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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保障是新时代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基础。当下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加大对农村环保工作的资金与技术支持,改善落后的生产方式,确保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法治 环境保护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五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这为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了新要求,为留住美景和乡愁、建成美丽中国描绘了新愿景。新时代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应以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理论依据,着力强调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更要注重生态保护,努力建成“美丽乡村”。
农民环保与法律意识的觉醒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先决条件。农民希望在富裕、美丽的乡村生活工作,希望能有全国性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促进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当前所实施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多为地方行政性法规,在不同地区法律效力有所局限,并且不同地区对农村环境污染等级的评定、处罚标准也不一致。
农村环境立法、执法与城市差距较大。我国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目的是解决地区钢铁行业、电力行业等高污染企业造成的空气、水污染,进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农村地区由于工业、制造业等行业稀缺,国家尚未出台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是直接依据城市治理标准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新时期我国虽然提高了对农村环境立法、执法的重视程度,但仍然只能够依靠地方法规对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企业进行监管。另外,城市将高污染企业“迁”往农村地区的行为破坏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但国家尚未将对农村的补偿方案纳入环境保护法的监管范围,使得农民享有同等生活环境的权力被剥夺。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资金投入不足。新日寸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对农村已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恢复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等。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对公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工作,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但是,国家环保资金的设立多倾向于解决城市污染问题,缺乏与农村污染治理相关的专项资金,并且由于对农村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城市已被淘汰的高污染项目在农村“死灰复燃”,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以及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失是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根本原因。
部分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如毁林造田、焚烧秸秆、过度放牧等落后的生产方式,仍存在于经济文化落后的乡村地区。部分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忽视迁入农村的高污染企业对乡村环境的破坏,只希望该类企业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而对乱排污水、废气等现象视而不见,只有个别环保意识强烈的居民反对高污染企业入驻乡村,难以形成团结一致、抵制污染的力量。
构建乡村环境友好型社会,整治农村高污染企业。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必须发挥相关法律的引导与监督作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地方政府需要分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次关系,摒弃只注重经济发展的传统思维,而是应坚持以环境保护为主的发展理念,构建环境友好型的乡村社会。同时,国家应整合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执行具备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乡镇政府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定期巡查农村的私有企业,整治污染地区环境的企业,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营造美丽、无污染的乡村环境。
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制定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应针对农村环境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农村主要污染源与被污染区域的主要信息,根据农村的环境特点和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增加生产污染、生活污染的法律条文规定,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立法部门应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源分布零散的特点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满足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治理的法律需求,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当《农村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措施与地区经济发展理念产生冲突时,应以地区环境保护为核心,落实提高经济实力更要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让每位农村居民住得舒心、过得安心。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由于文化与经济差异导致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与地区执法理念不兼容,针对该类问题,地方政府应依据国家环境立法原则对《农村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正、扩充,满足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需求,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其参与环境污染监督工作。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为农村居民营造富裕、美丽的乡村环境。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调动居民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出谋划策,参与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响应国家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美丽乡村计划的正常实施。地方政府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每位农村居民认识到乡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学会对农村污染行为说“不”,形成合力抵制高污染企业入驻乡村,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另外,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既可以组织环保工作者下乡向农村居民宣传环保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農村地区积极处理环境污染难题,引导居民对环境保护产生共鸣,以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改善落后生产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设立农村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改变农村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减少其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例如,鼓励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对使用太阳能、风能的家庭进行补贴;引导农村居民将生活垃圾集中于垃圾站点,禁止向河流、湖泊倾倒生活垃圾,避免农村地表水受到污染;推进农村排污管道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统一有效处理,防止农村地下水源被污染;推动农村畜禽产业工业化发展,淘汰家庭式畜禽养殖模式,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宣传推广农村生态农业,改善传统的生产方式,引导农村居民掌握新型生态农业生产技术;向农村居民倡导绿色出行的生活理念,降低使用家庭汽车的频率,多采用自行车、公共汽车等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减少汽车尾气对农村大气的污染;地方政府采用补贴农作物的经济损失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种植农田防护林,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站,分析环境监测数据掌握农村生态环境的实时情况,及时对被污染的区域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失。此外,环保部门使用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向农村居民公示专项资金的具体流向,确保政府开展环保工作公开透明,杜绝部分工作人员利用环保资金谋私利现象的发生,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国家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决心。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仅完善农村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也利于促进农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转型工作的开展,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①杜熙:《农村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口素质——基于困境与策略的探讨》,《理论月刊》,2018年第2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
【关键词】法治 环境保护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五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这为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了新要求,为留住美景和乡愁、建成美丽中国描绘了新愿景。新时代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应以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理论依据,着力强调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更要注重生态保护,努力建成“美丽乡村”。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仍有待加强
农民环保与法律意识的觉醒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先决条件。农民希望在富裕、美丽的乡村生活工作,希望能有全国性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促进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当前所实施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多为地方行政性法规,在不同地区法律效力有所局限,并且不同地区对农村环境污染等级的评定、处罚标准也不一致。
农村环境立法、执法与城市差距较大。我国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目的是解决地区钢铁行业、电力行业等高污染企业造成的空气、水污染,进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农村地区由于工业、制造业等行业稀缺,国家尚未出台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是直接依据城市治理标准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新时期我国虽然提高了对农村环境立法、执法的重视程度,但仍然只能够依靠地方法规对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企业进行监管。另外,城市将高污染企业“迁”往农村地区的行为破坏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但国家尚未将对农村的补偿方案纳入环境保护法的监管范围,使得农民享有同等生活环境的权力被剥夺。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资金投入不足。新日寸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对农村已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恢复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等。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对公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工作,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但是,国家环保资金的设立多倾向于解决城市污染问题,缺乏与农村污染治理相关的专项资金,并且由于对农村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城市已被淘汰的高污染项目在农村“死灰复燃”,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以及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失是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根本原因。
部分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如毁林造田、焚烧秸秆、过度放牧等落后的生产方式,仍存在于经济文化落后的乡村地区。部分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忽视迁入农村的高污染企业对乡村环境的破坏,只希望该类企业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而对乱排污水、废气等现象视而不见,只有个别环保意识强烈的居民反对高污染企业入驻乡村,难以形成团结一致、抵制污染的力量。
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整治农村高污染企业、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构建乡村环境友好型社会,整治农村高污染企业。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必须发挥相关法律的引导与监督作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地方政府需要分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次关系,摒弃只注重经济发展的传统思维,而是应坚持以环境保护为主的发展理念,构建环境友好型的乡村社会。同时,国家应整合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执行具备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乡镇政府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定期巡查农村的私有企业,整治污染地区环境的企业,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营造美丽、无污染的乡村环境。
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制定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应针对农村环境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农村主要污染源与被污染区域的主要信息,根据农村的环境特点和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增加生产污染、生活污染的法律条文规定,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立法部门应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源分布零散的特点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满足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治理的法律需求,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当《农村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措施与地区经济发展理念产生冲突时,应以地区环境保护为核心,落实提高经济实力更要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让每位农村居民住得舒心、过得安心。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由于文化与经济差异导致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与地区执法理念不兼容,针对该类问题,地方政府应依据国家环境立法原则对《农村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正、扩充,满足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需求,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还应加强农民环保意识、加强资金与技术支持
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其参与环境污染监督工作。新时代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是为农村居民营造富裕、美丽的乡村环境。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调动居民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出谋划策,参与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响应国家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美丽乡村计划的正常实施。地方政府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每位农村居民认识到乡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学会对农村污染行为说“不”,形成合力抵制高污染企业入驻乡村,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另外,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既可以组织环保工作者下乡向农村居民宣传环保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農村地区积极处理环境污染难题,引导居民对环境保护产生共鸣,以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改善落后生产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设立农村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改变农村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减少其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例如,鼓励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对使用太阳能、风能的家庭进行补贴;引导农村居民将生活垃圾集中于垃圾站点,禁止向河流、湖泊倾倒生活垃圾,避免农村地表水受到污染;推进农村排污管道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统一有效处理,防止农村地下水源被污染;推动农村畜禽产业工业化发展,淘汰家庭式畜禽养殖模式,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宣传推广农村生态农业,改善传统的生产方式,引导农村居民掌握新型生态农业生产技术;向农村居民倡导绿色出行的生活理念,降低使用家庭汽车的频率,多采用自行车、公共汽车等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减少汽车尾气对农村大气的污染;地方政府采用补贴农作物的经济损失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种植农田防护林,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站,分析环境监测数据掌握农村生态环境的实时情况,及时对被污染的区域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失。此外,环保部门使用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向农村居民公示专项资金的具体流向,确保政府开展环保工作公开透明,杜绝部分工作人员利用环保资金谋私利现象的发生,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国家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决心。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仅完善农村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也利于促进农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转型工作的开展,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①杜熙:《农村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口素质——基于困境与策略的探讨》,《理论月刊》,2018年第2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