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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之所以能够在犯罪和违背伦理之前产生自我控制的想法,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人们的内心仍旧拥有道德操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家和社会中皆存在严格的社会赏罚制度。国家需要使用社会赏罚制度来对道德建设进程和效果进行调控。本文首先论述了社会赏罚制度概念,然后对具体的调控功能进行了分述,望文中内容可供社会学研究人员做简单参考用。
【关键词】社会赏罚制度 道德建设 调控功能
【基金项目】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185245002)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名称:关于社会赏罚在道德建设中的价值与意义的研究,项目编号:185245002,项目批准号:2018-zy-195。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45-0101-01
一、社会赏罚制度的概念
社会赏罚属于一种偏宏观性的概念,其内容既可以包含法律监管,也可以包括伦理监管,其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为,社会赏罚制度一定可以关联绝大多数的社会行为,并能够将自身严格的法律与违法行为关联产生赏罚制度。
二、社会环境中道德困境的表现形态
(一)由历史性条件而产生的价值抉择困境
每个人的家庭环境、生长条件大多都不同,一些家庭条件比较贫困的人,其一生往往都会追求钱财或势力,这种价值观在其成长阶段中成型,基本可影响其一生。因此当这类人在追求钱财时,其难免会受到一些犯罪“利益”的吸引,进而在追求、实现自身价值观的进程中,与遵守自身道德观念形成抉择困境。
(二)利益冲突抉择困境
人们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为己”或“为人”这两种选项,且当人们面对不同的利益内容时,人们的选择也会产生变动。也有人因为自身家庭教育以及自身道德观念的原因,会陷入追求个人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被动选择情境中。也会有人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追求中陷入两难境地,这就是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抉择困境。
(三)尖锐冲突抉择困境
社会中常会存在一些实力相差悬殊的群体,例如当权者、富商和平民、农民。双方在竞争力上明显存在偏差,而一旦双方因道德原因产生争论或冲突,地位偏低的一方若要追求正义便只能抛弃一些极为重要的条件,例如生命、家庭。但好在当前我们国家已经脱离战争阶段,因此产生这类严重冲突的现状已经基本不存在,但农民抛弃工作持续追求信念这一现象却仍然存在。
三、社会赏罚制度对道德建设的调控功能
(一)社会赏罚制度可加强道德建设的约束力度
社会赏罚制度属于一种根据人们的活动形态和国家秩序需求而产生的管制类制度,因此这类制度往往都具有强烈的强制性特性。在道德建设过程中,多数的行动者几乎都会使用案例教育或统一教育等方式,而对于一些文化水平不高,且不明确国家法律限制之处和限制之因的人而言,教育只会起到一定的反作用。而一旦道德建设行动者利用社会赏罚制度中的实际案例对其进行引导教育时,这些内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偏差的人便会对社会形态和国家法律产生全新且全面的印象。进而在其心中便會成立以避免受罚为主要目的的自我约束道德机制。
(二)社会赏罚制度可平衡利益冲突
在社会赏罚制度中也包含“劳动所得”这一规定。有关于劳动所得的条文,例如最低工资、工人保障等内容在国家法律中已被明文规定。因此社会赏罚制度除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外,其也能够为社会基层人士提供绝对正面和权威的利益保障。这样一来,社会赏罚制度便能够利用自身的制度全面性和唯一性,有效平衡社会中因各人思想和道德观念存在不同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现象。
(三)社会赏罚制度可大力扭转错误道德观的“坚定原则”
社会赏罚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即公平性。虽然要直接改变这些人的道德观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当民众认为社会赏罚制度完全不变动时,他们为了生活和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就必然会尊重和遵守社会赏罚制度。久而久之社会赏罚制度这种具有绝对性正面价值的制度便会潜移默化的引导其道德观,进而在国家范围内彻底实现“全民道德统一化”这一目标。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公民的道德观越符合国家所定向的核心价值观,这个国家的发展速度和团结状态就会拥有越高的质量。故各个道德建设的实施者应该适当应用社会赏罚制度的优势,进而加速道德建设的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杨利民.论社会道德调控与赏罚机制[J].理论导刊,2003(02):47-48.
[2]韩东屏,王湘牛.论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机理[J].江海学刊,1995(02):96-101.
作者简介:
陆烨婷(1994.3-),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关键词】社会赏罚制度 道德建设 调控功能
【基金项目】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185245002)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名称:关于社会赏罚在道德建设中的价值与意义的研究,项目编号:185245002,项目批准号:2018-zy-195。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45-0101-01
一、社会赏罚制度的概念
社会赏罚属于一种偏宏观性的概念,其内容既可以包含法律监管,也可以包括伦理监管,其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为,社会赏罚制度一定可以关联绝大多数的社会行为,并能够将自身严格的法律与违法行为关联产生赏罚制度。
二、社会环境中道德困境的表现形态
(一)由历史性条件而产生的价值抉择困境
每个人的家庭环境、生长条件大多都不同,一些家庭条件比较贫困的人,其一生往往都会追求钱财或势力,这种价值观在其成长阶段中成型,基本可影响其一生。因此当这类人在追求钱财时,其难免会受到一些犯罪“利益”的吸引,进而在追求、实现自身价值观的进程中,与遵守自身道德观念形成抉择困境。
(二)利益冲突抉择困境
人们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为己”或“为人”这两种选项,且当人们面对不同的利益内容时,人们的选择也会产生变动。也有人因为自身家庭教育以及自身道德观念的原因,会陷入追求个人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被动选择情境中。也会有人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追求中陷入两难境地,这就是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抉择困境。
(三)尖锐冲突抉择困境
社会中常会存在一些实力相差悬殊的群体,例如当权者、富商和平民、农民。双方在竞争力上明显存在偏差,而一旦双方因道德原因产生争论或冲突,地位偏低的一方若要追求正义便只能抛弃一些极为重要的条件,例如生命、家庭。但好在当前我们国家已经脱离战争阶段,因此产生这类严重冲突的现状已经基本不存在,但农民抛弃工作持续追求信念这一现象却仍然存在。
三、社会赏罚制度对道德建设的调控功能
(一)社会赏罚制度可加强道德建设的约束力度
社会赏罚制度属于一种根据人们的活动形态和国家秩序需求而产生的管制类制度,因此这类制度往往都具有强烈的强制性特性。在道德建设过程中,多数的行动者几乎都会使用案例教育或统一教育等方式,而对于一些文化水平不高,且不明确国家法律限制之处和限制之因的人而言,教育只会起到一定的反作用。而一旦道德建设行动者利用社会赏罚制度中的实际案例对其进行引导教育时,这些内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偏差的人便会对社会形态和国家法律产生全新且全面的印象。进而在其心中便會成立以避免受罚为主要目的的自我约束道德机制。
(二)社会赏罚制度可平衡利益冲突
在社会赏罚制度中也包含“劳动所得”这一规定。有关于劳动所得的条文,例如最低工资、工人保障等内容在国家法律中已被明文规定。因此社会赏罚制度除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外,其也能够为社会基层人士提供绝对正面和权威的利益保障。这样一来,社会赏罚制度便能够利用自身的制度全面性和唯一性,有效平衡社会中因各人思想和道德观念存在不同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现象。
(三)社会赏罚制度可大力扭转错误道德观的“坚定原则”
社会赏罚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即公平性。虽然要直接改变这些人的道德观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当民众认为社会赏罚制度完全不变动时,他们为了生活和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就必然会尊重和遵守社会赏罚制度。久而久之社会赏罚制度这种具有绝对性正面价值的制度便会潜移默化的引导其道德观,进而在国家范围内彻底实现“全民道德统一化”这一目标。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公民的道德观越符合国家所定向的核心价值观,这个国家的发展速度和团结状态就会拥有越高的质量。故各个道德建设的实施者应该适当应用社会赏罚制度的优势,进而加速道德建设的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杨利民.论社会道德调控与赏罚机制[J].理论导刊,2003(02):47-48.
[2]韩东屏,王湘牛.论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机理[J].江海学刊,1995(02):96-101.
作者简介:
陆烨婷(1994.3-),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