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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年间,开设了火班 (机桶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数不下200人。据 《大清会典》 记载,紫禁城内曾有腹大口收的铜、铁水缸308尊。在宫殿前设置的这些大水缸,称之为门海、吉祥缸、太平缸,每尊可贮水3000多升,过去由几十个太监专门负责管理,每天派劳役从井内吊水,把缸打满。夏天要保证水质干净,无异味;冬天除加缸盖外,还在大缸外包上棉套,在寒冬,要把缸架在特制的石圈上,下燃炭火,昼夜不熄,以免缸水冻结。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据 《康熙仁和县志》 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 (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湖南官府颁布的 《救火事宜》 规定,所有救火义役均需穿戴号衣,其式样为白布缝制的马褂,红布镶边,前后各绘置一圆图,在圆图内书写某县民壮。根据他们在火场上的表现,事后分别奖罚。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 《救火事宜》 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他们各佩带一面旗帜和一个灯笼,其颜色和标记各不相同,以便于在火场上指挥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发生火灾时,到场的水夫看到指挥自己的救火夫头摇旗或举灯,则应挑水向前。救火夫头见水一担给一支水签,事后见一支水签给一文钱。地方官府通过识别旗帜或灯笼的颜色、标记,分别予以奖惩。如果水夫不听从救火夫头的指挥,或救火夫头假公济私,克扣水钱,一经发现,官府即予查办。
(选自《国学》2016年第10期)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据 《康熙仁和县志》 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 (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湖南官府颁布的 《救火事宜》 规定,所有救火义役均需穿戴号衣,其式样为白布缝制的马褂,红布镶边,前后各绘置一圆图,在圆图内书写某县民壮。根据他们在火场上的表现,事后分别奖罚。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 《救火事宜》 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他们各佩带一面旗帜和一个灯笼,其颜色和标记各不相同,以便于在火场上指挥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发生火灾时,到场的水夫看到指挥自己的救火夫头摇旗或举灯,则应挑水向前。救火夫头见水一担给一支水签,事后见一支水签给一文钱。地方官府通过识别旗帜或灯笼的颜色、标记,分别予以奖惩。如果水夫不听从救火夫头的指挥,或救火夫头假公济私,克扣水钱,一经发现,官府即予查办。
(选自《国学》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