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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励行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和提升国家诚信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条件。
【关键词】政府诚信法制法治
引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和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诚信问题不断涌现,而且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也不断促成和激化我国政府诚信问题。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党中央及时提出要重视抓好“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这三项重点工作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核心是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如何正确、及时有效地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 政府诚信的涵义及其重要性
政府诚信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的践约状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政府诚信是政府自身存在的根本,也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一方面,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的诚信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就是一种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威望的丧失与社会动乱的出现。
当前,政府诚信对我国社会的重要性:
1、政府诚信是政府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政府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制度的执行者,这就要求政府有较高的诚信度。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政无信必垮。这充分体现了政府诚信对于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作用。
2、政府诚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信任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的普遍失信。
3、政府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导。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诚信建设好,国家的方针政策就会取得人民的信任,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会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4、政府诚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一是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二是规则必须公布;三是任何一项规则不能溯及既往;四是规则必须明确被人理解;五是规则本身不能互相矛盾;六是规则本身必须规定人们力所能及的事;七是规则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八是官方行为与所颁布的规则相一致。以上法治政府的八大要求体现的无非就是对政府的诚信要求。在现代社会,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法治先行,而一个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
二、当前我国政府诚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利益差距显著增长
中国虽然实现了令人瞩目的经济高增长和大幅度减少贫困,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发展趋势。它远远超过历届中国政府的改革政策设想,也超过了世界银行早期对中国的预期。
在中國社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利益矛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别程度扩大 ,这些差别的核心是贫富差距的拉大。贫富分化持续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突出,既清楚地表现出利益关系的冲突、利益矛盾的实质。随着经济收入差别的形成,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社会群体形成分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相关资料显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领域,如社会保障、住房、教育等等问题引发的政府诚信问题明显增多。这些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产生了不利影响。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屡受侵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上,无论是在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上还是在利用社会机会的能力上都存在极大的差别。
3、私人领域的人生价值观向社会公共规范领域渗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也开始在一些人中流行起来,成为某些个人的人生价值观。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使得这种价值观逐步入侵到社会公共领域,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犯。
(二)原因分析
1、法治意识淡漠。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在不少情况下,领导意志高于法律意志,主观性、随意性较强,领导者随意改变规则、越权行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尚未成为政府施政的准绳。政府官员未能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行政决策、行政行为严重脱离实际,必然失信于民。
2、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的政府官员只注重对上级负责,缺乏对下负责、对社会负责。没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政府官员责任制度,政府、法人、自然人的地位不平等。法人、自然人违反了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有权予以惩罚和追究法律责任;反之,政府违反了法律、分割了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追究和惩罚。
三、以法治为核心建构政府诚信的主要措施
从法和法治的角度来考虑,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立并以法律保障公平的制度、机制、环境、条件和发展机会。为此,尤其需要重视以下的主要措施:
(一)以公平的正义为原则,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必须强化和提升政府的依法行政,加强对种种权力的监督。完善对各种权力的监督机制,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依法行政的基础。 通过监督机制,约束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权力的任意行使,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政府管理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外部经济的手段主要应通过制订有关的各种规则,而不是政府随心所欲地直接干预。
(二)建立社会信任机制
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信任,信任又靠强力维持是不能长久的。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扩大基层民主,需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体制民主监督,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向前发展。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建设抓好了,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治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涉及政府诚信问题的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和消极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要从自身做起,带头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统一,自觉反对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三)建立社会缓和机制
社会转型期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容忍的范围内,使它不能威胁社会结构的总体稳定。
1、 “社会缓和机制”是“冲突”与“秩序”的统一。只有抽象的社会缓和机制,而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建构,冲突与矛盾会引发社会动荡。社会缓和机制必须建立在我国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具体法律规制的模式。同时,严格规定社会缓和机制的程序,防止政治性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以合法的社会缓和机制形式争取相应的权益。
2、主體限定。社会缓和机制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公共秩序,公务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做特殊限制。因为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解,而不得形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政府诚信良序建构的基石,既作为和谐社会良序建构的原则,也贯穿在和谐社会秩序的各种具体措施、路径中。只有这样,各级政府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解决好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强化和提高政府诚信。
参考文献
[1] 魏昕、博阳: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 康志杰、胡军:诚信——传统意义与现代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王振华:政府诚信问题的经济学透析——产生原因、社会效应和防治对策,2004年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4] 鄂振辉:我国政府诚信问题初探,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增刊. [5]孙福花:我国基层政府诚信问题研究,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论文.
[6]朱德贵:论先秦时期“公平”和“诚信”经济伦理原则,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7] 孙国华、方林: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来源:爱思想网,2012年4月25日.
[8] 贾京霖: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诚信问题研究,河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9]贺秀英: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诚信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
【关键词】政府诚信法制法治
引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和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诚信问题不断涌现,而且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也不断促成和激化我国政府诚信问题。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党中央及时提出要重视抓好“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这三项重点工作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核心是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如何正确、及时有效地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 政府诚信的涵义及其重要性
政府诚信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的践约状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政府诚信是政府自身存在的根本,也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一方面,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的诚信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就是一种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威望的丧失与社会动乱的出现。
当前,政府诚信对我国社会的重要性:
1、政府诚信是政府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政府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制度的执行者,这就要求政府有较高的诚信度。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政无信必垮。这充分体现了政府诚信对于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作用。
2、政府诚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信任丧失,从而导致社会的普遍失信。
3、政府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导。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诚信建设好,国家的方针政策就会取得人民的信任,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会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4、政府诚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一是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二是规则必须公布;三是任何一项规则不能溯及既往;四是规则必须明确被人理解;五是规则本身不能互相矛盾;六是规则本身必须规定人们力所能及的事;七是规则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八是官方行为与所颁布的规则相一致。以上法治政府的八大要求体现的无非就是对政府的诚信要求。在现代社会,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法治先行,而一个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
二、当前我国政府诚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利益差距显著增长
中国虽然实现了令人瞩目的经济高增长和大幅度减少贫困,但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发展趋势。它远远超过历届中国政府的改革政策设想,也超过了世界银行早期对中国的预期。
在中國社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利益矛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部门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差别程度扩大 ,这些差别的核心是贫富差距的拉大。贫富分化持续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突出,既清楚地表现出利益关系的冲突、利益矛盾的实质。随着经济收入差别的形成,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社会群体形成分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相关资料显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领域,如社会保障、住房、教育等等问题引发的政府诚信问题明显增多。这些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产生了不利影响。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屡受侵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上,无论是在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上还是在利用社会机会的能力上都存在极大的差别。
3、私人领域的人生价值观向社会公共规范领域渗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也开始在一些人中流行起来,成为某些个人的人生价值观。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使得这种价值观逐步入侵到社会公共领域,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犯。
(二)原因分析
1、法治意识淡漠。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在不少情况下,领导意志高于法律意志,主观性、随意性较强,领导者随意改变规则、越权行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尚未成为政府施政的准绳。政府官员未能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行政决策、行政行为严重脱离实际,必然失信于民。
2、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的政府官员只注重对上级负责,缺乏对下负责、对社会负责。没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政府官员责任制度,政府、法人、自然人的地位不平等。法人、自然人违反了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有权予以惩罚和追究法律责任;反之,政府违反了法律、分割了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追究和惩罚。
三、以法治为核心建构政府诚信的主要措施
从法和法治的角度来考虑,强化和提升政府诚信,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立并以法律保障公平的制度、机制、环境、条件和发展机会。为此,尤其需要重视以下的主要措施:
(一)以公平的正义为原则,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必须强化和提升政府的依法行政,加强对种种权力的监督。完善对各种权力的监督机制,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依法行政的基础。 通过监督机制,约束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权力的任意行使,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政府管理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外部经济的手段主要应通过制订有关的各种规则,而不是政府随心所欲地直接干预。
(二)建立社会信任机制
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信任,信任又靠强力维持是不能长久的。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扩大基层民主,需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体制民主监督,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向前发展。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建设抓好了,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治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涉及政府诚信问题的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和消极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要从自身做起,带头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统一,自觉反对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三)建立社会缓和机制
社会转型期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容忍的范围内,使它不能威胁社会结构的总体稳定。
1、 “社会缓和机制”是“冲突”与“秩序”的统一。只有抽象的社会缓和机制,而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建构,冲突与矛盾会引发社会动荡。社会缓和机制必须建立在我国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具体法律规制的模式。同时,严格规定社会缓和机制的程序,防止政治性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以合法的社会缓和机制形式争取相应的权益。
2、主體限定。社会缓和机制的建立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和公共秩序,公务员、军事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应做特殊限制。因为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其不满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缓解,而不得形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政府诚信良序建构的基石,既作为和谐社会良序建构的原则,也贯穿在和谐社会秩序的各种具体措施、路径中。只有这样,各级政府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解决好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强化和提高政府诚信。
参考文献
[1] 魏昕、博阳: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 康志杰、胡军:诚信——传统意义与现代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王振华:政府诚信问题的经济学透析——产生原因、社会效应和防治对策,2004年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4] 鄂振辉:我国政府诚信问题初探,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增刊. [5]孙福花:我国基层政府诚信问题研究,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论文.
[6]朱德贵:论先秦时期“公平”和“诚信”经济伦理原则,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7] 孙国华、方林: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来源:爱思想网,2012年4月25日.
[8] 贾京霖: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诚信问题研究,河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9]贺秀英: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诚信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