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与制度优势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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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2.365400 宁化县人民法院 福建 三明)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及贸易全球化的快速推动下,我国社会经济水平与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广大的人民群众对生活条件及环境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促使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度。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要指的是,针对国内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个人与组织的一系列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与污染之后,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代表国家、集体组织或者多数人向我国人民法院及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旨在维护不固定多数人的相关利益。针对传统的公益诉讼理论来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能够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制度上有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当事人适格理论、能动司法与环境权转向为环境诉讼权。本文就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优势,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理论创新;制度优势;研究探讨
  根据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内现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生态环境案件方面存在局限,如部分案件因当事人考虑到经济成本与自身安全,而不敢站在环境污染者的对立面;部分案件因为不存在于既有的制度框架内,甚至出现了没有被受理的情况。通过以上问题说明,要想有效解决好生态环境的相关案件纠纷,则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进行创新,还需要构建好一套科学化、合理化并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此能够推动我国现阶段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还能够最大限度上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
  因当事人适格理论作为诉讼理论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而传统的诉讼理论针对与原告资格的认定工作,都严格遵守着直接利害的相关原则,即充分原告者必须是自身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但这样的原则便在无形中限制了社会的公益权利与救济功能。一方面,因21世纪信息化时代的到来[1],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了生态污染与环境破坏的案件越来越多,且破坏现场呈现分散性的状态。对于个人而言,这种破坏的严重性不大,加之受害者之间较为孤立与分散,所以很难聚集起来[2]。另一方面,如果相关违法者没有得到相关法律上的制裁与惩罚,则公共利益仍会继续遭受破坏,故诉讼领域内浮现了一种新方式,即原告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控诉自身利益外还可以为同一案件的受害者进行维护,但这样的做法便偏离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与诉讼理论。针对以上问题,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事人的适格理论上与原告的资格问题上进行创新,主要方式有以下。
  第一,明确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有足够的资格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如在检察制度创建以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最佳代表,最為关键的是,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与问题。第二,明确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一定的资格提起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社会团体与组织,特别是环境保护下组建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大量地开展了公益、互助与自律型活动,明显帶有民间化、组织化与独立化的特质。所以让更多的社会团体参与到诉讼工作中来,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巨大作用。
  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制度优势
  第一,有效补充传统环境下的行政执法功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作为外部环境下的一种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效措施,不但可以提高相关环境执法者对污染案件的执法能力与责任感,提升其对于环境行政权利的监督力度,推动环境执法者能够对环境破坏及生态污染的行为进行全面判断,使其对污染者进行法律规定上的制裁。同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能够推动柔性管理模式的创建工作,缓和其存在的对抗化关系和交流化关系,能够使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符合实际情况[3]。
  第二,平衡了司法效率性及司法公平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权利使用情况来看,现阶段国内的相关机构对于司法权利都侧重在司法公平方面,忽略了司法效率的作用。而公平作为诉讼工作的核心与前提,效率作为诉讼工作的基本与保障,两者之间存在对立与统一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及奖励诉讼方面都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设计与改革,并且更加注重设计实质性公平的程序权利。这些做法能够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当事人的保护与扶助,达到了实质性公平相关的程序理念的要求。而将其与传统公益诉讼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发挥司法效率的性能,并通过更大的整合来减少制度的经济成本[4]。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的水平加快了前进的步伐,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上升了层次,但同时环境的破坏与生态的污染,也让人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想有效治理并优化好我国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则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挖掘其理论优势,以此能够有效监督并改善环境下的行政执法,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来。本文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优势作出了具体的阐述,旨在对传统环境下的行政执法功能进行有效补充,平衡司法效率性及司法公平性,最终在最大限度上推动我国的生态环境走向一条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张金波.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兼论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J].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45-151.
  [2]颜运秋,余彦.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J].法治研究,2015,01:89-98.
  [3]张锋.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扬”与“抑”[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3:169-176.
  [4]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J].中国软科学,2011,04:88-96+67.
  作者简介:
  兰贵霞(1987~ ),女,福建明溪人,现在为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张伟(1986~ ),男,福建明溪人,现为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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