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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构建就是要解决选择什么样的领导组织模式问题,确立由谁管理、由谁执行、由谁监督等权责的设定,厘定和理顺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各责任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法律地位,确立机构体系的职能定位与运行规程等。
从国内外(地区)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主要分为两种——委员会领导制和部门管理制,委员会领导制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管理政府采购,部门管理制指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选择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体制,总体上,大部分省市地区采用部门管理制,少数省市采用委员会领导制。机构设置总体上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施,但形式多样、分离程度不一。本文就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特征
1995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出台,经几年试行和几次修改,1998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本市政府采购体制性内容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和规范。
后经几次调整,2008年11月,根据市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原由市财政局受托管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划入市政府机管局。在内容上,本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呈现以下特征。
1.市与区(县)政府采购管理相互独立
按照上海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行政财税体制,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市本级和区(县)根据各自的采购资金来源和支出安排,选择和建立适合自己实际的组织管理模式、内容政策、程序和做法。上海市与区(县)分别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事宜,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区县政府采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大多数区县通过转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补充意见或自行制定办法的方式,建立各自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并制定适用本区县政府采购实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大部分采购事项都各自独立完成。而市政府采购事项则很少利用区(县)采购资源和平台。
2、市本级实行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相同
上海市级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者相分离。
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6个委办局为成员组成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及协调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重大决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集中政府采购机构,履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等职责。市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是分散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上海17个区(县)都实行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制,但各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内容和形式不尽一致,大部分区(县)参照市本级的做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自2009年以来陆续完成了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的工作,但有的区(县)则尚未实行管采分离,有的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则直接隶属于区政府。有的区(县)将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投标中心合并独立设置,有的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市场化采购方式。
二、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问题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上海市、区(县)两级基本建成了两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对推进上海政府采购工作和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诸如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长期存在、重复出现,充分折射出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在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与治理规范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
(一)缺乏高效的资源整合效应,采购机构和采购业务运行的总成本高
上海市、区(县)两级的财税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采购组织分级设置、政府采购多平台、各自独立运行。一方面,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制度性的统一部署,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运行机构缺乏必要的联动,市区(县)各行其是,机构运行和业务采购重复,总体运行成本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被极大地弱化,资源共享程度低。
政府采购的支出规模大和公共性、政策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其他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宏观调控功能。上海政府采购资金总量支出规模巨大,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具有明显的调控引导功能。而上海政府采购两级管理体制的弊端大大地弱化了上海政府采购的经济调控功能,并使得政府采购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寻租行为产生、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应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集中或分散方式实施完成。现行上海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上,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一是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等大额的专项预算项目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内以货物类所占比重较大,主要为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工程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比例较低,服务类政府采购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资金总量大的工程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过程参与,实行集中采购;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和统计范围,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或采用“代建制”等方式实施分散采购。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和水利工程项目、中央部委拨款投资的部分尚未属地化管理的项目、为弥补市场缺陷在非竞争领域建立的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等的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信息、物业服务等。
三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不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外,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药品采购主管部门之间在采购管理职责划分上界面也不够清晰。
(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内容不完整、体系不健全、实效性不够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管理、审计监督及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管理主要是指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采机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目前,上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内容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尚处于个案受理处置的监管阶段。政府采购审计监督采取的是抽查审计方式,在现有的信息基础和预算管理基础上,尤其是缺乏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其监督的影响力和效果明显不足。至于纪检部门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对采购交易过程是否实现“公平、公正”的过程和执行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分重要流程环节缺失和虚化的背景下,其监督的有效性更多体现在程序形式上和严肃财经纪律上。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编制没有实现单列,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同样,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完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信息屏蔽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采购的外部的社会监督更加难以实现。
如上所述,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问题已成为制约上海政府采购事业进一步发展和发挥政府采购基本功能的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予以解决,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十分必要和迫切。(未完待续)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委员)
从国内外(地区)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主要分为两种——委员会领导制和部门管理制,委员会领导制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管理政府采购,部门管理制指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选择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体制,总体上,大部分省市地区采用部门管理制,少数省市采用委员会领导制。机构设置总体上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施,但形式多样、分离程度不一。本文就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特征
1995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出台,经几年试行和几次修改,1998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本市政府采购体制性内容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和规范。
后经几次调整,2008年11月,根据市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原由市财政局受托管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划入市政府机管局。在内容上,本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呈现以下特征。
1.市与区(县)政府采购管理相互独立
按照上海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行政财税体制,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市本级和区(县)根据各自的采购资金来源和支出安排,选择和建立适合自己实际的组织管理模式、内容政策、程序和做法。上海市与区(县)分别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事宜,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区县政府采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大多数区县通过转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补充意见或自行制定办法的方式,建立各自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并制定适用本区县政府采购实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大部分采购事项都各自独立完成。而市政府采购事项则很少利用区(县)采购资源和平台。
2、市本级实行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相同
上海市级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者相分离。
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6个委办局为成员组成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及协调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重大决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集中政府采购机构,履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等职责。市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是分散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上海17个区(县)都实行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制,但各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内容和形式不尽一致,大部分区(县)参照市本级的做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自2009年以来陆续完成了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的工作,但有的区(县)则尚未实行管采分离,有的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则直接隶属于区政府。有的区(县)将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投标中心合并独立设置,有的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市场化采购方式。
二、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问题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上海市、区(县)两级基本建成了两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对推进上海政府采购工作和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诸如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长期存在、重复出现,充分折射出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在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与治理规范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
(一)缺乏高效的资源整合效应,采购机构和采购业务运行的总成本高
上海市、区(县)两级的财税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采购组织分级设置、政府采购多平台、各自独立运行。一方面,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制度性的统一部署,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运行机构缺乏必要的联动,市区(县)各行其是,机构运行和业务采购重复,总体运行成本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被极大地弱化,资源共享程度低。
政府采购的支出规模大和公共性、政策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其他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宏观调控功能。上海政府采购资金总量支出规模巨大,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具有明显的调控引导功能。而上海政府采购两级管理体制的弊端大大地弱化了上海政府采购的经济调控功能,并使得政府采购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寻租行为产生、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应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集中或分散方式实施完成。现行上海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上,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一是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等大额的专项预算项目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内以货物类所占比重较大,主要为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工程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比例较低,服务类政府采购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资金总量大的工程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过程参与,实行集中采购;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和统计范围,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或采用“代建制”等方式实施分散采购。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和水利工程项目、中央部委拨款投资的部分尚未属地化管理的项目、为弥补市场缺陷在非竞争领域建立的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等的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信息、物业服务等。
三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不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外,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药品采购主管部门之间在采购管理职责划分上界面也不够清晰。
(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内容不完整、体系不健全、实效性不够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管理、审计监督及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管理主要是指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采机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目前,上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内容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尚处于个案受理处置的监管阶段。政府采购审计监督采取的是抽查审计方式,在现有的信息基础和预算管理基础上,尤其是缺乏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其监督的影响力和效果明显不足。至于纪检部门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对采购交易过程是否实现“公平、公正”的过程和执行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分重要流程环节缺失和虚化的背景下,其监督的有效性更多体现在程序形式上和严肃财经纪律上。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编制没有实现单列,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同样,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完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信息屏蔽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采购的外部的社会监督更加难以实现。
如上所述,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问题已成为制约上海政府采购事业进一步发展和发挥政府采购基本功能的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予以解决,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十分必要和迫切。(未完待续)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预算工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