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画个“权利”的饼,然后不让你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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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最高院关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司法解释”,我笑了。
  这个“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中秋国庆刚过,肯定有很多人加班。最高院适合地推出“司法解释”,可谓“英明神武”。
  有媒体吹嘘,这个司法解释“完善了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等”。
  呵呵,幸好没有说这个“司法解释”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新闻发言人也有自知之明,公开承认并没有“倾向劳动者”。
  但岂止是没有倾向劳动者,简直就是倾向“资本家”。只不过,这种倾向是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名义进行的。其本质是:你看,我给了你好处;但是,你得到这样的好处,要遵守法律。
  没有理由把最高院假想成对现实中的劳动争议、劳资关系完全无知。但这一点闭着眼睛应该都想得出来吧:劳动者本就是劳资博弈中的弱者,资本家要让他加班而又不留下证据,办法多的是,劳动者到哪儿去获取证据?特别是,劳动者有能力去获取证据吗?
  记住,资本家可以让劳动者加班,诉诸的根本不是“说服力”,而是“强制力”。是否留下证据完全取决于它的意愿。但是否愿意加班,则并不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愿。当然,没有谁规定劳动者就必须加班,但前提是他可以承担饭碗被打破的后果。
  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加班,是根据他有无博弈能力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资方是否提供了证据来决定。在这样不对等的博弈格局下,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居然是要由他来承担举证责任,岂不扯淡?
  都这样“司法解释”了,还来这么一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得藏匿,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藏匿了又如何?你又如何证明,他是没有,丢掉了,或是故意藏匿?
  这是一个新鲜的个案。再放眼开去我们可以发现无数这样的现象,然后归纳出一个根本特点:纸面上你也许可以享有好处,但在操作中,这些被称之为“权利”和“福利”的好处,一个一个地被剥夺,而且剥夺得你无话可说。
  比如,公积金条例给你画了一个你可以拿公积金买房的饼,并且强制你缴纳,但是,它不会强制银行和开发商,一定要受理你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你在宪法享有在自己国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假如你从这个地方流动到了另一个地方,那么,对不起,根据财税体制和各地规定……
  先画一个“权利”的饼给你,然后阻止你得到。我严重怀疑,某些人的聪明,都用在这上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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