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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信体系包含着三大基本要素:内在要素——诚信品质,是主体诚信的自身动力;外在要素——诚信制度,是主体诚信的外在约束;中介要素——诚信管理,是合理的诚信体系得以建立的手段。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关键词:诚信品质;诚信制度;诚信管理
人们已经形成共识,诚信体系要得以确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不会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声誉;二是行为主体明确知道,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三是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对诚信或不诚信的选择会传递出去。条件一显示出主体诚信内在要素——诚信品质,是主体诚信的自身动力;条件二暗示了主体诚信的外在要素——诚信制度,是主体诚信的外在约束;条件三则是构建诚信体系的中介要素——诚信管理,也是合理的诚信体系得以建立的手段。
一、诚信品质(Good Faith Quality)
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基础,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和,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宁。”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 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德,言必信、行必果。
那么,到底何谓诚信?诚信,即诚实守信,包括“诚”(Honesty)和“信”(Credit)两个方面。诚,即诚实。《礼记·中庸》写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中国古贤认为诚是天道的根本特征,也是万物的本源,是养心修身的根本原则。“Honesty”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的含义是指老实、诚实。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是指“the quality of being honest”。而“honest”指“not likely to steal, cheat ,or lie”。不难看出, 这一概念注重的是个人内在的正直品格。信,本义为言而有信。《国语·周语上》说道:“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信所以守也。” 英文中的“信用”——“ Credi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redo”。“Credo”的原意是“我相信”( I believe )、“我给予信任”( I place trust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 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可见,信被视为诚的外在表现,是贤者据以律己责人的重要标准。这样看来,诚是主体的内在要求,信是客体的外在要求,因而,作为诚与信的中介环节,真诚,也就理应包含在诚信思想之中。所以,个体或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在对待他人和周围事物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诚实守信的品质,即诚信品质(Good Faith Quality),就内在地包括诚实(Honesty)、真诚(Sincerity)和守信(Credit)三个方面。其中,诚实是指自己外在的行为与自己内心的思想保持统一,即言行一致,实实在在,不虚伪;真诚是指能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保留地对待他人的品质,不欺诈,说老实活,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守信是指能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已经作过的承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其中,诚实是主体单向度的内在品质属性,通过主体自身行为得以体现,不需要客体对象参与其中。真诚、守信是主体在与客体双向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品质属性,要通过主体自身与客体对象的实践过程才能得以体现。诚实是诚信的首要品质,是诚信品质的基础性要素;真诚是诚信的外显品质,是诚信品质的中介性要素;守信是诚信的外在品质,是诚信品质的终极性要素。
诚信品质是个体及社会组织道德素质中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调节和整合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内在驱动,诚信品质在人类道德体系中具有初始性、普遍性和基础性地位。诚信品质的初始性表现在,诚信品质不仅是人在儿童时期就必须开始接受和完成的教化内容,而且它在人类产生之初的原始人那里就极为重视,因为原始人必须依赖集体协作才能适应条件极为“残酷”的自然和抵御外部落的入侵,而要实现团结协作,就必然要求每个原始人都做到诚实守信;诚信品质的普遍性则表现在,它植根于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各种文化形式之中,而且也彰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之中,为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和各个时期所共有,成为人类在不同文化形式和不同社会形态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要义;作为一种基础性道德,诚信具有调节、简化、整合、教育等多种功能,一经产生就必然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它的独特而巨大的作用,以其独特的功能与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对人类整个社会生活产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诚信制度(Good Fa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
诚信体系的确立,仅仅依赖道义上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在缺乏强制性约束的情况下,失信者只需支付极少的成本或根本不用支付成本就能获得极大的收益。面对现实社会的种种物质诱惑,见利忘义,失信于人也就在所难免。为防止个体(组织)利益对他人(其它组织)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失信惩戒,提高失信成本,才能有效地保障诚信者的利益,弘扬诚信行为。正因如此,《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1]
要了解何谓诚信制度(Good Fa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先必须明白制度的含义。诺斯认为:制度通过向个体提供共同信息而减少了个体在社会中行动的不确定性。制度主要功能是节约成本、促进秩序。作为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 制度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由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s)、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s)以及实施机制(enforcement) 构成。法律、法规等属于成文的有形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约束;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属于不成文的无形的并以人们的内心信念、舆论力量等起作用的非正式约束;实施机制是使这些规则约束得以有效实现的条件和手段的总和。而狭义的制度仅仅是从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s)这一意义上来说的,即专指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属于成文的有形的规范。由于广义的制度包含了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广义上的诚信制度也就内在囊括了诚信品质(在不成文的无形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中形成)和诚信管理(受有效实现规则约束的条件和手段的实施机制的影响)。为了更为明晰地阐述诚信体系中的基本要素,有必要把不成文的无形的非正式约束和有效实现规则约束的条件和手段总和的实施机制分离出诚信制度的领域。因而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制度”一词仅限于狭义上的理解,即专指法律、法规等成文的有形的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约束。
从社会组织系统结构来看,社会大系统中包含各种各级组织的小系统。因此,个体的诚信正式约束靠组织诚信制度来规范,而组织的诚信正式约束又靠更高组织诚信制度来规范。所以,对某一组织而言,必定拥有针对内部成员的诚信制度,同时它还受到系统外部组织的诚信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诚信制度必然包括内部诚信制度和外部诚信制度。显然,所谓内部诚信制度,就是指组织制定的针对内部个体履行各种契约时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是组织诚信得以形成的内部强制手段和法律保障;而外部诚信制度则是指组织所受到的、在履行各种契约时应当遵守的、其它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是组织诚信得以形成的外部强制和威慑。无论内部诚信制度还是外部诚信制度,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强制性,而且,内外诚信制度越健全,组织及其成员的失信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意味着组织或个体如果不遵守诚信原则,不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就会得到负面评价,并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裁。当然,制裁惩罚是保证制度具有强制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对失信违约的个体或组织,根据其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提高而超过失信收益。这样,既可以完成对违约者(组织)的惩罚,又可以实现对他人(其它组织)的警醒和告诫。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为诚信这一自古以来的道德范畴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帐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帐法》等,德国的《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的《消费信贷法》,瑞典的《信用保护法》、比利时的《个人数据处理中隐私的保护法》,爱尔兰的《个人数据条理》,意大利的《关于数据处理中个人和其他数据主体的保护法》,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等,都是诚信立法方面的成功范例。[2]从国内外经验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根本内容,是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
三、诚信管理(Good Faith Management)
管理者可以为组织设计宏伟的发展战略,也能为组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战略的实现、制度的实施及实施后的效果则取决于管理者的执行力度,否则再理想的战略和再完美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当下社会的诚信危机有诚信制度不健全的因由,更有诚信管理缺失的原因。
所谓诚信管理(Good Faith Management),是指建构诚信体系的一切条件和手段的总和,是诚信体系中的执行环节。包括信用归集(Credit Collect)、诚信评价(Good Faith Appraise)、诚信公示(Good Faith Show)、诚信奖惩(Good Faith Rewards and Punishment)和诚信监察(Good Faith Supervise)。信用归集,是指征信机构依法通过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组织、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组织或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诚信评价,是指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标准化的评价事项和内容为依据,用规范的程序和科学方法,对受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行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综合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的行为;诚信公示,是指在对个人或组织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后,对其守信和失信行为的披露,包括对其诚信评价结论的公告;诚信奖惩,是指根据可靠的信用归集和合法的手段,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诚信监察,是指由于个人或组织诚信行为处在不停的变动中,需要不断地跟踪监督,包括国家监察(比如工商、质检、商检、税务稽查、财务审计、劳动监察)和社会监察(行业组织自律、消费者协会的监察)。通过诚信管理是要建立起健全的诚信体系,因而,诚信管理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准确性,诚信管理必须准确反映各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管理的权威,并作为诚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二是客观性,诚信管理制度必须真实反映各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用具体事实和数据来反映诚信情况,避免主观随意性;三是动态性,由于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要求诚信管理信息资料动态调整,反映主体行为的变化状况, 及时评定主体诚信等级,避免管理滞后,以适应社会的需要。[3]
没有有效的诚信管理,就难以建立合理的诚信体系。针对诚信管理机构涣散、征信渠道不规范、评价机制缺乏等现状,要实现诚信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做到:第一,诚信管理机构专门化,也就是说,组织内有专门诚信管理机构,组织外有全社会统一的诚信管理机构;第二,诚信管理系统网络化,即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组织子系统的个人诚信信息链接起来,同时将大系统与各子系统信息相互链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诚信管理网络,从而提供快捷便利的诚信资料查询和咨询服务;第三,诚信管理评价科学化,设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利于体现社会评价的客观和公正;最后,诚信管理监察社会化,通过监察社会化,每一次个人(组织)的诚信行为都将接受直接监督,从而保证诚信管理中心占有广泛的个人(组织)诚信状况的信息资料,保障诚信管理的公平与公正。
总之,诚信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诚信品质是核心、诚信制度是准绳、诚信管理是保证,三个要素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诚信体系。没有诚信品质,诚信制度、诚信管理就失去了根基;没有诚信制度,诚信品质、诚信管理就失去了约束;没有诚信管理,诚信品质、诚信制度都只是空谈。
[参考文献]
[1]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
[2] 参见:欧洲的信用法规[EB/OL]. www.china315.com,2007-11-1
[3] 余红.诚信管理制度构想[J].学术月刊,2002(8):83-87
关键词:诚信品质;诚信制度;诚信管理
人们已经形成共识,诚信体系要得以确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不会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声誉;二是行为主体明确知道,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三是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对诚信或不诚信的选择会传递出去。条件一显示出主体诚信内在要素——诚信品质,是主体诚信的自身动力;条件二暗示了主体诚信的外在要素——诚信制度,是主体诚信的外在约束;条件三则是构建诚信体系的中介要素——诚信管理,也是合理的诚信体系得以建立的手段。
一、诚信品质(Good Faith Quality)
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基础,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和,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宁。”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 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德,言必信、行必果。
那么,到底何谓诚信?诚信,即诚实守信,包括“诚”(Honesty)和“信”(Credit)两个方面。诚,即诚实。《礼记·中庸》写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中国古贤认为诚是天道的根本特征,也是万物的本源,是养心修身的根本原则。“Honesty”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的含义是指老实、诚实。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是指“the quality of being honest”。而“honest”指“not likely to steal, cheat ,or lie”。不难看出, 这一概念注重的是个人内在的正直品格。信,本义为言而有信。《国语·周语上》说道:“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也……信所以守也。” 英文中的“信用”——“ Credi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redo”。“Credo”的原意是“我相信”( I believe )、“我给予信任”( I place trust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 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可见,信被视为诚的外在表现,是贤者据以律己责人的重要标准。这样看来,诚是主体的内在要求,信是客体的外在要求,因而,作为诚与信的中介环节,真诚,也就理应包含在诚信思想之中。所以,个体或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在对待他人和周围事物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诚实守信的品质,即诚信品质(Good Faith Quality),就内在地包括诚实(Honesty)、真诚(Sincerity)和守信(Credit)三个方面。其中,诚实是指自己外在的行为与自己内心的思想保持统一,即言行一致,实实在在,不虚伪;真诚是指能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保留地对待他人的品质,不欺诈,说老实活,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守信是指能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已经作过的承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其中,诚实是主体单向度的内在品质属性,通过主体自身行为得以体现,不需要客体对象参与其中。真诚、守信是主体在与客体双向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品质属性,要通过主体自身与客体对象的实践过程才能得以体现。诚实是诚信的首要品质,是诚信品质的基础性要素;真诚是诚信的外显品质,是诚信品质的中介性要素;守信是诚信的外在品质,是诚信品质的终极性要素。
诚信品质是个体及社会组织道德素质中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调节和整合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内在驱动,诚信品质在人类道德体系中具有初始性、普遍性和基础性地位。诚信品质的初始性表现在,诚信品质不仅是人在儿童时期就必须开始接受和完成的教化内容,而且它在人类产生之初的原始人那里就极为重视,因为原始人必须依赖集体协作才能适应条件极为“残酷”的自然和抵御外部落的入侵,而要实现团结协作,就必然要求每个原始人都做到诚实守信;诚信品质的普遍性则表现在,它植根于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各种文化形式之中,而且也彰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之中,为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和各个时期所共有,成为人类在不同文化形式和不同社会形态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要义;作为一种基础性道德,诚信具有调节、简化、整合、教育等多种功能,一经产生就必然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它的独特而巨大的作用,以其独特的功能与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对人类整个社会生活产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诚信制度(Good Fa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
诚信体系的确立,仅仅依赖道义上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在缺乏强制性约束的情况下,失信者只需支付极少的成本或根本不用支付成本就能获得极大的收益。面对现实社会的种种物质诱惑,见利忘义,失信于人也就在所难免。为防止个体(组织)利益对他人(其它组织)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失信惩戒,提高失信成本,才能有效地保障诚信者的利益,弘扬诚信行为。正因如此,《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1]
要了解何谓诚信制度(Good Fa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先必须明白制度的含义。诺斯认为:制度通过向个体提供共同信息而减少了个体在社会中行动的不确定性。制度主要功能是节约成本、促进秩序。作为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 制度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由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s)、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s)以及实施机制(enforcement) 构成。法律、法规等属于成文的有形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约束;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属于不成文的无形的并以人们的内心信念、舆论力量等起作用的非正式约束;实施机制是使这些规则约束得以有效实现的条件和手段的总和。而狭义的制度仅仅是从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s)这一意义上来说的,即专指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属于成文的有形的规范。由于广义的制度包含了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广义上的诚信制度也就内在囊括了诚信品质(在不成文的无形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中形成)和诚信管理(受有效实现规则约束的条件和手段的实施机制的影响)。为了更为明晰地阐述诚信体系中的基本要素,有必要把不成文的无形的非正式约束和有效实现规则约束的条件和手段总和的实施机制分离出诚信制度的领域。因而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制度”一词仅限于狭义上的理解,即专指法律、法规等成文的有形的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约束。
从社会组织系统结构来看,社会大系统中包含各种各级组织的小系统。因此,个体的诚信正式约束靠组织诚信制度来规范,而组织的诚信正式约束又靠更高组织诚信制度来规范。所以,对某一组织而言,必定拥有针对内部成员的诚信制度,同时它还受到系统外部组织的诚信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诚信制度必然包括内部诚信制度和外部诚信制度。显然,所谓内部诚信制度,就是指组织制定的针对内部个体履行各种契约时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是组织诚信得以形成的内部强制手段和法律保障;而外部诚信制度则是指组织所受到的、在履行各种契约时应当遵守的、其它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是组织诚信得以形成的外部强制和威慑。无论内部诚信制度还是外部诚信制度,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强制性,而且,内外诚信制度越健全,组织及其成员的失信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意味着组织或个体如果不遵守诚信原则,不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就会得到负面评价,并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裁。当然,制裁惩罚是保证制度具有强制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对失信违约的个体或组织,根据其违约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提高而超过失信收益。这样,既可以完成对违约者(组织)的惩罚,又可以实现对他人(其它组织)的警醒和告诫。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为诚信这一自古以来的道德范畴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帐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帐法》等,德国的《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的《消费信贷法》,瑞典的《信用保护法》、比利时的《个人数据处理中隐私的保护法》,爱尔兰的《个人数据条理》,意大利的《关于数据处理中个人和其他数据主体的保护法》,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等,都是诚信立法方面的成功范例。[2]从国内外经验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根本内容,是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
三、诚信管理(Good Faith Management)
管理者可以为组织设计宏伟的发展战略,也能为组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战略的实现、制度的实施及实施后的效果则取决于管理者的执行力度,否则再理想的战略和再完美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当下社会的诚信危机有诚信制度不健全的因由,更有诚信管理缺失的原因。
所谓诚信管理(Good Faith Management),是指建构诚信体系的一切条件和手段的总和,是诚信体系中的执行环节。包括信用归集(Credit Collect)、诚信评价(Good Faith Appraise)、诚信公示(Good Faith Show)、诚信奖惩(Good Faith Rewards and Punishment)和诚信监察(Good Faith Supervise)。信用归集,是指征信机构依法通过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组织、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组织或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诚信评价,是指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标准化的评价事项和内容为依据,用规范的程序和科学方法,对受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行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综合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的行为;诚信公示,是指在对个人或组织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后,对其守信和失信行为的披露,包括对其诚信评价结论的公告;诚信奖惩,是指根据可靠的信用归集和合法的手段,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诚信监察,是指由于个人或组织诚信行为处在不停的变动中,需要不断地跟踪监督,包括国家监察(比如工商、质检、商检、税务稽查、财务审计、劳动监察)和社会监察(行业组织自律、消费者协会的监察)。通过诚信管理是要建立起健全的诚信体系,因而,诚信管理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准确性,诚信管理必须准确反映各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管理的权威,并作为诚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二是客观性,诚信管理制度必须真实反映各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用具体事实和数据来反映诚信情况,避免主观随意性;三是动态性,由于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要求诚信管理信息资料动态调整,反映主体行为的变化状况, 及时评定主体诚信等级,避免管理滞后,以适应社会的需要。[3]
没有有效的诚信管理,就难以建立合理的诚信体系。针对诚信管理机构涣散、征信渠道不规范、评价机制缺乏等现状,要实现诚信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做到:第一,诚信管理机构专门化,也就是说,组织内有专门诚信管理机构,组织外有全社会统一的诚信管理机构;第二,诚信管理系统网络化,即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组织子系统的个人诚信信息链接起来,同时将大系统与各子系统信息相互链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诚信管理网络,从而提供快捷便利的诚信资料查询和咨询服务;第三,诚信管理评价科学化,设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利于体现社会评价的客观和公正;最后,诚信管理监察社会化,通过监察社会化,每一次个人(组织)的诚信行为都将接受直接监督,从而保证诚信管理中心占有广泛的个人(组织)诚信状况的信息资料,保障诚信管理的公平与公正。
总之,诚信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诚信品质是核心、诚信制度是准绳、诚信管理是保证,三个要素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诚信体系。没有诚信品质,诚信制度、诚信管理就失去了根基;没有诚信制度,诚信品质、诚信管理就失去了约束;没有诚信管理,诚信品质、诚信制度都只是空谈。
[参考文献]
[1]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
[2] 参见:欧洲的信用法规[EB/OL]. www.china315.com,2007-11-1
[3] 余红.诚信管理制度构想[J].学术月刊,2002(8):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