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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同有主物一起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为物权的重要客体之一.但我国法律对于无主物的占有、所有权取得等规定远不及有主物详尽周密,存在相应的制度漏洞.自始无主物与嗣后无主物为无主物的两大类别,其中先占制度对于自始无主物及嗣后无主物中抛弃物所有权之归属具有重大意义.其他嗣后无主物之归属依具体分类与我国社会背景而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