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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0号文件明确了5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