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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九世纪英国首相帕麦斯顿说过,没有永久的盟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久的利益。而这里的利益应是指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是制约、影响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制定对外政策和开展对外活动的根本因素。
关键词:国家利益;结盟;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1-01
作者简介:王琳(1991-),女,汉族,福建三明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易琴(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国家利益
由于国家政治体制、地缘环境、历史文化、发展阶段、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不同,不同的国家对于国家利益有不同的认识。国际法上关于国家利益的基本观点主要有:理想主义“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利益观”、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观”、纳入经济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合作利益观”,以及通过观念和社会互动构建的建构主义“观念利益观”等。
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言,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各方面利益,如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能得到的各种既得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医疗等多方面。国际利益总结而言就是,在满足国家中全体人民物质上的需要,如和平、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后,还包括国家中全体人民精神上的需要,如國际社会对主权国家行为体的尊重与认可。
二、国家间的结盟
国际法上的结盟是指两个或多个的国家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一致而结为盟友。传统意义上的结盟,仅指军事安全领域的结盟。但,随着现今军事安全的不断弱化与安全的内涵与外延的日益扩大,结盟的内涵也更为广泛,包括综合安全,经济、战略协商等非安全领域。
国家间的结盟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如为了保证军事上的优势地位,国家间往往会结盟,而促使国家结盟的根本因素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无论是巴基斯坦为了保证成为核国家后所建立起来的与印度的军事均势及经济基础而与美国结盟,还是普法战争后的法俄同盟以及欧盟的建立,都是在联盟成员国在国家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在这时的结盟无疑是可以使各国国家利益更优,甚至是利益最大化。
结盟后的国家互称盟友,盟友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共同利益的大小,共同利益大时则可靠性强,小时则可靠性差。进入21世纪后,非军事因素的作用逐渐增强,经济、文化及声誉等软权力更是推动了国际关系领域的权力观变革。结盟国间以综合实力决定话语权。
三、国家利益与结盟的关系
从上文中我们不难初步得出一个关系式:国家利益是结盟的基础,结盟促进国家利益更优。国家间会结盟,主要是为了实现军事、政治及经济上的优势,当有利可图时,国家间就会形成联盟,以期联盟保障各国的国家利益。在国际实践中,实际的利益往往会与理想中的利益有所差距。国家之间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必然进行利益的博弈。
各国在利益博弈中并不必然会结盟,还有可能会出现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产生冲突。这些冲突又可以分为可以调和的冲突和不可调和的冲突。可调和的冲突一般是指在经济发展、宗教信仰等。各国为了长远的利益,会对这类冲突进行协调,让利及妥协。而不可调和的冲突则是指涉及一个生存问题的国家利益冲突。如1966年法国退出北约亦是由于其在北约内部面临美国的控制,难以发展独立的国防力量。
在国际法上,各国是否会结盟的关键因素是各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利益需要结盟以更好实现时,国家间就会结盟;在联盟中,一国的国家利益受损,该国就有可能退出联盟。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利益是最根本的,而结盟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当国家利益发生变化时,盟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举例而言,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自18世纪以来,时而互为盟友,时而为敌对方,其中的决定因素是两国的国家利益的需要。
四、结语
在国际法上,国家利益促使国家结盟,国家结盟以实现国家利益的关系。但再细究起来,不难发现国家利益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追求利益而与他国结盟或不结盟。这一行为虽不以一般道德标准来衡量,但是国家为实现国家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属于国家行为,要有其行事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刘志云.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J].现代法学,2015.01.
[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影响[J].时代法学,2005.04.
[3]郭丽芳.美国海洋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基于国家利益的分析视角[J].美国问题研究,2014.02.
[4]刘志云.新形势下中国国家利益再定位与国际法上的转变[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
[5]李先波.法律选择之抉择: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6]戴启秀.欧盟走出制宪困境: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与“基础条约”[J].德国研究,2007.03.
关键词:国家利益;结盟;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1-01
作者简介:王琳(1991-),女,汉族,福建三明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易琴(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国家利益
由于国家政治体制、地缘环境、历史文化、发展阶段、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不同,不同的国家对于国家利益有不同的认识。国际法上关于国家利益的基本观点主要有:理想主义“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利益观”、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观”、纳入经济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合作利益观”,以及通过观念和社会互动构建的建构主义“观念利益观”等。
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言,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各方面利益,如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能得到的各种既得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医疗等多方面。国际利益总结而言就是,在满足国家中全体人民物质上的需要,如和平、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后,还包括国家中全体人民精神上的需要,如國际社会对主权国家行为体的尊重与认可。
二、国家间的结盟
国际法上的结盟是指两个或多个的国家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一致而结为盟友。传统意义上的结盟,仅指军事安全领域的结盟。但,随着现今军事安全的不断弱化与安全的内涵与外延的日益扩大,结盟的内涵也更为广泛,包括综合安全,经济、战略协商等非安全领域。
国家间的结盟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如为了保证军事上的优势地位,国家间往往会结盟,而促使国家结盟的根本因素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无论是巴基斯坦为了保证成为核国家后所建立起来的与印度的军事均势及经济基础而与美国结盟,还是普法战争后的法俄同盟以及欧盟的建立,都是在联盟成员国在国家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在这时的结盟无疑是可以使各国国家利益更优,甚至是利益最大化。
结盟后的国家互称盟友,盟友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共同利益的大小,共同利益大时则可靠性强,小时则可靠性差。进入21世纪后,非军事因素的作用逐渐增强,经济、文化及声誉等软权力更是推动了国际关系领域的权力观变革。结盟国间以综合实力决定话语权。
三、国家利益与结盟的关系
从上文中我们不难初步得出一个关系式:国家利益是结盟的基础,结盟促进国家利益更优。国家间会结盟,主要是为了实现军事、政治及经济上的优势,当有利可图时,国家间就会形成联盟,以期联盟保障各国的国家利益。在国际实践中,实际的利益往往会与理想中的利益有所差距。国家之间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必然进行利益的博弈。
各国在利益博弈中并不必然会结盟,还有可能会出现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产生冲突。这些冲突又可以分为可以调和的冲突和不可调和的冲突。可调和的冲突一般是指在经济发展、宗教信仰等。各国为了长远的利益,会对这类冲突进行协调,让利及妥协。而不可调和的冲突则是指涉及一个生存问题的国家利益冲突。如1966年法国退出北约亦是由于其在北约内部面临美国的控制,难以发展独立的国防力量。
在国际法上,各国是否会结盟的关键因素是各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利益需要结盟以更好实现时,国家间就会结盟;在联盟中,一国的国家利益受损,该国就有可能退出联盟。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利益是最根本的,而结盟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当国家利益发生变化时,盟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举例而言,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自18世纪以来,时而互为盟友,时而为敌对方,其中的决定因素是两国的国家利益的需要。
四、结语
在国际法上,国家利益促使国家结盟,国家结盟以实现国家利益的关系。但再细究起来,不难发现国家利益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追求利益而与他国结盟或不结盟。这一行为虽不以一般道德标准来衡量,但是国家为实现国家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属于国家行为,要有其行事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刘志云.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J].现代法学,2015.01.
[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影响[J].时代法学,2005.04.
[3]郭丽芳.美国海洋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基于国家利益的分析视角[J].美国问题研究,2014.02.
[4]刘志云.新形势下中国国家利益再定位与国际法上的转变[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
[5]李先波.法律选择之抉择: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6]戴启秀.欧盟走出制宪困境: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与“基础条约”[J].德国研究,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