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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秋的科尔沁草原,战车列阵,火炮商耸,处处弥漫着演习前特有的紧张气氛。在这“军情”紧要的关口,65553部队政治处主任肖勇组织大家召开战前“诸葛亮会”,主题却是与演习不搭界的“民情”!
原来,修理连的技术大拿、中级士官刘志喜最近心事重重,工作劲头一落千丈。指导员通过谈心了解到,小刘妻子王丽所在的服装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业务量剧减,公司便酝酿着裁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8月份,公司出台了一项“销售业绩末位淘汰制”,规定每月排名最后的职员将被自动“淘汰”。小王在刘志喜春节探家后怀了孕,下半年已是“大腹便便” 做什么都不灵便,拉订单更是吃力。尽管她一再咬牙坚持工作,可10月份还是被排到了“末位”。结算工资时,公司表示由于资金短缺,只能用库存积压的60套工作服抵充欠发的四个月工资。结果小王只好抱着一大堆滞销的衣服离开了公司。正参加演习的小刘得知后,既为家庭生活的压力忧心忡忡,又对服装公司的不“仗义”行为感到气恼,老是分心走神,还影响了主战装备的维修进度。
针对连队上报的情况,肖主任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既要演习打胜仗,也要维权见真章,前方后方的工怍同等重要,都不能忽视。会上,大家纷纷发表见解,献计献策。
保卫股长林鹏举:“《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在小王怀孕时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组织干事陶永俊:“拖欠小王的工资不但要足额支付,根据有关规定,服装公司还应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方面的问题也要注意。”
会后,该部向服装公司所在地涉军维权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去电去函反映问题,商请帮助解决。地方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表示立即启动涉军维权机制进行处理,绝不让战士背着”包袱”参加演习。第三天下午,王丽给刘志喜打来电话,服装公司已经派人取走衣服,足额补发了拖欠的工资,并按标准支付了补偿金。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军人妻子在求职就业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妇女求职就业不受歧视。女职工在体质上、性格上、心理上与男职工有明显的差异,还负有生育、哺养下一代的重任。一些用人单位由此觉得女性在工作中的“贡献”不如男性,导致女性劳动者求职就业时被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等法律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的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用工的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可以逾越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为保护妇女权益而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法律形式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力维护。《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伐木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结婚待孕或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在有毒、有放射性或危险岗位工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根据医院证明减轻其劳动量。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女职工享有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待遇。在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用人单位为职工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怍用,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当承担的份额。对于女职工而言,还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生育津贴一般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后发给的生活费用,其标准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生育医疗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手术、住院、药品等费用。《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四、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因用人单位原因,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品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生活中如果遇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我们首先应本着。依法维权,相互体谅”的精神+尽量采取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工会组织帮助解决,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修理连的技术大拿、中级士官刘志喜最近心事重重,工作劲头一落千丈。指导员通过谈心了解到,小刘妻子王丽所在的服装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业务量剧减,公司便酝酿着裁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8月份,公司出台了一项“销售业绩末位淘汰制”,规定每月排名最后的职员将被自动“淘汰”。小王在刘志喜春节探家后怀了孕,下半年已是“大腹便便” 做什么都不灵便,拉订单更是吃力。尽管她一再咬牙坚持工作,可10月份还是被排到了“末位”。结算工资时,公司表示由于资金短缺,只能用库存积压的60套工作服抵充欠发的四个月工资。结果小王只好抱着一大堆滞销的衣服离开了公司。正参加演习的小刘得知后,既为家庭生活的压力忧心忡忡,又对服装公司的不“仗义”行为感到气恼,老是分心走神,还影响了主战装备的维修进度。
针对连队上报的情况,肖主任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既要演习打胜仗,也要维权见真章,前方后方的工怍同等重要,都不能忽视。会上,大家纷纷发表见解,献计献策。
保卫股长林鹏举:“《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在小王怀孕时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组织干事陶永俊:“拖欠小王的工资不但要足额支付,根据有关规定,服装公司还应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方面的问题也要注意。”
会后,该部向服装公司所在地涉军维权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去电去函反映问题,商请帮助解决。地方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表示立即启动涉军维权机制进行处理,绝不让战士背着”包袱”参加演习。第三天下午,王丽给刘志喜打来电话,服装公司已经派人取走衣服,足额补发了拖欠的工资,并按标准支付了补偿金。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军人妻子在求职就业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妇女求职就业不受歧视。女职工在体质上、性格上、心理上与男职工有明显的差异,还负有生育、哺养下一代的重任。一些用人单位由此觉得女性在工作中的“贡献”不如男性,导致女性劳动者求职就业时被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等法律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的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用工的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可以逾越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为保护妇女权益而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法律形式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力维护。《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伐木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结婚待孕或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在有毒、有放射性或危险岗位工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根据医院证明减轻其劳动量。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女职工享有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待遇。在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用人单位为职工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怍用,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当承担的份额。对于女职工而言,还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生育津贴一般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后发给的生活费用,其标准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生育医疗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手术、住院、药品等费用。《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四、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因用人单位原因,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品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生活中如果遇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我们首先应本着。依法维权,相互体谅”的精神+尽量采取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工会组织帮助解决,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