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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受有效抵押物缺乏、运作不规范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融资难题。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合作社自身发展水平低、金融支持相关政策不足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少。为了解决合作社面临的融资困境,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放、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并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自2007年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作为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万个,涉及种植、养殖、贮藏、技术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发展成员20.63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5%。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势头相比,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金融支持还不十分到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困境
根据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绥化等地合作社的调查发现,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融资难题。2010年初成立的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合作社联社,目前拥有8700多户农民,51.8万亩土地,经营范围跨10个乡镇、66个自然村。据联社社长反映合作社面临最大难题就是缺少收购资金。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银行获得约2000万元贷款,仍然不够。一旦错过收购和销售的最佳时机,合作社和社员都会遭受损失。海伦市海北镇现代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一期投资2200万元,但继续发展资金短缺,有时甚至赊账维持运营。由于大型农机具价格昂贵,一次性投入大,日常维护费用高,单靠合作社无法承担。此外,合作社每年春耕统一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但有些农户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钱,资金无法到位,部分农资只能靠赊购。
金融机构方面,虽然金融部门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企业的趋利性必然导致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动力不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已经不是完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各商业银行在农村也没有营业网点。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农贷业务风险较大、回报率低,这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持谨慎态度,再加上存款准备金率高等原因,贷款难度加大,即使申请成功,贷款规模也难以满足需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大和金融供给不足,导致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
目前,合作社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已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制约因素。
1.合作社自身发育水平较低、管理不规范,导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多方位的金融需求,但不论从社内还是社外,都未能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合的金融支持,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首先,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大,效益比较低,信贷存在很大的风险,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投人。其次,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难以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财务报表。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资信评估和信贷决策。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盈利能力差,还款来源也缺乏保障,难以达到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合作为主,缺乏以资本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低,收入来源少且不稳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金融支持相关政策不足,导致供给主体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金融支持政策不足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到,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农业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但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且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金融支持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机制等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究竟是由政策性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还是由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或者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的支持合作社功能,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3.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较少,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合作社资金需求
我国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4月,全国只有114家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他们非但不能满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其本身就存在着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表现得尤为突出。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追逐高利润和低风险,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领域,撤销及合并了大量的农村地区网点,并收回贷款权限,导致农村营业网点越来越少,支农能力明显弱化,仅中国农业银行截至2004年撤销乡镇网点就达到1/3左右。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建议
1.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放
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当前,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放,并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风险补偿。一是采取财政贴息、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或再融资优惠,激励金融机构进入合作社金融服务市场。二是积极尝试以优质项目为平台,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发放贷款,在满足专业合作社大额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单一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贷款项目基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三是对合作社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制度,高于基准利率的部分有政府补贴给金融机构,降低合作社由于利率较高而农业效益较低造成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合作社贷款意愿低和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 2.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适当降低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是鼓励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联保、互保性质的信贷服务,不断探索为合作社服务的新形式。二是引入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基金,在不影响农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的不足,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
3.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增强信贷产品在农村市场的适应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重点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开发适合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新业务。同时,应积极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将农业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框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和支农信贷风险的作用。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利措施,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竟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金融支持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07).
[2]李可心,谢元态.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原因与对策[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05).
[3]康金莉,刘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研究——基于石家庄市的个案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0(01).
[4]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03).
[5]郑友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2008(04).
作者简介:吴红松(197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区域与发展专业在职硕士,工作单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自2007年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作为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万个,涉及种植、养殖、贮藏、技术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发展成员20.63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5%。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势头相比,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金融支持还不十分到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困境
根据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绥化等地合作社的调查发现,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融资难题。2010年初成立的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合作社联社,目前拥有8700多户农民,51.8万亩土地,经营范围跨10个乡镇、66个自然村。据联社社长反映合作社面临最大难题就是缺少收购资金。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银行获得约2000万元贷款,仍然不够。一旦错过收购和销售的最佳时机,合作社和社员都会遭受损失。海伦市海北镇现代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一期投资2200万元,但继续发展资金短缺,有时甚至赊账维持运营。由于大型农机具价格昂贵,一次性投入大,日常维护费用高,单靠合作社无法承担。此外,合作社每年春耕统一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但有些农户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钱,资金无法到位,部分农资只能靠赊购。
金融机构方面,虽然金融部门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企业的趋利性必然导致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动力不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已经不是完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各商业银行在农村也没有营业网点。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农贷业务风险较大、回报率低,这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持谨慎态度,再加上存款准备金率高等原因,贷款难度加大,即使申请成功,贷款规模也难以满足需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大和金融供给不足,导致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
目前,合作社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已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制约因素。
1.合作社自身发育水平较低、管理不规范,导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多方位的金融需求,但不论从社内还是社外,都未能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合的金融支持,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首先,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大,效益比较低,信贷存在很大的风险,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投人。其次,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难以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财务报表。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资信评估和信贷决策。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盈利能力差,还款来源也缺乏保障,难以达到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合作为主,缺乏以资本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低,收入来源少且不稳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金融支持相关政策不足,导致供给主体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金融支持政策不足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到,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农业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但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且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金融支持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机制等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究竟是由政策性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还是由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或者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的支持合作社功能,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3.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较少,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合作社资金需求
我国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4月,全国只有114家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他们非但不能满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其本身就存在着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表现得尤为突出。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追逐高利润和低风险,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领域,撤销及合并了大量的农村地区网点,并收回贷款权限,导致农村营业网点越来越少,支农能力明显弱化,仅中国农业银行截至2004年撤销乡镇网点就达到1/3左右。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建议
1.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放
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当前,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放,并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风险补偿。一是采取财政贴息、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或再融资优惠,激励金融机构进入合作社金融服务市场。二是积极尝试以优质项目为平台,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发放贷款,在满足专业合作社大额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单一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贷款项目基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三是对合作社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制度,高于基准利率的部分有政府补贴给金融机构,降低合作社由于利率较高而农业效益较低造成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合作社贷款意愿低和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 2.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适当降低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是鼓励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在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联保、互保性质的信贷服务,不断探索为合作社服务的新形式。二是引入民间借贷和私募股权基金,在不影响农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的不足,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
3.积极推进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增强信贷产品在农村市场的适应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重点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开发适合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新业务。同时,应积极支持专业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发展。将农业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框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和支农信贷风险的作用。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利措施,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竟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金融支持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07).
[2]李可心,谢元态.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原因与对策[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05).
[3]康金莉,刘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研究——基于石家庄市的个案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0(01).
[4]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03).
[5]郑友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2008(04).
作者简介:吴红松(197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区域与发展专业在职硕士,工作单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