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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体制,不仅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想相一致,而且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实行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不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肢解".也不可能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和拉大地区经济差距.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必须在确立产权"分级所有"和监管"并列运行"的原则下,区别增量和存量两种情况制定不同的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