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张,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拓展,由此而产生的新类型权利在迅速增加,权利的完整性不断得以强化,著作权制度也应紧跟技术发展步伐适时做出应对和修改。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时代;信息共享;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55-01
当今社会,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加强无疑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有力促进,但这些也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既有的利益平衡。使用者们不能再以他们惯常的使用方式对作品加以利用,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使用者不可能就每一次的使用行为都与著作权人进行面对面的谈判,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在网络技术环境中频繁的出现,此时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保障社会公众共享信息的合理诉求。在这些可以预见的冲突中,著作权法如果不及时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绝对的控制权就会被著作权人一方牢牢掌控,著作权人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进而使得使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一方,为了强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让更多的人共享创作成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著作权法理应顺势而为,做出适时的调整。
一、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著作权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
著作权制度除了激励与保护智力成果这一基本目的,还必须为社会公众共享信息创造条件,将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作为其终极目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的需求更加强烈,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信息资源共享下的著作权制度本身无法对著作权人、信息资源共享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这一固有缺陷也就必然使得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利益的失衡。
(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系尚不完备。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在信息资源监督上尚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虽然近来司法领域也幵始重视网络侵权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却没有从全局上建立系统性的监督体系,目前在遇到网络信息资源纠纷时也只是简单援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而再由一些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尚未从制度上形成解决网络信息资源监督问题的完善配套制度,这也就必然导致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冲突的产生。
(三)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现行立法不完善。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利定义过于狭窄。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定义的狭溢,也是信息资源共享主体之间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其次,技术规范不完善。对于技术措施不应当局限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于信息资源共享的保护方面的立法浮于表面文章,可操作性不强,这也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关于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技术措施保护与传统著作权制度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主体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网络链接侵权界定不明确,尚未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也没有明确界定深层链接的侵权形态、效果及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不能再墨守陈规而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但这并非意味着必须全盘否定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架构,而是应对其进行制度创新,使其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在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之间达致平衡。
(一)网络著作人身权利益平衡法律机制体系设计。
要准确判断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首先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同时禁止权力滥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合理规制著作人身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很有必要的。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人身权侵权的发生,明确网络著作人身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合理平衡作者、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首先是确定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美国的著作权立法修订形式。千万不能让立法滞后于实践,使受到挑战和质疑的法律制度无法及时跟上实践的脚步,从而造成法律制度的局面,让有机可乘的人钻法律的漏洞,影响法治的权威性。
其次是完善合理使用的标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出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价值以及经济理性、反垄断等特点。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也应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做出适时的调整。
(三)技术措施保护及反规避制度设计。
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技术措施保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直接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和向公众提供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与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相比,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非常有限,而越少的限制与例外,实际上就是鼓励著作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也为著作权人与技术结合出新的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此,我们可以创立补偿金制度。对于那些非商业私人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这种制度,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由于其产生的时间不长,同时又不得不面临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法中各种制度的规制,此制度还处于各种变化之中。在将此制度引入我国时,应当采用立足于我国的现实,逐步实施。
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新的千年,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甚或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又使作者的著作权更易被人侵犯。新的传播技术呼唤法律理念的更新和法律制度的创新。这就要求我们的著作权立法既要有时代的先进性,又要有国际范围的普适性,同时还要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利益,通过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文化的传承,推动社会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J].法学评论,1996
[2]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43
[3]徐昕.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J].法学 2003,(11).
作者简介:徐楠楠(1987.05-),女,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 2014级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时代;信息共享;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55-01
当今社会,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加强无疑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有力促进,但这些也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既有的利益平衡。使用者们不能再以他们惯常的使用方式对作品加以利用,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使用者不可能就每一次的使用行为都与著作权人进行面对面的谈判,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在网络技术环境中频繁的出现,此时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保障社会公众共享信息的合理诉求。在这些可以预见的冲突中,著作权法如果不及时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绝对的控制权就会被著作权人一方牢牢掌控,著作权人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进而使得使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一方,为了强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让更多的人共享创作成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著作权法理应顺势而为,做出适时的调整。
一、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著作权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
著作权制度除了激励与保护智力成果这一基本目的,还必须为社会公众共享信息创造条件,将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作为其终极目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的需求更加强烈,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信息资源共享下的著作权制度本身无法对著作权人、信息资源共享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这一固有缺陷也就必然使得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利益的失衡。
(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系尚不完备。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在信息资源监督上尚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虽然近来司法领域也幵始重视网络侵权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却没有从全局上建立系统性的监督体系,目前在遇到网络信息资源纠纷时也只是简单援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而再由一些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尚未从制度上形成解决网络信息资源监督问题的完善配套制度,这也就必然导致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冲突的产生。
(三)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现行立法不完善。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利定义过于狭窄。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定义的狭溢,也是信息资源共享主体之间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其次,技术规范不完善。对于技术措施不应当局限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于信息资源共享的保护方面的立法浮于表面文章,可操作性不强,这也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关于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技术措施保护与传统著作权制度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主体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网络链接侵权界定不明确,尚未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也没有明确界定深层链接的侵权形态、效果及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不能再墨守陈规而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但这并非意味着必须全盘否定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架构,而是应对其进行制度创新,使其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在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之间达致平衡。
(一)网络著作人身权利益平衡法律机制体系设计。
要准确判断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首先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同时禁止权力滥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合理规制著作人身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很有必要的。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人身权侵权的发生,明确网络著作人身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合理平衡作者、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首先是确定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美国的著作权立法修订形式。千万不能让立法滞后于实践,使受到挑战和质疑的法律制度无法及时跟上实践的脚步,从而造成法律制度的局面,让有机可乘的人钻法律的漏洞,影响法治的权威性。
其次是完善合理使用的标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出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价值以及经济理性、反垄断等特点。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也应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做出适时的调整。
(三)技术措施保护及反规避制度设计。
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技术措施保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直接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和向公众提供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与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相比,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非常有限,而越少的限制与例外,实际上就是鼓励著作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也为著作权人与技术结合出新的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此,我们可以创立补偿金制度。对于那些非商业私人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这种制度,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由于其产生的时间不长,同时又不得不面临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法中各种制度的规制,此制度还处于各种变化之中。在将此制度引入我国时,应当采用立足于我国的现实,逐步实施。
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新的千年,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甚或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又使作者的著作权更易被人侵犯。新的传播技术呼唤法律理念的更新和法律制度的创新。这就要求我们的著作权立法既要有时代的先进性,又要有国际范围的普适性,同时还要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利益,通过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文化的传承,推动社会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J].法学评论,1996
[2]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43
[3]徐昕.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J].法学 2003,(11).
作者简介:徐楠楠(1987.05-),女,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 2014级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