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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日本进口食品检验疫制度在监控和管理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给我国的食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只有了解该制度的来龙去脉,才能有效应对。
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形成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的法典,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监控体系也是依据该法建立的。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为应对粮食危机,日本开始大批从美国进口食品。为把好食品安全关,日本从1951年开始建立了食品监控体系。当时,日本主要对进口食品进行基本的安全与卫生的监控检查,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对食品安全没有过高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本进口食品数量的增加,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随之提高。由于日本国内、出口国家农业化学品管理体系不完善,农药使用要求不规范以及生产商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等原因,导致进口食品中不断出现农药残留限量超标或发现一些新的化学物质,引起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为了把好食品安全关,1994年日本完善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抽样分会提示的食品抽检比例,正式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开始在各检疫所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的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关注食品安全,加大了日本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压力,迫使日本政府食品管理机构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近年来,日本从调整机构、立法、规范农药管理体系和使用规则,完善检疫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建立“肯定列表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了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建立了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要检验检疫形式,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为主要管理处罚措施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在监控和管理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严格意义上说,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在命令检查之后,制定了两种管理处罚措施,即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措施。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其间通过监控检查如发现违法货物,将采取措施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具体做法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与各地方政府,例如都、道、府、县联系进行召回。
所谓“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从命令检查到禁止进口,一般来说产品大致的违规率不能超过5%,如果超过5%,将有可能被启动禁止进口的程序,有可能将该进口商列为禁止进口的对象或停止营业的对象,就是否启动禁止进口程序进行研究,也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要求不再违规。但也可能做出禁止进口以及停止营业的决定。日本类似的禁止进口或停止营业的有关处理指南,是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的内容所规定的。
处罚措施及主要内容进口自肃
所谓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一般是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一般对某产品采取进口自肃措施,即意味着该产品被暂时禁止进口。进口自肃是相对的,在具体执行时体现出灵活性。被启动进口自肃的相关国家能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日方提出的解除进口自肃的条件,日方会解除某个国家的某项产品的进口自肃措施。
但进口自肃措施会根据违规情况反复实施,如解除后该产品又多次发生违反案例,日本会再次实施进口自肃措施,如得到改善,日本又会再次解除进口自肃措施。这样,既可控制食品、农产品安全,也可督促出口国家进行改进,把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安全置于可控的范围内,以免引发食品短缺。
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规定,禁止进口是在实施进口自肃措施之后,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禁止进口的措施,如一旦被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该国或者该产品将在短期内很难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甚至将永久性被禁止向日本出口食品。通常,禁止进口措施适用于发生重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及被进行经济制裁的国家。因此,禁止进口措施在实际使用时特别慎重。可以说进口自肃措施和禁止进口措施是有区别的,进口自肃措施达到了暂时禁止进口的目的,一旦改进措施到位,或者日本食品短缺,就可能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一旦被实施,虽然不排除被解除的可能性,但时间比较长,难度也更大一些。截至目前,日本只對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过禁止进口措施。例如,对美国牛肉(疯牛病疫区)以及亚洲国家的禽肉(禽流感疫区)等实施了禁止进口措施,对朝鲜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则是基于经济制裁的考虑。
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虽然日本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厚生劳动大臣发布实施检查的权利,但食品卫生法中并未对检查方式和抽检比例做出明文规定。应该说监控检查、命令检查、进口自肃、禁止进口等措施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的派生,换言之,这些制度或措施是日本行政部门,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规则。
鉴于此,作为主要向日本出口食品的国家,我方应要求日本提供其在制定监控检查抽检比例时参考的,由WHO和FAO共同制定的进口食品抽检标准。以便中方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并探讨其合理性,提出相应建议,促使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抽检比例合理化。
日本实施监控检查时,第二次发现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的规定不尽合理,其间的缓冲时间太短,往往出口国家的管理机构或出口商没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就被启动了命令检查程序,造成了出口国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的被动,也影响出口国的正常贸易。建议日方将启动命令检查的频次,调整为从第3次发现违规食品后再进人命令检查程序,即第一次发现违规时检查频率提高至50%,第二次仍然为50%,如第3次被发现违规,则进入命令检查程序。这样,以便出口国政府有充足的时间监控食品安全,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产品标准。
另外,日本监控检查的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伴随着“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日本大幅增加了进口食品的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的增加也意味着检验周期延长,而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越长越会增加不确定因素,将导致企业贻误商机。同时检测项目的增加也伴随着检测费用的增加,一旦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企业将负担因增加检测项目所伴随的检测费用,导致企业出口成本加大,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障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几乎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检测项目大约增加了5倍左右。例如,猪肉的检测项目从原来的25个,飙升至428个;茶叶的检测项目从89个增加到276个;大米从原来的129个检测项目增加到581项。应敦促日方接受我方提出的将大米的检测项目降低到250项左右的建议,也接受我方提出的降低其他产品检测项目的建议。以减少企业出口风险,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在如何突破日本进口食品技术壁垒方面,建议有关方面在台风季节加强引导,因为台风季节是日本进口食品的旺季,也是突破日本进口食品技术壁垒的天赐良机。日本一旦刮台风,国内农产品受损减产,引发食品短缺。此时日本在入镜检验检疫时也会放松一些。例如,2005年山东某食品厂在日本刮台风后向日本出口大葱,不但价格上涨,供不应求,那段时间每天发送20多个集装箱仍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在入境检验检疫方面也未遭遇大的障碍,这些经验值得其它企业借鉴。企业应把握上述市场特征和行情,及时把握出口良机。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
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形成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的法典,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监控体系也是依据该法建立的。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为应对粮食危机,日本开始大批从美国进口食品。为把好食品安全关,日本从1951年开始建立了食品监控体系。当时,日本主要对进口食品进行基本的安全与卫生的监控检查,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对食品安全没有过高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本进口食品数量的增加,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随之提高。由于日本国内、出口国家农业化学品管理体系不完善,农药使用要求不规范以及生产商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等原因,导致进口食品中不断出现农药残留限量超标或发现一些新的化学物质,引起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为了把好食品安全关,1994年日本完善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抽样分会提示的食品抽检比例,正式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开始在各检疫所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的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关注食品安全,加大了日本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压力,迫使日本政府食品管理机构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近年来,日本从调整机构、立法、规范农药管理体系和使用规则,完善检疫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建立“肯定列表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了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建立了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要检验检疫形式,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为主要管理处罚措施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在监控和管理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严格意义上说,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在命令检查之后,制定了两种管理处罚措施,即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措施。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其间通过监控检查如发现违法货物,将采取措施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具体做法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与各地方政府,例如都、道、府、县联系进行召回。
所谓“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从命令检查到禁止进口,一般来说产品大致的违规率不能超过5%,如果超过5%,将有可能被启动禁止进口的程序,有可能将该进口商列为禁止进口的对象或停止营业的对象,就是否启动禁止进口程序进行研究,也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要求不再违规。但也可能做出禁止进口以及停止营业的决定。日本类似的禁止进口或停止营业的有关处理指南,是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的内容所规定的。
处罚措施及主要内容进口自肃
所谓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一般是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一般对某产品采取进口自肃措施,即意味着该产品被暂时禁止进口。进口自肃是相对的,在具体执行时体现出灵活性。被启动进口自肃的相关国家能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日方提出的解除进口自肃的条件,日方会解除某个国家的某项产品的进口自肃措施。
但进口自肃措施会根据违规情况反复实施,如解除后该产品又多次发生违反案例,日本会再次实施进口自肃措施,如得到改善,日本又会再次解除进口自肃措施。这样,既可控制食品、农产品安全,也可督促出口国家进行改进,把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安全置于可控的范围内,以免引发食品短缺。
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规定,禁止进口是在实施进口自肃措施之后,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禁止进口的措施,如一旦被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该国或者该产品将在短期内很难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甚至将永久性被禁止向日本出口食品。通常,禁止进口措施适用于发生重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及被进行经济制裁的国家。因此,禁止进口措施在实际使用时特别慎重。可以说进口自肃措施和禁止进口措施是有区别的,进口自肃措施达到了暂时禁止进口的目的,一旦改进措施到位,或者日本食品短缺,就可能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一旦被实施,虽然不排除被解除的可能性,但时间比较长,难度也更大一些。截至目前,日本只對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过禁止进口措施。例如,对美国牛肉(疯牛病疫区)以及亚洲国家的禽肉(禽流感疫区)等实施了禁止进口措施,对朝鲜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则是基于经济制裁的考虑。
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虽然日本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厚生劳动大臣发布实施检查的权利,但食品卫生法中并未对检查方式和抽检比例做出明文规定。应该说监控检查、命令检查、进口自肃、禁止进口等措施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的派生,换言之,这些制度或措施是日本行政部门,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规则。
鉴于此,作为主要向日本出口食品的国家,我方应要求日本提供其在制定监控检查抽检比例时参考的,由WHO和FAO共同制定的进口食品抽检标准。以便中方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并探讨其合理性,提出相应建议,促使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抽检比例合理化。
日本实施监控检查时,第二次发现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的规定不尽合理,其间的缓冲时间太短,往往出口国家的管理机构或出口商没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就被启动了命令检查程序,造成了出口国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的被动,也影响出口国的正常贸易。建议日方将启动命令检查的频次,调整为从第3次发现违规食品后再进人命令检查程序,即第一次发现违规时检查频率提高至50%,第二次仍然为50%,如第3次被发现违规,则进入命令检查程序。这样,以便出口国政府有充足的时间监控食品安全,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产品标准。
另外,日本监控检查的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伴随着“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日本大幅增加了进口食品的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的增加也意味着检验周期延长,而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越长越会增加不确定因素,将导致企业贻误商机。同时检测项目的增加也伴随着检测费用的增加,一旦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企业将负担因增加检测项目所伴随的检测费用,导致企业出口成本加大,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障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几乎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检测项目大约增加了5倍左右。例如,猪肉的检测项目从原来的25个,飙升至428个;茶叶的检测项目从89个增加到276个;大米从原来的129个检测项目增加到581项。应敦促日方接受我方提出的将大米的检测项目降低到250项左右的建议,也接受我方提出的降低其他产品检测项目的建议。以减少企业出口风险,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在如何突破日本进口食品技术壁垒方面,建议有关方面在台风季节加强引导,因为台风季节是日本进口食品的旺季,也是突破日本进口食品技术壁垒的天赐良机。日本一旦刮台风,国内农产品受损减产,引发食品短缺。此时日本在入镜检验检疫时也会放松一些。例如,2005年山东某食品厂在日本刮台风后向日本出口大葱,不但价格上涨,供不应求,那段时间每天发送20多个集装箱仍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在入境检验检疫方面也未遭遇大的障碍,这些经验值得其它企业借鉴。企业应把握上述市场特征和行情,及时把握出口良机。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