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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初具规模,在提高社会效益、激发金融活力、服务实体经济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可能引发新的风险。文章阐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总结美国、欧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做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等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1.交易便捷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产品(服务)的发行、交易和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实现了资源配置脱媒,有效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二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2.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已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单一的融资结构,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也给银行经营转型带来了压力。随着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将改变银行作为单一信贷供给方的格局,优化资金配置。
3.增强信用信息完备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信用体系的完整性。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首先满足完备性要求,即具有覆盖全面的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有参与度广、信用数据丰富的特点,可作为现有征信平台的补充,增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可以被电脑“忠实”记录。在积累信用资料上,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 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擦边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一是资金收付形成大量沉淀,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对这些沉淀资金的管理,基本靠网络平台自律,潜在较大风险。二是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监控,容易成为洗钱工具。在技术上,网络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在意愿上,网络平台也缺乏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
(五)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六)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税收征管尚未完全跟上。下一步,应按照既符合“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又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及管理。一是对业务规模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是应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张佰瑞、张庆文《产业融合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载于《时代金融》,2014年
[2]闫沁波《阿里小贷不良微升破1%累计贷款规模超2000亿》,载于《21世纪经济报》,2014年
[3]《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发布,载于《社科院专刊》,2016年
[4]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
[5]《网络借贷平台抢滩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空白致风险扩大》,载于《经济参考报》,2012年
[6]马雪彬、王绍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载于《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
作者简介:王丹(1993-),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1.交易便捷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产品(服务)的发行、交易和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实现了资源配置脱媒,有效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二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2.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已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单一的融资结构,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也给银行经营转型带来了压力。随着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将改变银行作为单一信贷供给方的格局,优化资金配置。
3.增强信用信息完备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信用体系的完整性。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首先满足完备性要求,即具有覆盖全面的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有参与度广、信用数据丰富的特点,可作为现有征信平台的补充,增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可以被电脑“忠实”记录。在积累信用资料上,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 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監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擦边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一是资金收付形成大量沉淀,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对这些沉淀资金的管理,基本靠网络平台自律,潜在较大风险。二是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监控,容易成为洗钱工具。在技术上,网络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在意愿上,网络平台也缺乏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
(五)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六)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税收征管尚未完全跟上。下一步,应按照既符合“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又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及管理。一是对业务规模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是应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张佰瑞、张庆文《产业融合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载于《时代金融》,2014年
[2]闫沁波《阿里小贷不良微升破1%累计贷款规模超2000亿》,载于《21世纪经济报》,2014年
[3]《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发布,载于《社科院专刊》,2016年
[4]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
[5]《网络借贷平台抢滩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空白致风险扩大》,载于《经济参考报》,2012年
[6]马雪彬、王绍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载于《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
作者简介:王丹(1993-),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