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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等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并得出了下列结论: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