,法政学校年均在校生数占全国院校年均在校生数的50%左右。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第二,公立、私立法律教育机构数量增多。至1922年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数增加到125所,其中大学激增到35所,不少大学中设有法科(系)和法政专门部,仅1919年国立、私立大学就有37所设有法政专门部,有在校生8493人,毕业生25030人。2、留学教育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继续向国外派遣留学生,鼓励留学教育。留学教育的发展也带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因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领头人多半都是法科留学生,同时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3、良好的法学师资体制。教师是传播知识的载体,法学知识的普及离不开教师,法学教育的发展更是与教师息息相关,1912-1927 年间,北洋政府良好的教师管理体制使教师行业受到重视,教师数量较多,从一定层面上为此时期法学教育的兴盛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
三、1927年-1949年:法学教育的衰落时期
1927—1949年这段时期,社会经历了动荡与变革,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既然不需要这类的法律,阐明法律之有无及好歹,当然都是无关痛痒的事情。
1、法学教育机构的变化。在1927-1949年这段时期,法学教育机构衰减,体现在不仅仅是数量的减少还有课程设置等诸多方面的退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其它类院校相比法学院校数量较少。第二,公立私立法学教育机构数量较少。2、从事法学教育的师资的变化。在国民政府(1927-1949年)时期,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数量减少,这是与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关联的。教师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普及性不强,也注定了这个时期法学教育的衰落。3、法科留学生比例的变化。国民政府时期,留学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1929—1936年,留学教育发展,1937—1944年抗战时期留学教育受到严格限制,1945—1949年留学教育日见兴旺。
四、对当今法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法学教育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成功的法学教育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使其完备和发达。
加强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机构的良好发展。实现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的多元化、加强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比例、规范法学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等这些方法对法学机构的良好有序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实现“依法治国”的普及。第一,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合格法学人才。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转变了中国传统律学教育观念,采取措施推行新式法学教育模式,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同样,我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必须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不断转变法学教育的观念,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紧跟时代潮流。第二,重视法学人才,实现“依法治国”。 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就难以真正进行法治建设。我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能否不失时机地回应挑战并获得突破性进展,能否从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中获得某种启示,使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沿着健康轨道不断发展,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理念的普及主要依靠的还是法学人才,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可谓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近现代法学教育;历程;法学教育盛衰;史学借鉴
一、自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的兴起
1、近现代法学教育的萌芽:新式学堂的创办。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它并不是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才开始产生的,而是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基本完成了法学教育向“近代化” 的转型。
2、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法政专门学校的出现。法律教育自清末的勃兴之后,越过辛亥革命,到民国成立后还保持了发展的势头。这主要表现在法学教育机构的兴盛上面,在民国时期将原有法政学堂改称为了法政专门学校。与1913年之前相比,法政专门学校较清末有所增多,全国各地的国立、公立法政大学数量不断增多,私立的法政大学也开始出现开始发展。由于当时教育管理的不当,当时法政学校的泛滥,而且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
3、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变化:大学法学院的设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低潮与衰落。这主要是与南京国民政府对法学教育的直接控制有关,法学几乎成为“官学”,后来对法学招生人数的限制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激减,从而使法学教育的发展一度陷入了低迷的状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法学教育采取了直接控制,规定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后来其对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的限制,更是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由1931年的29所下降为1940年的27所。另一方面,它们又调整和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既模仿日本,也模仿欧美,逐步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二、1912年—1927年:法学教育的兴盛时期
1912 年-1927 年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由于清政府垄断法律教育的局面发生了改变,从而法学教育步入了一段“兴盛”的时期。
1、法学教育机构的兴盛。第一,与其它专门学校相比法政专门学校发展兴旺。在北洋政府期间(1912-1927),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从1912-1927年间,法政学校年平均数占全国院校年平均数的40%左右,法政学校年均在校生数占全国院校年均在校生数的50%左右。在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第二,公立、私立法律教育机构数量增多。至1922年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数增加到125所,其中大学激增到35所,不少大学中设有法科(系)和法政专门部,仅1919年国立、私立大学就有37所设有法政专门部,有在校生8493人,毕业生25030人。2、留学教育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继续向国外派遣留学生,鼓励留学教育。留学教育的发展也带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因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领头人多半都是法科留学生,同时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3、良好的法学师资体制。教师是传播知识的载体,法学知识的普及离不开教师,法学教育的发展更是与教师息息相关,1912-1927 年间,北洋政府良好的教师管理体制使教师行业受到重视,教师数量较多,从一定层面上为此时期法学教育的兴盛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
三、1927年-1949年:法学教育的衰落时期
1927—1949年这段时期,社会经历了动荡与变革,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既然不需要这类的法律,阐明法律之有无及好歹,当然都是无关痛痒的事情。
1、法学教育机构的变化。在1927-1949年这段时期,法学教育机构衰减,体现在不仅仅是数量的减少还有课程设置等诸多方面的退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其它类院校相比法学院校数量较少。第二,公立私立法学教育机构数量较少。2、从事法学教育的师资的变化。在国民政府(1927-1949年)时期,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数量减少,这是与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关联的。教师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普及性不强,也注定了这个时期法学教育的衰落。3、法科留学生比例的变化。国民政府时期,留学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1929—1936年,留学教育发展,1937—1944年抗战时期留学教育受到严格限制,1945—1949年留学教育日见兴旺。
四、对当今法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法学教育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成功的法学教育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使其完备和发达。
加强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机构的良好发展。实现法学教育办学层次的多元化、加强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比例、规范法学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等这些方法对法学机构的良好有序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实现“依法治国”的普及。第一,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合格法学人才。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转变了中国传统律学教育观念,采取措施推行新式法学教育模式,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同样,我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必须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不断转变法学教育的观念,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紧跟时代潮流。第二,重视法学人才,实现“依法治国”。 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就难以真正进行法治建设。我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能否不失时机地回应挑战并获得突破性进展,能否从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中获得某种启示,使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沿着健康轨道不断发展,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理念的普及主要依靠的还是法学人才,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可谓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