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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丈夫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5岁的女儿随我生活,罗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此后女儿上小学、升初中,罗某都再没管过。2011年7月,女儿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了重伤。为了给女儿治疗,我花光了自己所有积蓄,也花光了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我于是找到罗某。要求他再拿出一笔钱来给女儿治病,却遭到了他的拒绝。请问。我的前夫是否应当承担孩子的重病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