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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其按合同获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其定性,"权利用益物权说"和"债权说"均存在不足,"用益物权说"更具合理性。立法规制上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使用"土地经营权"名称,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变动模式,以期更好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