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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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刘某2015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派到外地学习半年,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刘某须在单位工作满5年,提前离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017年末,刘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同意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在计算违约金数额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单位要求将刘某在外地培训期间的工资也计算在违约金数额内,刘某不同意,于是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是我提出离职的,我也愿意承担违约金。公司派我外出学习,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支出,但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不能包含在违约金之内。
  被诉人
  培训期间,刘某并没有为公司创造价值,相反,我们向他支付了报酬。虽然不属于培训支出,但因为它发生在培训期间,应该算在违约金之内。
  仲裁庭
  刘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從上述规定看出,工资不是因培训产生的费用,自然不能将培训期间的工资计算在违约金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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