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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转变教育观念,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加强课堂教学改革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法律高职创新能力实践教学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面向基层,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实施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理论,较强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已经成为高等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培养法律高职院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当从更新教育观念、合理设置教学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
一、更新教育观念
教育观念是关于教育现象的各种看法、观念、理论和学说。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人才培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承担人才培养的教育必然会出现新的教育观念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这就要求教育者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更新教育观念。21世纪也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不仅需要制定法律规则的法律专家,更需要面向社会,化解纠纷的实践性人才。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作为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服务的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基地,必须适应社会变化,转变原有教育观念,树立创新教育的观念。
传统的教育以继承前人的知识为中心,它以教育内容的稳定性和单一性为出发点,一直是以记忆和复现为基本目标【1】。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教育观念。首先,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中花费大量的时间灌输法律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基本概念等内容,力求在学生大脑中形成一个庞大的、立体的法律理论体系。其次,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以教师讲授为主。第三,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强调教师的中心地位,老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
创新教育是根据创新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受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新个性为主要目标,使受教育者在牢固、系统掌握学科知识的同时发展创新能力的教育【2】。创新教育的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发展,因而,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上以学生为中心,学生的需要决定老师授课的内容,教学方法力求多样化,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教师不但要讲授理论知识,而且注重通过学习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性法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教育观念,实施创新教育。具体而言,教师应遵守创新教育的规律,将学生置于中心的地位,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就法律现象,法律条文、法学理论打破权威,提出问题,发表看法,鼓励学生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新思路,尊重他们的创造性想法。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上要灵活多变,既让学生学到必要的法律基础理论又要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我们改变教育观念提倡创新教育并不是要放弃传统的教育理念,而是对传统教育的继承和发展。我们强调创新教育理念是吸收传统教育观念的优点,同时考虑学生的自由和发展,不仅使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自主的获取知识,利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
學生创新能力的激发和培养需要建立在合理的知识结构基础上,只有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探究职业所需的合理知识结构,建立完善、系统的课程体系,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构建创新课程体系既要考虑学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也要关注学生的长远发展。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不仅应该掌握足够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知识,还应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因而需要学生具备收集、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归纳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解释和使用法律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核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学生的职业需求。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学生的职业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该考虑到学生的长远发展,不仅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而且考虑到学生将来向相关工作岗位和更高层次迁移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自主的学习新知识,分析和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一)构建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按照高职专业设置的职业性特点,学生所学课程是从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岗位所需转化而来,工作中需要什么知识,学校就设置相应的课程教授相应知识,因而不再按照学科体系传授知识。但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实践者适用法律的系统性,不掌握特定领域的系统法律知识就难以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因而要求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设置系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
二是素质教育原则。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要求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素质,而且要具备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只有这样才能既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又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职业道德素质对于法科学生尤其重要,如果没有树立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职业道德理念,不能公正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将会使社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三是实践性原则。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律只有在适用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这要求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具有实用性,无论是理论课程的还是实践课程的开设,都要体现对职业能力的培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四是开放性原则。开放性原则首先要求课程内容的开放,教师可以根据法律实践发展需要及时补充新内容,开放性原则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主选择课程,培养自己的专业特长,开放性原则还意味着课程科目的多样化,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二)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课程体系的内容
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应当包含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实践课三部分。基础理论课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英语、公共关系、职业指导、文献检索、创新等课程。设置此类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和培养创新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因而,设置此类课程应有较宽的覆盖面,部分课程课时量可以相应缩短。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法理、宪法、民法等法学类核心课程。根据具体专业不同,开设课程的具体课程和课时量可进行适当调整。如法律文秘专业可增加食量文秘类课程,法学类课程数量相应减少,课时数也可相应减少。专业基础类课程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较系统全面的掌握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并引导学生形成创新意识。专业实践类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诊所教育、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等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属于综合类课程,课程内容主要涉及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并培养学生在具体案件中面对法律问题如何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创新能力。
三、课堂教学改革
课堂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场所,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既能提高教学质量,也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采用简略式教学
简略式教学法是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相对应的。讲授式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它将课本上的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法律知识系统、直接的传授给学生,具有简洁和高效的特点,但由于容易忽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遭到人们的诟病。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保证了教学内容的全面和体系的完整,但也容易造成授课教师满堂灌式的教学,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自主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浪费了时间。采用简略式教学法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重点讲解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理论、法律规定,一些学生容易理解的或实用性较差的内容可以交给学生,采取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或布置作业的方式来学习。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又能节省时间进行课堂讨论和进行案例教学。
(二)引入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结合特定法律问题,采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可提前选定要讨论的法律问题,要求学生课下提前查阅资料,根据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授课时各自发表观点进行讨论;也可根据教学内容临时提出问题组织讨论。这种教学方法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通过讨论,也容易激发学生思考,培养他们进行法律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采用多种手段,启发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掌握知识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中,教师可以采取案例分析、转换角色、留下悬念等方法,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法律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合理地利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司法实践是一门创造性的活动而非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适用要求法律人创造性的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实践教学正是培养学生将所学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使学生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含义,也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实践教学既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的主要方式,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我们认为,实践教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活动均可纳入实践教学的范畴。因此,实践教学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表现为专门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如民事案例教学课程。学院举办的辩论赛、旁听审判、假期实践等虽然不是专门的课程,但同样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实践教学活动可适当提前,在专业基础课程中,授课教师就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法律思维。
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和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主要课程。案例分析课程一般由老师提供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由学生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法律理论,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并培养创造性。
模拟法庭课程以一种仿真的方式再现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角色,经过分析案情,审核证据,撰写相应法律文书等准备工作后,模拟案件的审理过程。由于模拟审判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不仅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综合运用,还能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因而更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与案例分析课程不同,模拟法庭课程能使学生根据所扮演的角色深入思考,注意到案件的许多细节问题,反复思考,多方求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对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同时提升创新能力。
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法律诊所课程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称其“诊所”是因为其借鉴了医科学生临床实习教育的经验。与模拟法庭课程相比,诊所课程可以使学生直接面对真实案件,直接面对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因而能使学生更早的实现与职业的“无缝对接”,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但诊所教育缺乏足够的案件来源,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相应经费保障等缺点,不适合针对所有学生开展。
培养法律创新人才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法律创新人才的培養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努力,坚持将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高职院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策略研究,韩振华、温静,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1期
[2]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谢芸,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1】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2010年立项课题,课题编号:SZ2010338
【2】 焦红静(1971—),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硕士,兼职律师。
李永杰(1974—),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
张耘华(1979—),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
陶春光(1971—),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
关键词:法律高职创新能力实践教学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面向基层,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实施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理论,较强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已经成为高等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培养法律高职院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当从更新教育观念、合理设置教学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等方面入手。
一、更新教育观念
教育观念是关于教育现象的各种看法、观念、理论和学说。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人才培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承担人才培养的教育必然会出现新的教育观念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这就要求教育者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更新教育观念。21世纪也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不仅需要制定法律规则的法律专家,更需要面向社会,化解纠纷的实践性人才。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作为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服务的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基地,必须适应社会变化,转变原有教育观念,树立创新教育的观念。
传统的教育以继承前人的知识为中心,它以教育内容的稳定性和单一性为出发点,一直是以记忆和复现为基本目标【1】。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教育观念。首先,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中花费大量的时间灌输法律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基本概念等内容,力求在学生大脑中形成一个庞大的、立体的法律理论体系。其次,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以教师讲授为主。第三,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强调教师的中心地位,老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
创新教育是根据创新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受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新个性为主要目标,使受教育者在牢固、系统掌握学科知识的同时发展创新能力的教育【2】。创新教育的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发展,因而,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上以学生为中心,学生的需要决定老师授课的内容,教学方法力求多样化,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教师不但要讲授理论知识,而且注重通过学习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性法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教育观念,实施创新教育。具体而言,教师应遵守创新教育的规律,将学生置于中心的地位,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就法律现象,法律条文、法学理论打破权威,提出问题,发表看法,鼓励学生提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新思路,尊重他们的创造性想法。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上要灵活多变,既让学生学到必要的法律基础理论又要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我们改变教育观念提倡创新教育并不是要放弃传统的教育理念,而是对传统教育的继承和发展。我们强调创新教育理念是吸收传统教育观念的优点,同时考虑学生的自由和发展,不仅使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自主的获取知识,利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
學生创新能力的激发和培养需要建立在合理的知识结构基础上,只有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探究职业所需的合理知识结构,建立完善、系统的课程体系,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构建创新课程体系既要考虑学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也要关注学生的长远发展。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不仅应该掌握足够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知识,还应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因而需要学生具备收集、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归纳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解释和使用法律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核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学生的职业需求。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学生的职业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该考虑到学生的长远发展,不仅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而且考虑到学生将来向相关工作岗位和更高层次迁移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自主的学习新知识,分析和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一)构建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按照高职专业设置的职业性特点,学生所学课程是从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岗位所需转化而来,工作中需要什么知识,学校就设置相应的课程教授相应知识,因而不再按照学科体系传授知识。但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实践者适用法律的系统性,不掌握特定领域的系统法律知识就难以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因而要求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设置系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
二是素质教育原则。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要求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素质,而且要具备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只有这样才能既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又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职业道德素质对于法科学生尤其重要,如果没有树立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职业道德理念,不能公正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将会使社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三是实践性原则。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律只有在适用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这要求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具有实用性,无论是理论课程的还是实践课程的开设,都要体现对职业能力的培养,以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四是开放性原则。开放性原则首先要求课程内容的开放,教师可以根据法律实践发展需要及时补充新内容,开放性原则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主选择课程,培养自己的专业特长,开放性原则还意味着课程科目的多样化,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二)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课程体系的内容
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应当包含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实践课三部分。基础理论课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英语、公共关系、职业指导、文献检索、创新等课程。设置此类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和培养创新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因而,设置此类课程应有较宽的覆盖面,部分课程课时量可以相应缩短。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法理、宪法、民法等法学类核心课程。根据具体专业不同,开设课程的具体课程和课时量可进行适当调整。如法律文秘专业可增加食量文秘类课程,法学类课程数量相应减少,课时数也可相应减少。专业基础类课程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较系统全面的掌握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并引导学生形成创新意识。专业实践类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诊所教育、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等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属于综合类课程,课程内容主要涉及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并培养学生在具体案件中面对法律问题如何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创新能力。
三、课堂教学改革
课堂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场所,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既能提高教学质量,也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采用简略式教学
简略式教学法是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相对应的。讲授式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它将课本上的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法律知识系统、直接的传授给学生,具有简洁和高效的特点,但由于容易忽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遭到人们的诟病。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保证了教学内容的全面和体系的完整,但也容易造成授课教师满堂灌式的教学,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自主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浪费了时间。采用简略式教学法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重点讲解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理论、法律规定,一些学生容易理解的或实用性较差的内容可以交给学生,采取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或布置作业的方式来学习。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又能节省时间进行课堂讨论和进行案例教学。
(二)引入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结合特定法律问题,采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可提前选定要讨论的法律问题,要求学生课下提前查阅资料,根据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授课时各自发表观点进行讨论;也可根据教学内容临时提出问题组织讨论。这种教学方法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通过讨论,也容易激发学生思考,培养他们进行法律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采用多种手段,启发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掌握知识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中,教师可以采取案例分析、转换角色、留下悬念等方法,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法律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合理地利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司法实践是一门创造性的活动而非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适用要求法律人创造性的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实践教学正是培养学生将所学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使学生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含义,也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所以,实践教学既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的主要方式,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我们认为,实践教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活动均可纳入实践教学的范畴。因此,实践教学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而不仅仅表现为专门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如民事案例教学课程。学院举办的辩论赛、旁听审判、假期实践等虽然不是专门的课程,但同样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实践教学活动可适当提前,在专业基础课程中,授课教师就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法律思维。
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和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主要课程。案例分析课程一般由老师提供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由学生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法律理论,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并培养创造性。
模拟法庭课程以一种仿真的方式再现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角色,经过分析案情,审核证据,撰写相应法律文书等准备工作后,模拟案件的审理过程。由于模拟审判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不仅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综合运用,还能将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因而更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与案例分析课程不同,模拟法庭课程能使学生根据所扮演的角色深入思考,注意到案件的许多细节问题,反复思考,多方求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对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同时提升创新能力。
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法律诊所课程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称其“诊所”是因为其借鉴了医科学生临床实习教育的经验。与模拟法庭课程相比,诊所课程可以使学生直接面对真实案件,直接面对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因而能使学生更早的实现与职业的“无缝对接”,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但诊所教育缺乏足够的案件来源,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相应经费保障等缺点,不适合针对所有学生开展。
培养法律创新人才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法律创新人才的培養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努力,坚持将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高职院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策略研究,韩振华、温静,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1期
[2]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谢芸,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1】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2010年立项课题,课题编号:SZ2010338
【2】 焦红静(1971—),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硕士,兼职律师。
李永杰(1974—),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
张耘华(1979—),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
陶春光(1971—),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