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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民法典制定之际,关于在我国法上是否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针对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对不必单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予以了批判.从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出发,指出了二者在法律功能、适用范围、赔偿依据等方面的不同,明确了在我国法上确立惩罚性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扬长避短,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