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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争论中,折射出社会共识的缺失和观念的偏颇,其中有法学专家的误导作用。就民事责任来说,动物园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能免责。动物园责任的逻辑依据在于报偿理论、危险源理论等,伦理基础是现代法律的人文主义观念,其核心是公民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这是一种急需补课的基础性法律观念,在此观念之下,打着“契约精神”名义签订的安全协议亦不能免除园方人身伤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