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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及特征,并探讨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区分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价值中立原则、保护补偿原则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原则,旨在为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的司法处理实践提供参考,为非婚同居关系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割;处理原则
引言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及其财产分割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处理带来了难度和挑战,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构建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具体处理原则,以此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界定
所谓非婚同居关系,指的是两个未形成法律上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关系。其中非婚指的是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存在结婚意图。下面就对非婚同居的几大特征展开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可以更加准确的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第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为男女两性。虽然一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家庭,但就我国主流价值观来看,并不包含同性同居关系。第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非婚要求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这一特征也是区别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的重要依据。第三,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没有缔结婚姻相关手续,缔结婚姻手续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就不存在非婚同居之说。第四,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必须自愿同居生活在一起,自由和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第五,同居双方有着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这一限制条件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引起更多的社会纠纷和相关不稳定因素。
二、非婚同居關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困境解读
非婚同居中的财产关系,其性质和处理方式不能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同时也不能按照合伙关系相关财产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必要了解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的特点。在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中,争论的焦点多为彼此之间共同生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很少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纠纷,也就是说财产纠纷处于核心位置,双方财产是彼此同居生活的经济基础。
(一)处理方式被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重点是解决矛盾,解决财产权属的纠纷,并没有过多关注其他连带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保护妇女弱势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纠纷的发生也没有预防作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目光聚焦于对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也就是说,只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法律才介入,这种司法处理方式是十分被动的,存在的不利影响也很多。第一,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没有任何预防性的作用,当纠纷发生之时,部分人的财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难以实现对非婚同居生活中弱势一方的保障,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必然会加深弱势一方的伤害;第三,不利于对社会纠纷及矛盾的处理,很容易由非婚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纠纷引发其他社会矛盾,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对“一般共有”原则的盲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人大多会依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在英美两大法系中,都有着关于同居约定的规定,即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之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就财产及非财产性的一切事物进行约定,而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或其他纠纷,则应当优先按照约定处理。不可否认,这种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快速处理纠纷,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同居之前,都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此时对财产进行约定,势必会对双方感情带来影响,且大多数人没有这种约定的意识,因此在绝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都没有对其财产和其他方面进行约定,这就导致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而发生财产纠纷时,案件处理人根本没有机会依据约定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处理。这种对“一般共有”原则的盲目性适用有悖公平补偿原则,而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或为双方同居生活付出努力更多的一方,这种盲目适用必然不利于保障他们的权利。
(三)缺乏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2001年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适用于离婚案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的纠纷案件则不适用,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退一步来说,即使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离婚案件,各地赔偿标准也并不一致,赔偿标准与当地经济状况挂钩。而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案件中,根本不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拿不到补偿的,这是司法实践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
此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的精神损害补偿在非婚关系解除纠纷案件中同样也不适用,如果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只能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处理标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许多国家都针对非婚同居关系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标准,这是我国值得借鉴之处。
(四)财产分割同质化
相较于婚姻关系来说,非婚同居关系有着一定特殊性,也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多种情况,也划分为不同类别,包括双方不存在结婚意图的非婚同居、双方存在结婚意图的非婚同居、未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等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原因及具体情形也多种多样。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种类型非婚同居关系及纠纷情形没有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过程中,处理方法较为一致和统一,同质化较为严重,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与民法最基本的公平性原则相违背,也是对当事人选择同居生活初衷的漠视,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非婚同居法律规则的建构 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应当对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应以区分原则和保护及补偿原则为中心,以区别对待原则和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原则为两翼。建立与婚姻关系相对应的完善的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则制度。
(一)区分非婚同居关系的类型
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首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类型做出区分。运用区别对待原则,此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划分非婚同居时间的长短,在笔者看来,选择五年作为节点比较合适,同居五年及以上的认定为同居时间长,同居五年以下的则认定为同居时间短,当然具体如何规定,应该结合现实中同居男女同居时间的一般状况并借鉴他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属于短期同居关系,使用夫妻财产制就不够合适了,而应该坚持分别财产制。
(二)建立损害赔偿制度
以《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为例,其中就有关于保护和补偿妇女及弱势群体的规定,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如果由女方提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那么在财产分割处理时,涉及到经济赔偿及物归原主等,女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那么男方应当赔偿女方6个月的生活费用。我国可以将其作为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时的一项辅助性原则。
(三)具体的分割方式
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之时,在进行财产分割之时,有约定的应当遵从事先约定的方法,具体到各自不同财产时又需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对待。对于已经确定归属于个人财產的依然归个人所有,没有必要在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对于已经被确定为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不同的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被分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财产,依据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参考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双方对该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物件整体或是部分进行处分。同居一方即使死亡也不会对这种共有关系产生破坏,在发生同居关系一方死亡的情况之时,另一方会自然取得死者的权益,直到同居关系解除时,通过转换为经济补偿的方式给予保护。尽管如此,同居的双方还是有充分的自由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自治权力,这与共同共有的理论并不存在冲突,而且同居的双方可以通过制定双方协议,发布联合声明等方式终止这种共同共有的关系。
对于婚姻关系解除时要考虑的一系列特殊的情况,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之时也要做出相应的考虑,首先,如一方以非法手段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损害,试图独占共有财产或同居中的一方对同居的伴侣犯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又与第三人再次同居等致使同居关系不复存在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并且无过错方还享有请求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其次,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给予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帮助请求权,且这种请求权应该通过具体的实施条例确定下来,以便可以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进行及时的帮助。最后要对在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认可她们在家庭内部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男性一般从事报酬性工作,而把无显性报酬的家务劳动分配给女性去做,比如抚养儿女,赡养双方父母,照顾家中大小事务,为在外工作的男性提供安稳的家庭环境等。现在许多国家只是给予了女性家务劳动在实践层面上的肯定,并未给予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内涵与其是相同的,不过这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更好的保护在同居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的有关利益,让其在遭受精神创伤的同时不会在受到物质财产的损失,我们必须把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提升到法律规制的具体层面,比如通过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在解除他们的关系时,不仅要分割他们同居时的财产,也同样的,要对其债务进行分割。关于这部分,原则上,要依据合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也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二位当事人对有关债务的偿还,有过事先约定的,要遵循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以个人名义的举债,由负债方单独承担;若是以二人共同名义,二人应共同偿还,首先要以以其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法律不应当回避非婚同居的发展,这不利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而是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健康发展进行规制。尤其是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的处理,这是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核心所在,应当从法律上规定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参考文献:
[1] 段淏天.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处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2] 张伟,郭海洲. 同居理论问题初探——以非婚同居为指引[J]. 法学杂志,2010,31(06):78-81.
作者简介:
杜帅,1996年9月12日出生,男,满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割;处理原则
引言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及其财产分割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处理带来了难度和挑战,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构建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具体处理原则,以此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界定
所谓非婚同居关系,指的是两个未形成法律上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关系。其中非婚指的是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存在结婚意图。下面就对非婚同居的几大特征展开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可以更加准确的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第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为男女两性。虽然一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家庭,但就我国主流价值观来看,并不包含同性同居关系。第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非婚要求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这一特征也是区别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的重要依据。第三,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没有缔结婚姻相关手续,缔结婚姻手续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就不存在非婚同居之说。第四,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必须自愿同居生活在一起,自由和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第五,同居双方有着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这一限制条件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引起更多的社会纠纷和相关不稳定因素。
二、非婚同居關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困境解读
非婚同居中的财产关系,其性质和处理方式不能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同时也不能按照合伙关系相关财产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必要了解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的特点。在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中,争论的焦点多为彼此之间共同生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很少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纠纷,也就是说财产纠纷处于核心位置,双方财产是彼此同居生活的经济基础。
(一)处理方式被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重点是解决矛盾,解决财产权属的纠纷,并没有过多关注其他连带问题。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保护妇女弱势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纠纷的发生也没有预防作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目光聚焦于对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也就是说,只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法律才介入,这种司法处理方式是十分被动的,存在的不利影响也很多。第一,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没有任何预防性的作用,当纠纷发生之时,部分人的财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难以实现对非婚同居生活中弱势一方的保障,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必然会加深弱势一方的伤害;第三,不利于对社会纠纷及矛盾的处理,很容易由非婚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纠纷引发其他社会矛盾,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对“一般共有”原则的盲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人大多会依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在英美两大法系中,都有着关于同居约定的规定,即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之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就财产及非财产性的一切事物进行约定,而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或其他纠纷,则应当优先按照约定处理。不可否认,这种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快速处理纠纷,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同居之前,都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此时对财产进行约定,势必会对双方感情带来影响,且大多数人没有这种约定的意识,因此在绝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都没有对其财产和其他方面进行约定,这就导致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而发生财产纠纷时,案件处理人根本没有机会依据约定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处理。这种对“一般共有”原则的盲目性适用有悖公平补偿原则,而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或为双方同居生活付出努力更多的一方,这种盲目适用必然不利于保障他们的权利。
(三)缺乏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2001年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适用于离婚案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的纠纷案件则不适用,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退一步来说,即使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离婚案件,各地赔偿标准也并不一致,赔偿标准与当地经济状况挂钩。而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案件中,根本不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拿不到补偿的,这是司法实践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
此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的精神损害补偿在非婚关系解除纠纷案件中同样也不适用,如果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只能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处理标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许多国家都针对非婚同居关系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标准,这是我国值得借鉴之处。
(四)财产分割同质化
相较于婚姻关系来说,非婚同居关系有着一定特殊性,也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多种情况,也划分为不同类别,包括双方不存在结婚意图的非婚同居、双方存在结婚意图的非婚同居、未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等等,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原因及具体情形也多种多样。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种类型非婚同居关系及纠纷情形没有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过程中,处理方法较为一致和统一,同质化较为严重,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与民法最基本的公平性原则相违背,也是对当事人选择同居生活初衷的漠视,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非婚同居法律规则的建构 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应当对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应以区分原则和保护及补偿原则为中心,以区别对待原则和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原则为两翼。建立与婚姻关系相对应的完善的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则制度。
(一)区分非婚同居关系的类型
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首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类型做出区分。运用区别对待原则,此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划分非婚同居时间的长短,在笔者看来,选择五年作为节点比较合适,同居五年及以上的认定为同居时间长,同居五年以下的则认定为同居时间短,当然具体如何规定,应该结合现实中同居男女同居时间的一般状况并借鉴他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属于短期同居关系,使用夫妻财产制就不够合适了,而应该坚持分别财产制。
(二)建立损害赔偿制度
以《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为例,其中就有关于保护和补偿妇女及弱势群体的规定,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如果由女方提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那么在财产分割处理时,涉及到经济赔偿及物归原主等,女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那么男方应当赔偿女方6个月的生活费用。我国可以将其作为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时的一项辅助性原则。
(三)具体的分割方式
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之时,在进行财产分割之时,有约定的应当遵从事先约定的方法,具体到各自不同财产时又需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对待。对于已经确定归属于个人财產的依然归个人所有,没有必要在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对于已经被确定为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不同的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被分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财产,依据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参考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双方对该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物件整体或是部分进行处分。同居一方即使死亡也不会对这种共有关系产生破坏,在发生同居关系一方死亡的情况之时,另一方会自然取得死者的权益,直到同居关系解除时,通过转换为经济补偿的方式给予保护。尽管如此,同居的双方还是有充分的自由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自治权力,这与共同共有的理论并不存在冲突,而且同居的双方可以通过制定双方协议,发布联合声明等方式终止这种共同共有的关系。
对于婚姻关系解除时要考虑的一系列特殊的情况,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之时也要做出相应的考虑,首先,如一方以非法手段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损害,试图独占共有财产或同居中的一方对同居的伴侣犯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又与第三人再次同居等致使同居关系不复存在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并且无过错方还享有请求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其次,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给予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帮助请求权,且这种请求权应该通过具体的实施条例确定下来,以便可以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进行及时的帮助。最后要对在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认可她们在家庭内部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男性一般从事报酬性工作,而把无显性报酬的家务劳动分配给女性去做,比如抚养儿女,赡养双方父母,照顾家中大小事务,为在外工作的男性提供安稳的家庭环境等。现在许多国家只是给予了女性家务劳动在实践层面上的肯定,并未给予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内涵与其是相同的,不过这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更好的保护在同居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的有关利益,让其在遭受精神创伤的同时不会在受到物质财产的损失,我们必须把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提升到法律规制的具体层面,比如通过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在解除他们的关系时,不仅要分割他们同居时的财产,也同样的,要对其债务进行分割。关于这部分,原则上,要依据合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也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二位当事人对有关债务的偿还,有过事先约定的,要遵循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以个人名义的举债,由负债方单独承担;若是以二人共同名义,二人应共同偿还,首先要以以其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法律不应当回避非婚同居的发展,这不利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而是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健康发展进行规制。尤其是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的处理,这是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核心所在,应当从法律上规定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参考文献:
[1] 段淏天.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处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2] 张伟,郭海洲. 同居理论问题初探——以非婚同居为指引[J]. 法学杂志,2010,31(06):78-81.
作者简介:
杜帅,1996年9月12日出生,男,满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