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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行的规划相关法律体系中,城市设计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相关控制要素只能作为参考性指标,无法像控制性详细规划那样予以落实。本文探讨将城市设计的主要控制要素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有机融合,以较为全面的形式控制地块的开发,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同时鼓励地块开发者打造良好的街道界面与开放空间。
关键词: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控制要素;规划法律体系;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前言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两套控制和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规划体系,它们控制的内容各有侧重。城市设计通常以控制城市空间和城市景观为主,但在现行规划法规中并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本文探讨在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以弹性形式增加若干城市设计中重要的控制要素,将两者控制内容和优势相融合,使其更好的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同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和可控性。
1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城市设计通常指以城市整体或某个区域作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工作,结合城市规划、景观建筑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并且对规划功能分区、街区的界面、建筑形体间关系、建筑色彩、公共空间、景观处理等方面作出一定的指导性建议。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别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内容为地块性质、范围、道路、管线、配套设施、容积率等,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的三维空间性的系统设计。
2城市设计法律定位
两者所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控制的方面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国内规划界也逐渐对城市设计渐渐重视起来,逐步通过这种空间系统性控制方法指导规划设计的落实。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的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或者说法律没有对城市设计赋予法律的意义和具体技术的定义。《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因为城市设计难以有效和规范的开展与实施,同时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撑,城市设计终不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样予以落实,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在空间形态、城市景观等方面有序发展。
城市空间形态是不同的主体对地块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而形成的。不同背景的开发商是城市开发里的主体,房地产的开发又是城市开发中重要的形式。所以开发商尽可能地追求高利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出的指标条件框架下,将以各种方式去达到尽可能高的利益,所以这样必然会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没有硬性规定的诸如建筑色彩、景观环境、街墙①,贴线率等控制要素的缺失,最后所形成的城市空间形态将是杂乱无序、缺乏联系,无法真正达到城市规划的目的。
3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机融合
综上所述,考虑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律的效力,控制指标大多具有强制性,是指导城市规划的主要途径,笔者认为如果另外确立城市设计的法律效力,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两套标准与流程进行管理,将可能造成实际操作时管理难度增大,规划审批变复杂以、编制难度上升、调整程序繁琐等问题。所以笔者建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在其基础上以非强制性内容的方式增加若干城市设计中主要考虑的要素,使两者有机的融合,更全面更有效的方法指导城市发展。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中增加如下的弹性控制要素的建议:(1)、开放空间,提倡在地块用地红线内建设全天候的公共开放空间,弥补高强度开发中造成的缺乏地面公共空间的情况。此类公共空间可以通过地块内部场地、建筑内部首层开放空间、架空层及屋顶花园等形式实现。(2)、建筑间口率②,通过该要素控制高层塔楼的空间布局,尽可能互相不遮挡,同时形成丰富的空间效果。(3)、街墙连续度与贴线率③,通过此要素控制沿街建筑面的连续度和规整程度。鼓励形成整齐、连续的界面景观,鼓励建筑底层宜提供零售、餐饮、展示、休闲娱乐等商业、文化设施。(4)、建筑风貌,包括建筑风格、形式、材质等,通过此要素控制和引导形成丰富有致的城市空间想象。(5)、街墙退界区④,鼓励在形成较为活跃和宽敞的步行开放空间,宜结合建筑底层设置公共服务功能,提供餐饮、休憩、展示等设施。
如果地块的开发者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尽可能多的满足上述的弹性控制要素的内容,将得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方面的奖励,以鼓励开发者按照规划的引导进行开发,创造更优越的环境和城市空间。(上述要素具体的控制体系及奖励机制需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段及地块功能性质制定)例如在用地红线内(除建筑退界区)为城市提供永久性场地开放空间,无条件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4结语
笔者认为将城市设计的要素加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控制体系中是为了加强两者的衔接及从各方面指导城市的发展,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宜人的开放空间。使地块开发迈向更高水平,并鼓励营造更多更丰富的公共空间。从法规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暂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无法通过从城市设计的方面知道城市的开发建设。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上述建议,希望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能有机融合。
注释:
①街墙:指街道两侧地块内的沿街建筑立面。
②建筑间口率:地块一侧基地面宽与同侧高层建筑面宽之和的差值与该侧基地面宽之间的比值称为建筑间口率。
③贴线率建筑有效贴线界面的垂直投影长度(贴线率计算长度)与规划贴线基准长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不保留小数。
④街墙退界区:建筑红线与对应一边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区。
参考文献:
[1]王世福.试论城市设计的作用[J].规划师,1999,16(5):112-115.
[2]戴冬晖.试论城市设计的设计特征与管理特征[J].华中建筑,2009,27(05):133-135转139.
[3]陈宇,朱忠东.基于法规体系角度下的城市设计作用和地位探讨[J].中外建筑,2010,1:79-80.
[4]权丹.与城市设计相结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研究.硕士论文,2009.
[5]王保華.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D].河南科技,2005,11:28.
[6]俞杨.关于我国城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建筑与装饰,2013,6:22-23.
关键词: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控制要素;规划法律体系;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前言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两套控制和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规划体系,它们控制的内容各有侧重。城市设计通常以控制城市空间和城市景观为主,但在现行规划法规中并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本文探讨在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以弹性形式增加若干城市设计中重要的控制要素,将两者控制内容和优势相融合,使其更好的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同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和可控性。
1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城市设计通常指以城市整体或某个区域作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工作,结合城市规划、景观建筑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并且对规划功能分区、街区的界面、建筑形体间关系、建筑色彩、公共空间、景观处理等方面作出一定的指导性建议。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别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内容为地块性质、范围、道路、管线、配套设施、容积率等,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的三维空间性的系统设计。
2城市设计法律定位
两者所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控制的方面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国内规划界也逐渐对城市设计渐渐重视起来,逐步通过这种空间系统性控制方法指导规划设计的落实。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的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或者说法律没有对城市设计赋予法律的意义和具体技术的定义。《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因为城市设计难以有效和规范的开展与实施,同时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撑,城市设计终不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样予以落实,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在空间形态、城市景观等方面有序发展。
城市空间形态是不同的主体对地块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而形成的。不同背景的开发商是城市开发里的主体,房地产的开发又是城市开发中重要的形式。所以开发商尽可能地追求高利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出的指标条件框架下,将以各种方式去达到尽可能高的利益,所以这样必然会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没有硬性规定的诸如建筑色彩、景观环境、街墙①,贴线率等控制要素的缺失,最后所形成的城市空间形态将是杂乱无序、缺乏联系,无法真正达到城市规划的目的。
3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机融合
综上所述,考虑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律的效力,控制指标大多具有强制性,是指导城市规划的主要途径,笔者认为如果另外确立城市设计的法律效力,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两套标准与流程进行管理,将可能造成实际操作时管理难度增大,规划审批变复杂以、编制难度上升、调整程序繁琐等问题。所以笔者建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在其基础上以非强制性内容的方式增加若干城市设计中主要考虑的要素,使两者有机的融合,更全面更有效的方法指导城市发展。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中增加如下的弹性控制要素的建议:(1)、开放空间,提倡在地块用地红线内建设全天候的公共开放空间,弥补高强度开发中造成的缺乏地面公共空间的情况。此类公共空间可以通过地块内部场地、建筑内部首层开放空间、架空层及屋顶花园等形式实现。(2)、建筑间口率②,通过该要素控制高层塔楼的空间布局,尽可能互相不遮挡,同时形成丰富的空间效果。(3)、街墙连续度与贴线率③,通过此要素控制沿街建筑面的连续度和规整程度。鼓励形成整齐、连续的界面景观,鼓励建筑底层宜提供零售、餐饮、展示、休闲娱乐等商业、文化设施。(4)、建筑风貌,包括建筑风格、形式、材质等,通过此要素控制和引导形成丰富有致的城市空间想象。(5)、街墙退界区④,鼓励在形成较为活跃和宽敞的步行开放空间,宜结合建筑底层设置公共服务功能,提供餐饮、休憩、展示等设施。
如果地块的开发者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尽可能多的满足上述的弹性控制要素的内容,将得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方面的奖励,以鼓励开发者按照规划的引导进行开发,创造更优越的环境和城市空间。(上述要素具体的控制体系及奖励机制需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段及地块功能性质制定)例如在用地红线内(除建筑退界区)为城市提供永久性场地开放空间,无条件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4结语
笔者认为将城市设计的要素加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控制体系中是为了加强两者的衔接及从各方面指导城市的发展,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宜人的开放空间。使地块开发迈向更高水平,并鼓励营造更多更丰富的公共空间。从法规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暂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无法通过从城市设计的方面知道城市的开发建设。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上述建议,希望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能有机融合。
注释:
①街墙:指街道两侧地块内的沿街建筑立面。
②建筑间口率:地块一侧基地面宽与同侧高层建筑面宽之和的差值与该侧基地面宽之间的比值称为建筑间口率。
③贴线率建筑有效贴线界面的垂直投影长度(贴线率计算长度)与规划贴线基准长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不保留小数。
④街墙退界区:建筑红线与对应一边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区。
参考文献:
[1]王世福.试论城市设计的作用[J].规划师,1999,16(5):112-115.
[2]戴冬晖.试论城市设计的设计特征与管理特征[J].华中建筑,2009,27(05):133-135转139.
[3]陈宇,朱忠东.基于法规体系角度下的城市设计作用和地位探讨[J].中外建筑,2010,1:79-80.
[4]权丹.与城市设计相结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研究.硕士论文,2009.
[5]王保華.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D].河南科技,2005,11:28.
[6]俞杨.关于我国城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建筑与装饰,2013,6: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