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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视为是对国家权益的侵害。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而被害人的权利、诉求则被忽视,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对于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并不足以完全弥补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作为一种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恢复性司法制度更加关注对犯罪所造成伤害的恢复,能够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现实的社会基础条件,要建立多样化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建立必要性的制度支持与理念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