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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辅助性原则在两个关系维度上适用,即中央与地方或一个共同体之整体与部分,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前者在欧盟法中体现较多,后者在行政给付中应用广泛。辅助性原则的实质内涵与宪政存在诸多契合之处。国家辅助性原则在行政给付制度中的主体、范围、内容等方面均有体现。辅助性原则也应该成为支配我国行政给付立法与实践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