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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有效期。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药品的定义:“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目前,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对药品有效期起始时间的确定,实际是按该药品制剂生产的日期(月份)开始计起,没有考虑该药品原料储存的时间。对于制剂如何使用原料药,仅见于关于执行《中国药典》1995年版的文件附件“药品有效期及其规定”中。其规定是:“有效期制剂的生产,应采用新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