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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基本上都采取自动产生的保护范式,即作者从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他人不得擅自利用;而专利权、商标权则通常以行政机关授权登记为保护前提。显然,同为无体财产,著作权所受保护的要件相比而言较为简便、经济。这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问题,在笔者所触猎到的范围内各类教科书或专著几无提及,笔者认为此问题虽小,却事关理论基础,只有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的正当性来源,才能更好的从整体上系统利用和改善制度,否则似有盲人摸象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