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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础理论的薄弱一直是制约军事法学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学者加强了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径路的重视,一些学者力图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探讨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并尝试解决军事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为军事法学提供了全新视角,本文将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学科定位 研究径路 首要价值
一、问题缘起:军事法的学科定位
军事法学科定位問题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军事法属于军事学的分支学科,还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在军事法研究的早期阶段,军内主流观点认为军事法学属于军事学。1987年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编著的《国家军制学》和1993年中央军委法制局主编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都将军事法列为军制学(或军事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军事法学发展不断深入,学术界开始探讨军事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学者开始大力呼吁承认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但2011年颁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这些法律大多被列入了行政法的范围内,国防法则属于宪法相关法。可以推测出在官方的法律体系中,军事法尚未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存在分歧,但这一分歧至少承认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已将对存在的诸多军事法规范进行的研究定性为法学学科的任务。周健在《军事法原理》一书中认为,虽然军事法学是军事学科与法学学科派生的交叉学科,但任何交叉学科总属于一定的学科门类,军事法学以军事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最终归属于法学学科。
军事法学的学科定位,直接关系到其研究方法和进路。早期著作中提出的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移植和挪用。尽管这些研究方法上的宏观提示对军事法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并未涉及到军事法学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也有学者尝试提出不同于普通法学的研究方法,如“军事法学的研究要反映中国的国情军情,体现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和需要”、“以多种科学方法进行多方位的考察,多层次多侧面地呈现军事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等,但可操作性不强,未涉及到具体的研究方法。
二、政治学视野下的追问
曾志平在《论军事权》中提出,当前中国军事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彻底厘清军事法的核心概念、军事法的调整范围,确定军事法究竟更应该遵循军事活动的规律,还是法的规律;二是揭示对各种军事法问题进行逻辑追问的方向、线索和追问的指导思想。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分别侧重于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一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军事权问题作为军事现象与法律现象交合的节点,能成为军事法学的逻辑起点。但在他后续的研究中更多采用的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逻辑,对军事学、政治学研究方法涉猎很少。
现有的对军事法研究径路进行追问的理论成果并不多,这些成果主要从军事法现象的逻辑上游——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追问和反思。部分学者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质疑军事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倡导将政治学和军事学的方法作为军事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也有学者批评了这种观点,形成了一定的争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者大多强调军事法学是军事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但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进行涉及军事学的研究时,多关注军队国家暴力机器的性质,将军队管理类比于政府管理,进而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早在2003年,杨韧就开始尝试用政治学的视角来批判性地分析军事法学的现实研究状况,他先后发表了三篇相关论文,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其观点主要包括:
1.杨韧、李剑将军事法学定义为关于军事的法学,并认为其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律关系,其间充斥着大量的法学范畴,所以军事法学不仅仅是法学或军事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介于法学与军事学之间且具有独立地位和特征的交叉学科。
2.杨韧认为军事法研究的前提是重述军事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和军事学在军事法中更多地体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是目的与目的的冲突和调和的关系。军事法学是借用法学理论来规范军事行为的社会科学,决定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应当是军事需要,法学只充当方法论的角色。法的价值不能过多地深入军事法之中,法的要素在军事法体系中只是次要的、辅助的或者起着技术性的指导和材料上的支持作用。杨韧甚至提出军事法中引入法学的价值取向是被动的、不自愿的,军事法必须与法律保持距离,否则就无法获得正当性。
3.杨韧的论述并非无懈可击。在《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一文中,他认为我国现有的军事法中缺少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军人的基本权利及限制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军事法”都被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军事纪律。但如果仔细考量何为“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即可得出作者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军事法中可以存在诸如自由、平等的法律基本价值,而且只有符合这些基本价值的法律才是作者认同的实质意义上的军事法。这与作者一贯的论述是相违背的,因为作者在相关论文中多次提到军事与法治是相冲突的。
王伟贤、刘柬良在《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一文中,提出政治现实主义路径是军事法研究的特殊层面。他们从政治与军事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现实政治背景下的任务出发,通过分析军事社会结构与市民社会结构的本质区别,即军事社会是一种指令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而市民社会则是一种竞争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进而提出军事法的研究应当以政治现实主义为根本的视野,在研究径路上应当采取“战争——军队——军事制度——军事法律”的模式,为军事法寻找坚实的根基。
三、军事法价值层面的辩护
军事法研究径路的分歧也导致了军事法学主导价值的不一致。赞同从政治学和军事学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学的学者,多将维护军事利益作为军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杨韧、李剑就认为法治的基本理论是民主、平等、公开,这与军事法“高度集中统一原则”相悖,军事组织的内部法制必须体现自上而下的层次属性,法学的公平、正义、平等及其他价值追求都不能充分引入。他们不认为军事法学的研究中存在价值取向的选择问题,因为军事利益必须置于压倒一切的地位。 王伟贤、刘柬良对军事法的基本价值进行了比较,并认为在政治现实主义的视野中,个人与集体的互构被打破,国防和军事利益拥有不容置疑的地位。他们的结论是:相对于人权维护,军事利益保护优先;相对于自由,军事秩序优先;相对于公正,效益优先。
周健《军事法理学》一书中认为,军事法的价值体现或外化为一般法的价值: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而且其中对安全、秩序和正义的追求居于首要地位。
在诸多军事法学者看来,上述观点中法律工具论色彩过于浓厚,但这种看法似乎与军事法学在军队建设中的尴尬作用相吻合。依法治军提出已有二十多年,但是在很多文件和报告中,依法治军一般只是作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部分被提及。尽管军事法律、军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但军队建设只能说初步实现“法制化”,而不是“法治化”。
总体来讲,政治学视野下的军事法研究更强调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军事法为打赢战争服务的,军事利益的维护应该是军事法学的核心价值。他们并非完全排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但这些理念被当作下位的价值。上述几篇论文进行的学术探讨为军事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文章中研究方法的创新向广大军事法研究者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1]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国家军制学[M].军事科学出版社,1987.
[2]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M].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
[3]周健.军事法原理[M].海潮出版社,2008.
[4]俞正山.创新:21世纪初期的中国军事法学[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6).
[5]曾志平.论军事权[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楊韧,李剑.军事法研究进路的批判性建设[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1).
[7]杨韧.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N].武警学院学报,2003(5).
[8]杨韧.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3).
[9]王伟贤,刘柬良.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5).
[10]陈伟,崔家生.论军事法研究中社会学方法的引入——也谈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4).
关键词:学科定位 研究径路 首要价值
一、问题缘起:军事法的学科定位
军事法学科定位問题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军事法属于军事学的分支学科,还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在军事法研究的早期阶段,军内主流观点认为军事法学属于军事学。1987年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编著的《国家军制学》和1993年中央军委法制局主编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都将军事法列为军制学(或军事学)的分支学科。
随着军事法学发展不断深入,学术界开始探讨军事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学者开始大力呼吁承认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但2011年颁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这些法律大多被列入了行政法的范围内,国防法则属于宪法相关法。可以推测出在官方的法律体系中,军事法尚未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存在分歧,但这一分歧至少承认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已将对存在的诸多军事法规范进行的研究定性为法学学科的任务。周健在《军事法原理》一书中认为,虽然军事法学是军事学科与法学学科派生的交叉学科,但任何交叉学科总属于一定的学科门类,军事法学以军事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最终归属于法学学科。
军事法学的学科定位,直接关系到其研究方法和进路。早期著作中提出的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移植和挪用。尽管这些研究方法上的宏观提示对军事法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并未涉及到军事法学科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也有学者尝试提出不同于普通法学的研究方法,如“军事法学的研究要反映中国的国情军情,体现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和需要”、“以多种科学方法进行多方位的考察,多层次多侧面地呈现军事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等,但可操作性不强,未涉及到具体的研究方法。
二、政治学视野下的追问
曾志平在《论军事权》中提出,当前中国军事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彻底厘清军事法的核心概念、军事法的调整范围,确定军事法究竟更应该遵循军事活动的规律,还是法的规律;二是揭示对各种军事法问题进行逻辑追问的方向、线索和追问的指导思想。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分别侧重于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一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军事权问题作为军事现象与法律现象交合的节点,能成为军事法学的逻辑起点。但在他后续的研究中更多采用的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逻辑,对军事学、政治学研究方法涉猎很少。
现有的对军事法研究径路进行追问的理论成果并不多,这些成果主要从军事法现象的逻辑上游——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追问和反思。部分学者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质疑军事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倡导将政治学和军事学的方法作为军事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也有学者批评了这种观点,形成了一定的争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者大多强调军事法学是军事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但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进行涉及军事学的研究时,多关注军队国家暴力机器的性质,将军队管理类比于政府管理,进而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早在2003年,杨韧就开始尝试用政治学的视角来批判性地分析军事法学的现实研究状况,他先后发表了三篇相关论文,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其观点主要包括:
1.杨韧、李剑将军事法学定义为关于军事的法学,并认为其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律关系,其间充斥着大量的法学范畴,所以军事法学不仅仅是法学或军事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介于法学与军事学之间且具有独立地位和特征的交叉学科。
2.杨韧认为军事法研究的前提是重述军事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和军事学在军事法中更多地体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是目的与目的的冲突和调和的关系。军事法学是借用法学理论来规范军事行为的社会科学,决定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应当是军事需要,法学只充当方法论的角色。法的价值不能过多地深入军事法之中,法的要素在军事法体系中只是次要的、辅助的或者起着技术性的指导和材料上的支持作用。杨韧甚至提出军事法中引入法学的价值取向是被动的、不自愿的,军事法必须与法律保持距离,否则就无法获得正当性。
3.杨韧的论述并非无懈可击。在《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一文中,他认为我国现有的军事法中缺少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军人的基本权利及限制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军事法”都被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军事纪律。但如果仔细考量何为“契约意义上的军事法”,即可得出作者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军事法中可以存在诸如自由、平等的法律基本价值,而且只有符合这些基本价值的法律才是作者认同的实质意义上的军事法。这与作者一贯的论述是相违背的,因为作者在相关论文中多次提到军事与法治是相冲突的。
王伟贤、刘柬良在《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一文中,提出政治现实主义路径是军事法研究的特殊层面。他们从政治与军事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现实政治背景下的任务出发,通过分析军事社会结构与市民社会结构的本质区别,即军事社会是一种指令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而市民社会则是一种竞争性模式的社会结构,进而提出军事法的研究应当以政治现实主义为根本的视野,在研究径路上应当采取“战争——军队——军事制度——军事法律”的模式,为军事法寻找坚实的根基。
三、军事法价值层面的辩护
军事法研究径路的分歧也导致了军事法学主导价值的不一致。赞同从政治学和军事学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学的学者,多将维护军事利益作为军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杨韧、李剑就认为法治的基本理论是民主、平等、公开,这与军事法“高度集中统一原则”相悖,军事组织的内部法制必须体现自上而下的层次属性,法学的公平、正义、平等及其他价值追求都不能充分引入。他们不认为军事法学的研究中存在价值取向的选择问题,因为军事利益必须置于压倒一切的地位。 王伟贤、刘柬良对军事法的基本价值进行了比较,并认为在政治现实主义的视野中,个人与集体的互构被打破,国防和军事利益拥有不容置疑的地位。他们的结论是:相对于人权维护,军事利益保护优先;相对于自由,军事秩序优先;相对于公正,效益优先。
周健《军事法理学》一书中认为,军事法的价值体现或外化为一般法的价值: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而且其中对安全、秩序和正义的追求居于首要地位。
在诸多军事法学者看来,上述观点中法律工具论色彩过于浓厚,但这种看法似乎与军事法学在军队建设中的尴尬作用相吻合。依法治军提出已有二十多年,但是在很多文件和报告中,依法治军一般只是作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部分被提及。尽管军事法律、军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但军队建设只能说初步实现“法制化”,而不是“法治化”。
总体来讲,政治学视野下的军事法研究更强调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军事法为打赢战争服务的,军事利益的维护应该是军事法学的核心价值。他们并非完全排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但这些理念被当作下位的价值。上述几篇论文进行的学术探讨为军事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文章中研究方法的创新向广大军事法研究者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1]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国家军制学[M].军事科学出版社,1987.
[2]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分册[M].军事科学出版社,1993.
[3]周健.军事法原理[M].海潮出版社,2008.
[4]俞正山.创新:21世纪初期的中国军事法学[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6).
[5]曾志平.论军事权[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楊韧,李剑.军事法研究进路的批判性建设[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1).
[7]杨韧.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N].武警学院学报,2003(5).
[8]杨韧.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3).
[9]王伟贤,刘柬良.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N].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5).
[10]陈伟,崔家生.论军事法研究中社会学方法的引入——也谈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N].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