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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对于出让方、受让方和原先的股东来说,都是与其治理公司密切相关,对于出让方和受让方来说,分别是其退出和参加公司治理的过程,对于其他股东来说,由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较为明显,所以任何原股东的退出和新股东的加入就于他们来说都是对原先公司治理的新挑战。本文仅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着手,分析这一方面下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