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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了解,印象最深的要属前一段时间,韩国人申请“端午节”开始的。近来又听说要申请韩医,谁不知道那就是中医,然而,别人拿去修改一下就成为了自己的东西。每当国人听到这些后,都是一副愤愤然的样子,但是,愤愤然之后,大众反映的声音却有点微弱又无奈。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这些问题呢?用什么样的心态去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呢?非物质文化是中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如火如荼,成为了又一“热”源。我们在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热的同时,也应该对这一现象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我们许多地方在大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我国民间这种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致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冷落,甚至灭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产生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遗”工作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如何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品,不仅仅是“申遗”这样一项简单的工作所能够涵盖得了的。申遗只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我们如何对我国浩如烟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切实的保护、挽救和发掘。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财力用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挖掘上面,使之得以发扬光大,造福百姓,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那种为了“申遗”而“申遗”,为了出政绩而申遗的做法是要不得的,应该得到彻底的摒弃。
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自2005年由文化部牵头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但是,立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快,需要尽快出台一部可操作性强的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有博物馆等相对比较固定的场所予以保存。比如,我们的兵马俑等,只要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是能保存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使它很难独立存在,其依附性也就促使它的存活是流动不居的。这就必然给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护它的原有的生态环境,把它存放在民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生态环境间“活”起来,活态的“存活”最可能成功,也是最生动的。当然,我们要保护的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优秀的部分,精华的部分,绝不是任何东西都要去保护,都要让其存活下去的。对于一些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以前的妇女裹脚、黄色的段子等,就需要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将我们的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来,传承下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我们科学而慎重地对待,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掘工作创造适宜的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而决不能搞一些哗众取宠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贻害子孙后代。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我们许多地方在大搞经济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我国民间这种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致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冷落,甚至灭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产生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遗”工作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如何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品,不仅仅是“申遗”这样一项简单的工作所能够涵盖得了的。申遗只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我们如何对我国浩如烟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切实的保护、挽救和发掘。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财力用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挖掘上面,使之得以发扬光大,造福百姓,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那种为了“申遗”而“申遗”,为了出政绩而申遗的做法是要不得的,应该得到彻底的摒弃。
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自2005年由文化部牵头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但是,立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快,需要尽快出台一部可操作性强的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有博物馆等相对比较固定的场所予以保存。比如,我们的兵马俑等,只要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是能保存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使它很难独立存在,其依附性也就促使它的存活是流动不居的。这就必然给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护它的原有的生态环境,把它存放在民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生态环境间“活”起来,活态的“存活”最可能成功,也是最生动的。当然,我们要保护的是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优秀的部分,精华的部分,绝不是任何东西都要去保护,都要让其存活下去的。对于一些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以前的妇女裹脚、黄色的段子等,就需要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将我们的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来,传承下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我们科学而慎重地对待,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掘工作创造适宜的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而决不能搞一些哗众取宠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贻害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