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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中共贵州省委老干部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事厅以及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贵州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什通知精神,对特殊困难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关心的生活待遇问题给予解答:
问: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何变化?
答:依据文件精神,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在黔人通[1998]14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
1、省级(含享受待遇的)及老红军每人每月3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的)每人每月2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以及以下第2条中提及类型每人每月150元。
2、因病瘫痪、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有关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机关、事业单位的报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问:经费领取还以原来的方式进行吗?
答:所需经费由各级按原渠道解决。
问: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省级(含享受待遇的)及老红军的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的)的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以下的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
问:经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发放?
答: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解决并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的由企业解决(经同级经贸、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问:补助费发放时间?
答:2005年起,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困难补助费按年度发放,此后每年的元月一次性发给。
(注:贵州省个别地、县及单位现行标准高于贵州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标准,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继续执行。)
问: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何变化?
答:依据文件精神,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在黔人通[1998]14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
1、省级(含享受待遇的)及老红军每人每月3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的)每人每月2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以及以下第2条中提及类型每人每月150元。
2、因病瘫痪、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有关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机关、事业单位的报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问:经费领取还以原来的方式进行吗?
答:所需经费由各级按原渠道解决。
问: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省级(含享受待遇的)及老红军的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的)的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的)以下的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
问:经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发放?
答: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解决并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的由企业解决(经同级经贸、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问:补助费发放时间?
答:2005年起,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医药困难补助费按年度发放,此后每年的元月一次性发给。
(注:贵州省个别地、县及单位现行标准高于贵州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标准,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