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及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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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所形成的新鲜产物。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方向,P2P网贷平台的产生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扩宽了民间小额借贷的范围,也包含了其中所涉及的风险问题。分析P2P网贷平台所涉及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监管等适用于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监管意见。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 运营模式 风险 法律监管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电子商务平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创新型小额借贷模式。其英文为“peer-to-peer lending”——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交易模式。网络借贷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一种“在线交易”的借贷模式,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上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与交换、借贷交易等行为。《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对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规定,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同,平台只起到中介服务的功能。有些学者认为【2】,如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异化成为另类金融机构;还有些学者认为【3】,“信息中介”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更加符合点对点信息交互的核心标准,应是未来我国P2P的发展走向。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P2P网贷的定义仍不明确。目前为止,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界定介于“纯信息中介的平台”与“涉及资金交易的平台”之间。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
  (1)準入门槛低,借贷参与方广泛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借贷机构,网络借贷的借贷范围更广,借贷双方均是不特定的主体,又不受地域上、时间上的限制,因此广受个体经营户、工薪阶级、以及在校大学生的欢迎。与此同时,贷款门槛较低,收益快、收益率高都是借贷双方广泛的原因。
  (2)平台操作快捷,信息交换速率高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其借款者只需发布借款列表,经过平台的简易审查之后,便可将借款列表公开到网络平台上,等待贷款人投标即可。而借出者在注册信息之后,只需要参与竞标借款项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借入者与借出者的操作都非常的便捷,只要经过平台对借入者的信用信息与借款信息进行核查之后便可进行信息分享与交换,其信息共享的效率非常之高。
  (3)无抵押、无担保
  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更多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一般的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多为小额贷款,且借贷者多为中低收入阶层或者大学生群体等,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只需要向平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个体商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4】,无需抵押或担保。同时为了降低借款人的风险,一般的网贷平台强制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以降低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分析
  (一)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平台界定不明确,容易演变成金融机构
  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行业的新鲜产品,其大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也是近几年来才发展起来。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以及P2P网贷平台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界定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其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是:“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目前现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以“中介机构”、“贷款咨询”、“网络科技”等名义注册公司,而非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运营公司。然而就目前的P2P网络小额借贷业务公司的运用模式来看,大多超出“信息中介”的范畴,甚至金融性质的业务占据平台的多数业务范围。
  (2)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在一般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出借人通过平台发放的借款人的借款项目信息选择投资,其借款人的借款项目只要在平台进行简单地审核之后便可发布到网站上,并没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与借款信息进行详细地核实,所以,出借人所获取到借款信息的真实性完全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额度以及平台自身的信用值。由于交易市场都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建设的,其中交易过程都是虚拟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并没办法直接进行联系,这样就让平台有机会进行修改借款标的、调整借款利率、虚拟借贷项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四款规定,违法平台通过承诺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给付回报这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些违法网贷平台在建立之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在平台建立之初以高收益率吸引大量的出借人进行投资,待筹集到巨额款项后便携款潜逃,这就是所谓的“钓鱼式”手法【5】。2008年9月上线的“天使计划”在两年时间内非法集资了600多万后跑路。
  还有一种典型的模式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就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平台提前放贷给需要借款的借贷人,再将其形成的债权拆分组和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有闲余资金的投资人,先行收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去寻找资金需求者放出贷款,赚取高额利息,完成交易【6】。虽然债权转让行为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7】中有明确地规定其合法性,平台首先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借贷成为债权人,再将其债权打包拆分成数份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完成此次的债权转让过程。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三方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确保此次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在网络借贷平台中,此过程的完成都是在虚拟状态下进行,完全由平台一方进行操作完成,如果平台通过虚拟债权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便会是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中间账户缺少监管,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网络借贷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资金流转的过程,出借人的资金通过平台流向借款人账号中。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与第三方或者商业银行形成用户资金的托管制度,当资金流转经过平台时,在途资金就会在平台形成资金池。此时大量的的资金都由平台掌控,极可能发生内部人员非法集资的嫌疑。比如,2015年末,互联网金融平台 “e租宝”就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查封。然而类似事件在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屡见不鲜。在现阶段,仍未有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客户的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管。
  三、完善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确定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机制
  第一,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于P2P行业进入市场的标准不应过高,过高的准入标准会形成行业垄断,使得大量网贷平台无法正常进入网贷市场发展,阻碍了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对于不同运营模式下的P2P网贷平台应设定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于纯中介模式的平台,例如拍拍贷这种纯信息中介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其职能只是进行借款信息交互,无抵押、无担保,平台只收取手续费,并不会产生形成资金池等风险,且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对于此类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就可以相对放宽。但是,对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比如债权转让模式的宜信,其平台的线下模式还会发售一些理财产品等金融业务,对这类平台的监管就应当提高标准,禁止或限制其金融业务的发展。
  第二,技术要求。互联网是P2P网贷平台运营的重要依托,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大,首先,要建立防火墙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来确保其网络技术的安全性,保障网站正常运营。其次,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还在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既要对注册用户进行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审查,又要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泄露。
  (二)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现有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间账户都是由平台自行操控,其平台的自有资金与客户的借贷款是不分离的,即使与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合作,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审查,监管制度上更是真空的状态。中国银行针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红线的提示——资金池、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这些风险的来源就在于P2P平台并未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托管机制。
  第三方托管机制是指网贷平台将其中间账户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和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借贷双方在第三方托管机构开设账户,出借人投放资金与借款人收取资金都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达成借贷合同后,由平台将其指令发至第三方托管机构,其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将借款项目打入借款人账户。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客户的资金与平台的自有资金进行有效地分离,避免资金池的形成,防止平台集资诈骗等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同时,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建立,使得监管机构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可以进行更有效地控制与监管。
  (三)完善信息披露监管
  为建立信用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重要举措。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产生以来,其问题平台的数量有增无减,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揭露体系的不完善,各平台的运营状况、资产情况、坏账率等信息不透明,导致了客户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让平台的运营状况变得更加透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对于坏账率高的网贷平台进行及时审查,才可以使平台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发展。
  对于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可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建议,并且美国监管当局要求其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行业的标准披露经营信息,包括交易行为的操作流程、平台历年年报信息、经营业绩、公司制度等内容【8】。
  对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首先应该颁布明确的立法,以强制性行为约束各网贷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由于我国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都以自身运营属于商业秘密而拒绝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就导致客户对其平台运营的状况、信用状况无法确定。其次,应当拓宽信息披露的范围,不仅要对网贷平台的注册信息、运营状况、经营范围、公司规模等网贷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还要将平台设立的股东、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信用状况等进行披露,以及要将每一笔交易数额、交易率、平台的盈利、坏账率等都进行及时有效地披露,让用户时刻把握平台的运营状况,从而保障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聂传:《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01期,第93页。
  【2】 颜宝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财经大学,2015年,第29-30页。
  【3】《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讲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14年,第8页。
  【5】 聂传:《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01期,第93页。
  【6】 颜宝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财经大学,2015年,第29-30页。
  【7】《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讲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8】张蒙蒙:《我国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15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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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陈岱松.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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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7(08).
  【13】郭姗姗.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14】黄震,何璇.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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