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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时效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实际的执行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必要执行费用,这些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成本”,正常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执行完毕后再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返还给申请人.但执行实践中,往往事发突然、或者申请人无法垫付、情况紧急而导致紧急情况下的费用垫付问题存在争议.笔者通过自身在基层法院执行局的工作经验,试图就设立执行紧急备用金制度解决紧急情况下的费用垫付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